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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日本两国企业对环境信息的披露
引用本文:焦若静.美国、日本两国企业对环境信息的披露[J].中国ISO14000认证,2006(1):20-22.
作者姓名:焦若静
摘    要:一、美国企业对环境信息的披露 1.美国对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当前.美国环保法律法规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见表1)。20世纪70年代。美国通过了《环境预防法》,防止大气、水和土壤质量的恶化;1976年,颁布的《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涉及危险物的使用、保管和处理,其中规定企业要把超标排放的化学物质情况向当地、州政府和联邦环境管理机构报告;80至90年代,对原有的环境法进行了大幅度修订,通过对电脑技术的广泛应用,建立起污染产生影响的模型。

关 键 词:环境信息披露  美国企业  20世纪70年代  环境污染防治  日本  环境管理机构  法律法规  土壤质量  资源保护  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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