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濒危物种保护的安全港协议制度及其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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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卫先,杜雅馨.美国濒危物种保护的安全港协议制度及其启示[J].环境保护,2023(7):59-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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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卫先 杜雅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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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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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安全港协议制度为保护濒危物种而制定,是土地所有者与美国环境保护机构之间签订的自愿协议。协议承诺,只要土地所有者同意采取措施保护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即使后期土地上濒危物种数量增加,政府也不会对土地使用施加额外的限制。美国安全港协议适用于非联邦所有土地上的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通过提供监管的确定性换取对物种保护的承诺,以灵活的政策激励土地所有者自愿参与保护,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与土地所有者相互退让促使协议达成。基于安全港协议制度的启发,我国应在保护野生动物的过程中妥善处理土地利用与野生动物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充分发挥激励性保护措施的作用,重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的公众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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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美国 濒危物种保护 野生动物保护 安全港协议 野生动物栖息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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