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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遏制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土地违法行为,2006年土地督察制度应运而生。经过七年的实践,土地督察制度在耕地保护、土地市场监管、土地调控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实施绩效与中央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期待尚有很大差距。土地督察机构不够独立是导致当前土地督察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土地督察机构名义上隶属于国务院,实质上隶属于国土资源部,导致当前土地督察制度效率不高,为此研究土地督察机构改革,旨在为未来土地督察机构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本文从行政监督理论出发,界定出我国土地督察权的理论内涵是行政内监督。接着对建立相对独立土地督察机构的理论依据(行政三分制)和实践参考(审计监督)加以分析,通过对土地督察与审计监督的比较分析,可知审计监督和国家土地督察都属于行政内监督制度,两者具有行政内监督共性,故审计监督机构改革的成功经验能为我国土地督察机构改革提供实践参考,审计署脱离财政部之后监督效率大大提高,为此提出同属于行政内监督的土地督察机构应该和行使执行权的国土资源部相分离的改革设想。在前文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四种可能的土地督察机构脱离国土资源部的改革方案,分别是:①成为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机构;②成为隶属于国务院的综合督察机构;③成为国家监察部的一个职能部门;④成为隶属于全国综合督察委员会的机构。为了便于决策时优选土地督察机构改革方案,采取了问卷调查法进行研究,因为问卷调查的结果可以对机构改革设想的可行性和时序安排进行论证分析。最后得出以下结论:①土地督察机构属于行政内监督机构,应脱离国土资源部独立出来,提出的四种土地督察机构改革方案能为决策层提供一些参考和思路。②四种土地督察机构改革方案各有其优缺点,实施难度也不一样,中央政府决策时需根据实际情况不同时期选择不同的改革方案,土地督察机构改革过程中还需谨慎防范陷入"制度陷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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