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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常讲的环境法律责任,一般是针对环境污染企业即外部环境效应为负值的企业(比如排放污水的化肥厂)而言的。而对于城市垃圾集中焚烧、污水集中处理等公益性污染处理企业,它们的任务是处理与减少既存的来源于本单位之外的污染,因此它们是对环境有益即外部环境效应为正值的企业。公益性污染集中处理企业在其经营运转的活动中有时会超标排污,有时也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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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环境法中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用归责原则进行了简要论述 ,以使人们能正确地认识环境法上的民事责任 ,及时地调处环境污染和破坏引起的民事纠纷 ,准确地追究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实施者的民事责任 ,保护被害者的合法民事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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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起固体废物民事侵权纠纷,最终是通过行政调解程序解决的,引发了我们的思考:通过“打官司”来解决纠纷无疑是有效的也是最后的一种救济途径,然而,是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只能或者是必要用诉讼来解决呢?这就是我们要讨论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途径的问题。案情介绍去年某日,A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经环保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近20只装有氯苯胺废液的铁桶卖给了一家无经营许可证的废品收购站。该收购站在处置过程中铁桶破裂,导致废液外泄,有多名工人当场轻微中毒。当地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作出有效处理。而后,经中毒工人的请求,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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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对于公证机构的性质我国法律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实施之后的相当长时期,我国公证机构主要定性为国家公证机关,实行行政管理体制.2000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中提出要将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尽快改为事业体制,之后,我国公证机构发展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合伙制三种组织形式并存格局.2006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虽然《公证法》已经实施,但争议并没有得到解决.公证机构的性质是公证体制的核心,本文就《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对公证机构的性质作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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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污染纠纷其外延包括赔偿损失纠纷和排除危害纠纷,由于存在排除危害这种纠纷形式,因而规定污染纠纷执行行政调解处理有明显局限性。受害方向不同的国家机关反映,排污方将承担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建议应该重新明确是赔偿损失纠纷适用调处,不能笼统地规定对污染纠纷实行调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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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休闲旅游需求不断增长,促进了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为满足人们追求愉悦和刺激的需求,各类旅游景区和游乐园中各种游艺机、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的数量增长很快.随之,此类事故越来越多,生产经营游乐设施的单位与游客之间的民事纠纷也不断增加.由于现行民法在这方面缺乏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就有关游艺机、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事故中的民事责任问题深入研究探讨,以促进这一领域的事故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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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环境污染是指环境因某种(某些)物质和能量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的改变,影响环境功能及资源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现象。生产和消费商品、提供和接受有偿服务是产生环境污染的两对重要原因,而消费商品和接受有偿服务属于消费的范畴,那么商品的消费者应否对商品产生的环境污染负民事责任呢?商品的消费者应否对商品被消费后遗留的钱物对环境产生的环境污染负民事责任呢?商品的消费者应否对生产该商品时产生的环境污染负民事责任呢?有偿服务的消费者应否对服务中产生的环境污染负民事责任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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