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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环境保护》2008,(11)
继“绿色信贷”之后,由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被称作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的“绿色保险”制度,2008年2月18日正式对外公布。按照环保部门和保监会签署的《意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经营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尤其是近年来发生过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将被要求参与此项制度的试点。11月10日,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会议研讨了建立绿色保险制度,提高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能力问题。针对大家十分关心的环境政策问题,本刊编辑部整理多方资讯,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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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初衷是为企业降低风险,为什么企业对投保并不积极?
伊生:从国家层面来说,首先是国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没有立法,企业可保可不保;目前企业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一般情况下治污还是主要由政府买单。其次,国家的处罚力度不高,地方政府对当地经济支柱型的污染企业有所保护。企业投保不积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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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经济赔偿的作用,有利于强化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是国际上行之有效的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目前,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正在积极推动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建立。2007年8月,两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的通知》,目前正在联合制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和试点方案。[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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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ISO14000认证》2008,(1):9-10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可以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环境污染受害者又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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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俗来说是由保险公司向存在污染风险的企业提供保险,一旦企业发生污染事故,保险公司负责帮助企业理赔,企业仅需支付一定数量的日常保险购置费用的保险方式。保险模式依据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可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为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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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环境责任保险须再保险配套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8年2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正式公布了其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底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的全文。该《意见》提出“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为此须“建立健全国家立法和地方配套法规建设”和“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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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保险的内涵排污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往往会给周围环境以及他人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排污企业常常需要支付巨额资金赔偿受害人。而如此巨大的赔偿金和治理费用对企业来说往往是难以承受的,于是环境责任保险应运而生。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它要求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按一定的保险费率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时,就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环境责任保险的意义重大环境责任保险对企业主要有三点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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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提出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需要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若未投保的话.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值得关注的是.在最新的文件中首次提出了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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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军 《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14,(5)
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正在全国逐步开展,浙江省宁波、嘉兴已经开始试点。结合浙江省的试点工作,提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应该吸取各方面的经验,建立环保部门(政府)、保险公司、企业多方合作的体系,为全面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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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7年12月,我国出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推行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但是,环境风险怎样进行评估是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瓶颈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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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2007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十二五’期间全国范围内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尚未被国内多数人认知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始在湖南、湖北、重庆、宁波等省市探路先行,以实现环境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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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国际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运用已经十分广泛。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瑞典等发达国家,以及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其中,美国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工程保险的一部分,无论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咨询设计商,如果涉及到该险种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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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1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其中明确提出“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本文通过对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进展进行总结,探讨环境高风险企业界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强制”功能、生态环境损害纳入强制环责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等改革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对推动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改革和发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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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显。不少地方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受害者得不到及时合理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过利用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善后处理,有效地减轻因污染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利于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缓解社会矛盾、促进企业与社会平稳发展,推动建立环境管理社会化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