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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环境监测工作会议提出,为适应八项制度的需要,各地要大力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监测,使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为此,在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内部建设的同时,建立并完善工业污染源监测网络,加强网络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对污染源监督管理的作用,对城市环境监测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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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以下简称《标准》)发布和实施以来,不少城市(如大连、苏州、福州等)在有关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方面取得了不少经验。在此基础上,国务院环办于八四年十一月在福建漳州召开了《全国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分区工作座谈会》。今后,在文件中对《标准》中各类功能区域的定义作了进一步解释,明确了划分区域的原则和依据。它对促进我国大、中城市噪声功能区划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起了很大的作用。我们在保定市环境噪声污染现状调查和评价及噪声功能区划工作的实践中,觉得不大好解决,要进一步研讨的就是对于“交通道路两侧”这一条状区域的处理。所谓“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标准》中系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干线道路两侧,本文要讨论的“交通道路两侧”既包括《标准》中的干线道路,也还包括车流量每小时不足1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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