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能否兼得 |
| |
引用本文: | 向春华.工伤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能否兼得[J].现代职业安全,2007(4):70-73. |
| |
作者姓名: | 向春华 |
| |
摘 要: | 不同的判决同时获得工伤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2000年10月16日,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宝冶公司)职工杨文伟,在工作过程中,因上海宝钢二十冶企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宝二十冶公司)职工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钢管,被砸伤头部,导致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2003年1月14日,经上海市宝山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文伟因工致残程度为四级。其后杨文伟与宝冶公司发生工伤保险赔偿纠纷,经仲裁和法院判决,宝冶公司已就杨文伟的工伤事故承担了一定的费用。
|
关 键 词: | 赔偿纠纷 工伤保险 侵权 赔付 上海宝钢 劳动能力 工伤事故 外伤性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