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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间,我国的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首先,中共中央通过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改革方案、制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的方式,大大加快了我国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进程。其次,环境法的立法专门化工作取得了里程碑式进展。一是填补立法空白,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等7部法律。二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修改了《森林法》等19部法律。再次,传统部门法的法律生态化工作也取得了重大飞跃。“生态文明”理念成功入宪,《民法典》就绿色原则、生态破坏侵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作出了专门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污染环境罪的刑档,新增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等两项新罪名;《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授予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等。此外,生态文明地方性立法在环境权、国家公园、生物多样性等方面也作出了可圈可点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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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立法整体上是以环境保护观、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的,若以生态文明观审视之,发现尚存在如下突出问题:环境、资源、生态三大支柱的制度发展不平衡,"尊环境,重资源,轻生态"的问题较为突出;社会、文化"发展生态化"的制度建设不足,"生态资本化"和"环保产业化"方面的制度发展缓慢;缺乏国土空间利用格局的理念,对生态空间的保护不力;未按照利益衡平的原则妥善处理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未对环境权进行确认,对资源权的规定还不够健全;立法体系上缺乏龙头法和基本法,法律生态化建设尚不充分等。今后,应全面树立生态文明观的指导地位,系统推进我国"第三代环境法"的形成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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