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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永波  吴旭阳 《环境保护》2020,48(14):67-73
根据"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具有阶段性特征"观点,文章指出我国应根据所处的制度阶段,学习高环境绩效国家的共性经验,不能仅追求个性化、差异化借鉴。高环境治理绩效国家的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处于规则阶段,共性表现为:有专门针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强制机构;针对未按要求披露等行为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出台了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报告政策指南;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发布准则制度来指导企业环境会计信息对外披露。从企业披露主动性、法律制度、秩序基础等方面,分析得出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总体以惯例阶段为主。根据影响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阶段演进的各因素,提出提升企业会计环境、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完善执行机制等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阶段攀升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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