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岛核事故,日本是否负有国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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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兰花.福岛核事故,日本是否负有国家责任?[J].世界环境,2011(3):5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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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兰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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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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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核事故损害责任国际公约核事故损害赔偿的国际规则为了解决核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美国于1957年创设了第一部核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普莱斯-安德森法》。其后,各有核国家纷纷立法,有关国际组织也纷纷投入其中。目前核损害赔偿公约有两大体系——《巴黎公约》体系和《维也纳公约》体系。这两大体系构成了现行第三方核损害民事责任的两大基本国际机制。《巴黎公约》欧洲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指导制定的1960年《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公约》(也称《巴黎公约》)是最早的核损害赔偿国际规则。《巴黎公约》适用于大部分西欧国家。随着核工业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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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核事故应急 事故损害赔偿 国家责任 国际公约 国际原子能机构 巴黎公约 国际规则 核设施 民事责任 非缔约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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