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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环境污染与破坏的加剧,因公害而产生的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将成为中国的一大社会问题。本文分析了传统民事侵权的区别,讨论了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推定与举证责任等问题,并提出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应实行预防性的排除侵害与损害、赔偿并重的救济制度,实行利益衡量原则与公害赔偿社会化。最后,作者就如何完善中国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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畋论环境权救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结构-从环境权的视角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简要介绍了环境权理论及其法律实践,指出应当同时从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环境权;明确和界定了“救济”的含义,并进一步指出环境权救济法律制度包括 环境民事救济法和环境行政救济法两大部分。而前者又可分为环境侵害的民事排除和环境侵权损害的民事赔偿法;后者又可分为环境侵害的行政排除法、环境侵权损害的行政补偿法、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法、环境行政权损害的国家赔偿法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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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和实务两方面对法国环境侵权的有关问题作出探讨,包括环境民事侵权的损害赔偿,环境民事侵权的侵害排除,环境行政侵权的救济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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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污染和由此引起的环境侵权与维权纠纷,在许多地方已成为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侵权责任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确立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规则,是排污单位的紧箍咒,是污染受害人的护身符,同时也是环保部门调处污染纠纷的新法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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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显.由于环境侵权不同于传统的民事侵权行为,其法律救济存在着诉讼困难、救济不足、索赔困难等不少问题.为此,提出了完善环境侵权法律救济的一些对策,希望能对我国环境法律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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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以广西玉林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案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法律制度对无过失责任的规定彼此冲突,没有规定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缺乏排除侵害的中间调整形式,引起司法实践的混乱,不利于有效保障受害人权益。针对上述问题,需要在立法作相应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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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原则是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制度中的一个重大问题。针对环境侵权的特点,从有效救济和全面考虑的思路出发,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原则应该是:环境(权利)保护与经济发展兼顾,受害人保护的适度倾斜,事先救济与事后救济并重,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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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问题日益严峻,使得环境侵权救济问题受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共同关注与重视.民法资源理念的引入、无过错责任的确立以及侵权救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更好的解决环境侵权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环境法与民法本质价值上的冲突,导致环境侵权调整的对象与救济方式上存在差异.为克服民法在面对环境问题的各种局限,应加强民法与环境法之间的沟通,探索构建环境侵权二元化救济制度和环境侵权损害多元填补机制,最大化保障个人利益与环境公益的双重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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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探析及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权是社会生产、生活发展提出的新主张,是人类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强化的产物。文章对环境权提出的时代背景、环境权的内容和特点作了分析。通过对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项法的分析,阐述了我国环境权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最后,通过对我国《民法通则》的分析,说明和比较了香港地区和内地地区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异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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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因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引起争议后被告或被申诉方否定原告或申诉方提出的侵权事实需负举证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可见,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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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制约人们选择环境纠纷解决方式或权利救济方式的因素往往很多。这就要求我们在遇到具体的环境纠纷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环境纠纷本身的特性而科学选择解决机制,并综合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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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环境方面的侵权和诉讼纠纷不断增多。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环境侵权更需要立法加以保障并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而传统的救济方法难以达到这一目的。为此,有的学者提出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种新型制度。本文拟从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概念出发,着重讨论其诉讼主体范围以及制度设计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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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害案件往往呈现出环境公私益相互交织的特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间存在着分离救济、利益保障以及审理顺位的问题,无法对环境公私益进行整体有效维护。因此,需采取相应对策予以解决:一是探索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融合审理模式,二是扩张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三是明确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审理顺位选择。为了协调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间的关系,平衡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笔者提出了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融合的具体实施方案,以最大限度兼顾环境公益和私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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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3日,全国首例由环保部门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侵权诉讼案--大龙潭水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昆明市环保局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人(原告),状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和昆明羊甫联合畜牧有限公司.昆明市检察院作为支持公益诉讼人参与了诉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