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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4日,《鲁中晨报》刊登了《安全检查时未发现隐患两名公职人员被定罪》一文,文中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王某和刘某按未发现企业存在的用电隐患为由,判处两人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读了这篇文章后,感觉法院判决太过草率,法院没有从事故发生主体开始追究责任,而是以一种错误的认识去追究事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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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苏萍 《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2004,(6):65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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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10月,某电教馆录用郝某为固定工。1988年5月,郝某因涉嫌贪污被逮捕。1990年5月,单位对郝某作出开除公职的决定。9月,郝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郝某刑满释放后,多次要求单位将其档案转至街道。直至2004年4月,单位告知郝某其档案丢失,同时为其补办了新档案并转至街道。2004年6月,郝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认为某电教馆对其作出开除公职决定后,未按规定及时将档案转至街道,经过数年的交涉,直到2004年4月才知道其档案已丢失,单位的行为给本人造成了损害,故要求某电教馆赔偿各种损失1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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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5月11日14时15分,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18人受伤(其中8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747万元。(一)矿井概况桃子沟煤矿始建于1978年,1989年变更名称为泸县桃子一、矿井基本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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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周村案"的判决,在企业广大安技人员中引发热议。作者从企业安技人员的视角建议,全国安全监管系统的安监干部亟需提高专业能力。
据2015年5月4日《鲁中晨报》报道,2012年5月28日,王某和刘某按规定到周村一家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未发现企业存在的用电隐患。在安检2个月后,这家企业的一名工人在车间内触电身亡。2014年10月,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对"周村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刘某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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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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