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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一、什么是劳动保护监察诉讼中的执行 (一)劳动保护监察行政诉讼中的执行涵义 行政诉讼法中的执行,是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而进行的工作。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保护监察行政诉讼的执行有三种。 1.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原告)败诉,拒绝履行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相应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里需要强…  相似文献   

2.
一、劳动保护监察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和审理前的准备 (一)受理 劳动保护监察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起诉的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起诉手续完备的依照法律规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起诉人预缴案件受理费。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七日内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接受劳动保护监察行政诉讼原告起…  相似文献   

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相似文献   

4.
发生工伤之后,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迟迟没有结果,那么当事人可以据此直接向法院起诉吗?法院会对工伤索赔案件作出裁判吗?  相似文献   

5.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做好下列准备 :一、明确该争议是否属于仲裁管辖以及申诉时效期限是否超过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必须首先要明白争议的事项属于哪个机关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即我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与职工之间 ,或者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之间 ,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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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某大酒店拖欠单位职工1至5月份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后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酒店支付职工工资,该酒店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酒店由某有限公司举办,属该公司的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法院据此认为,该酒店无法人资格,不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能将无法人资格的酒店单独列为劳动保障监察对象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将该酒店和该酒店的企业法人一某有限公司列为共同监察对象,列为共同被执行人,因此,法院以“申请被执行主体错误”裁定不予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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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保全措施的内涵和要件等基本问题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要具备以下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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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什么是上诉 上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这种诉讼是针对一审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起,其目的是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裁定的不当予以更正、补充,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终审法院即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怎样上诉 提起上诉的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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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09,(7):62-64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并于2009年4月27日发出通知。)  相似文献   

10.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 ,各种劳动争议案件日渐增多。如劳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劳动报酬纠纷以及下岗职工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更显得尖锐和对立。但对于这类纠纷有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正当保护时 ,却不知到哪里告状 ,更不知道这类案件应具备的条件和它的时效性是如何规定的 ,现做如下介绍 :一、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收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 ,人民法院的收案范围主要是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 ,以及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决定发生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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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办法》施行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编辑同志:1996年4月,我公司一名职工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负主要责任。事后经交通部门裁决,对方共赔偿给该职工150477.94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费76980元(伤残五级)。该职工已回原单位正常上班,并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申报按工伤处理。该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款规定了职工在上班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申报工伤,但该事故是发生在1996年4月,当时《试行办法》并没有正式执行,且在此前的有关法规中也没有规定上述情况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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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不少人问我是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有新规定 ,以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劳动争议?经向有关方面了解 ,事情的原委如下 :2000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闭幕时 ,有关院领导在讲话中说了这样一段话 :“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纠纷迟迟不作受理与否的决定 ,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在一般情况下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将仲裁作为前置条件 ,未经仲裁机构仲裁的 ,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但是 ,对当事人提出申请后 ,仲裁机构以某种理由不予受理或者置之不理 ,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裁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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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劳动保护》2005,(2):19-21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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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某大酒店拖欠单位职工1至3月份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后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酒店支付职工工资。该酒店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2010年9月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由行政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理查明,该酒店由某有限公司举办,隶属企业为该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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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对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范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通常所称“一裁终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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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又可称为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其规范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这两款规定看似在条例中无足轻重,却在实务操作中对当事人权利义务颇有影响,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方面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再受理申请,这将直接导致劳动者因为没有经过社会保险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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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06,(8):50-51
主持人: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何处?刘晶: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条规定赋予了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以法律效力。《劳动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如《劳动法》第25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此起到了补充法律规定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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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上发生了重大的变革,由此产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方面的变化,这里谈谈新产生的赔偿标准和方式。在赔偿标准上,新法的规定体现了统一性。旧法的事故处理,规定项目的赔偿标准,而当事人提出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而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外,还引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的有关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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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劳动争议案件决定受理后 ,如果当事人接到书面开庭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则按撤诉(于申诉人一方而言)或缺席判决(于被诉人一方而言)”。《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接到书面(开庭)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 ,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由上规定 ,我们可以说 ,按撤诉处理的适用情况必须符合下列几个条件 :1 所针对的对象只能是申诉人。2 申诉人必须是已经接到书面开庭通知。3 申诉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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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第四期刊登了黄海同志的《谈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司法审查》一文,其主要观点认为.法院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当出现法定情形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提出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以及法院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和条件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对此笔者有不同观点.现提出与其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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