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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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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曾红艳 《沿海环境》2002,(12):26-27
沿海环境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时有发生。本文对环境污染纠纷调处中常常碰到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初步解决办法。一、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即谁污染,谁治理,谁赔偿。若发生赔偿污染纠纷,“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环…  相似文献   

2.
环境污染纠纷是指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和赔偿金额等问题的意见或者见解不一致而发生的争执。环境污染纠纷发生后,受害方的当事人往往要积极地寻求处理的途径和方式,以求得自己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的权益得到补偿。正确选择和确定纠纷处理的途径和方式,对于降低处理成本、提高维权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环境保护法》第41条概括地规定了两种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途径:一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有关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文仅就前者陈述浅见:1.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概念和特征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据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的活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有如下特点:1.1行政处理程序应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环境保护法》第41条2款明确的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2款、...  相似文献   

3.
随着人们环境意识提高,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正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损害赔偿纠纷,如何正确处理和解决好这类纠纷已成为普遍关心的问题。大量实践表明,通过行政机关处理这类纠纷是一条便捷有效的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由此可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是一种法定程序,这一程序因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只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相似文献   

4.
环境民事纠纷的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环境民事纠纷在权限范围上的分工.通常可将其分为法院主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主管和社会团体主管三种形式.对环境民事纠纷的法院主管和社会团体主管,笔者将另文探讨.这里仅就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环境民事纠纷的主管(以下简称“环境行政主管”)谈一点自己的粗浅看法,并将本文所称的“环境民事纠纷”限于因环境污染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不包括环境合同方面的纠纷,如排污权交易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5.
《环境》1995,(10)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3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  相似文献   

6.
鲍学杰 《山东环境》2001,(4):44-44,39
本刊 2 0 0 1年第 1期和第 3期发表了本人撰写的《论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有关法律问题》一文。根据一些新的情况 ,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有必要再论述。同时 ,该文也言尤未尽 ,故撰写此文 ,与同仁商榷。旨在对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以促进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有利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团结。1 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范围应扩大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把环境民事纠纷的范围界定为“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笔者认为 ,这一界定是不科学的。因为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是两个不…  相似文献   

7.
环境污染投诉是单位和个人环境维权的一种法定形式和参与体现,其“控告“类投诉属于法律范畴的环境纠纷,可按环境行政调解处理.环境行政调解是环保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应当事人请求处理污染纠纷的职能行为.环境行政调解无固定程序和时效要求,也无法律强制性质,因此在当前法律、法规有待健全、群众维权意识有待提高的情况下,通过提高环境行政调解的效能,对处理当前大量环境污染投诉的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调解制度是我国法制实践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行政管理水平的逐步提高,适用调解制度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调解制度也被逐渐应用于解决环境纠纷。一、调解制度适用于解决环境纠纷的依据首先,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是一致的,没有根本利害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条  相似文献   

9.
环境污染投诉是单位和个人环境维权的一种法定形式和参与体现,其“控告”类投诉属于法律范畴的环境纠纷,可按环境行政调解处理。环境行政调解是环保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应当事人请求处理污染纠纷的职能行为。环境行政调解无固定程序和时效要求,也无法律强制性质,因此在当前法律、法规有待健全、群众维权意识有待提高的情况下,通过提高环境行政调解的效能,对处理当前大量环境污染投诉的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周峰波 《环保科技》2005,11(2):38-41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纠纷愈来愈多,正确有效地调解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是衡量环保部门办事效率、服务质量、执法水平的一座天平。文章从实际工作出发,探索了调解处理环境污染纠纷问题的一些有效机制和方法。  相似文献   

11.
周峰波 《贵州环保科技》2005,11(2):38-41,44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纠纷愈来愈多,正确有效地调解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是衡量环保部门办事效率、服务质量、执法水平的一座天平。文章从实际工作出发,探索了调解处理环境污染纠纷问题的一些有效机制和方法。  相似文献   

12.
《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办法》在环境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博兴县环境保护局鲍学杰1994年7月1日,《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通过并颁布施行以来,改变了多少年来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无章可循的不利局面,为...  相似文献   

13.
冯露 《环境保护》2012,(15):48-50
我国的环境污染正出现由东部向西部、由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由城市向农村转移的趋势,环境纠纷在社会中发生的数量和频率已达到空前程度,若不能有效疏导进而化解这些冲突,势必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纠纷处理制度,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管理的当务之急。近年来,我国环境纠纷数量不断上升。据历年《环境统计公报》数据显示,仅是全国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每年受理的环境纠纷数量就从2001年的35.4  相似文献   

14.
通过介绍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并分析《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主管机关错误行政行为的责任承担的缺失,提出如果是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错误行政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环境损害,应在法律规定中明确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对此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承担赔偿责任等方式。  相似文献   

15.
加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新文 《环境保护》2013,41(6):34-35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显。不少地方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受害者得不到及时合理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过利用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善后处理,有效地减轻因污染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利于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缓解社会矛盾、促进企业与社会平稳发展,推动建立环境管理社会化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16.
环境保护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尚未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体系。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形成"调查-评估-诉讼-赔偿"的工作模式,让违法者赔偿环境损害的全部成本,可以从源头和制度上遏制环境污染违法。结合某市的危险废物存储及倾倒事件具体实例计算了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提出了对企业法人终身环保责任追究和终身环境损害赔偿、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和信托基金、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体系等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7.
《环境保护》2013,41(5):2
进入2013年,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等问题陆续引发舆论关注并走入公众视野。在众多环境污染事故中,由涉重金属企业、石油化工企业等引发的环境事故逐年上升,加强对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管理、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展成为社会公众和"两会"委员共同关注的话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从一开始就调动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共同保护环境的积极性。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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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一01 9600001试论环境行政诉讼/潘宁炜(江苏省环保局)//环境导报/江苏省环保局一1995,(3)一7~9 环信X一124 审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的应用。鉴于环境污染的潜伏性、流动性、交又性等特征,应确认环境行政诉讼专属地域管辖和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应正确界定行政补偿与行政侵权赔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对举证责任另作特别法律规定。X一01 9600002浅议环境行政裁决/华文武…(江苏省金湖县环保局)//环境导报/江苏省环保局一1995,(3)一12~13环信X一124 环境污染事故与纠纷日益增多,为及时准确…  相似文献   

19.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免除中山大学法律系李挚萍企业是产生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各国在加强环境保护的同时,都不约而同地在立法上加重企业的环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广泛运用于追究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之中,这是一项特殊的归责原则,其结果...  相似文献   

20.
近几年来,随着环境保护宣传的日益广泛和深入,人民群众的环保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污染受害请找环保”已成为人们的日常用语,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已深入人心。这就形成了环境污染纠纷的上升趋势,研究污染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处理方法成为摆在我们环境管理部门面前的一个严肃课题。从我的实践经验看,污染纠纷可归纳为以下6种情况:①建筑配置不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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