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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李某于2005年5月1日到某保安公司工作,两人分别在一个月内与公司补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2小时,每周只倒休1天,除春节外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均没有休息,公司也未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且一直未给他们缴纳养老保险费。2009年4月20日,张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用人单位支付自2005年5月以来的加班费并缴纳养老保险费。2009年4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张某和李某不愿与公司续签。2009年6月1日,李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用人单位支付自2005年5月以来的加班费并缴纳相应养老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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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加班费纠纷的处理既是热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劳动者主张存在加班事实进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但用人单位则否认加班事实的存在并拒绝支付加班费。这类纠纷的关键在于如何分配加班费的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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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0年12月21日申请劳动仲裁,称2005年7月进入某纺织公司工作,任仓库管理员。2010年4月,公司宣布因经营发生困难,需要精简人员,将与一部分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4月12日,双方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公司于2010年5月1日前向张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但之后张某多次向公司索要,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辞。故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并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加付50%的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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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3日,申诉人某公司与其员工张某(被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2003年3月23日至2008年3月22日,工种为销售员。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合同,约定自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24个月内,张某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否则张某需支付违约金20万元。2005年6月14日.申诉人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一次性支付张某6个月竞业禁止补偿金3360元。张某离职后不久即到与该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某单位工作。现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张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20万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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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8年5月,张某经熟人介绍到某医院工作,该医院系民办非企业单位。期间,张某从事过勤杂、专家公寓楼建设质量负责人、分诊等工作。双方—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8月26日,该院口头提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自2011年9月1日起没再上班。2012年5月12日,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医院支付2008年2月至12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9年1月至2011年8月不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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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不签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张某于2008年10月25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称其自进入某公司以来从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9月30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2倍月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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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原系某食品公司职工,1993年与该食品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由于生产经营困难该公司决定于1998年10月8日停产,该公司于停产前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关系并由车间口头通知张某,未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未给张某办理社会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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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申诉人张某到被诉人某木块加工厂处做伐锯工。2008年3月27日,张某在工作时,坐着的烟花箱突然发生爆炸,将其炸伤。被诉人将张某送往医院并垫付了4000元医疗费,之后便不管不问。由于张某全身29%烧伤,依病情急需进行植皮治疗,而张某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遂申诉到劳动仲裁委,请求裁决被诉人先行支付医疗费2万元。被诉人的答辩理由是工伤认定是支付工伤医疗费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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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某等6人,原在某码头上各自从事物资装卸运输工作。1991年起,某公司轧花厂(以下称某单位)为了便于本单位货物的装卸,在零散的装卸工中指定具有初中文化的李某做牵头人,并相对固定了张某等5人承揽该单位的物资装卸运输工作。报酬以装卸运输物资的种类和件数或吨位,及单位规定的单价分阶段结算,支付方法是采用由李某到地税部门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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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劳动争议案例说起。张某于2007年2月15日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张某述称:本人于2000年1月1日进某机电公司工作,2007年2月15日被公司无故辞退。为此,要求公司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10010元。张某还提供了一份由用人单位出具落款时间为2007年2月15日并载有“合同解除”的“退工单”。对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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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14,(3):43-48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3年7月I5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某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张某称:2012年5月1日进入某销售公司工作,根据公司要求,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明确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其至该销售公司工作。2015年6月11日,销售公司告知张某,由于国家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即将实施,原劳务派遣公司无法取得劳动部门的行政许可,故将另外选择一家劳务派遣公司。6月28日,根据销售公司安排,张某与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其在销售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均禾发生变化,但公司单方面先后迫使其与两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结束劳动合同并无正当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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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03年3月进上海某电器公司,担任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3月至2006年2月。2005年5月20日,张某与同事发生冲突,停止了研发工作。5月25日,公司董事会开会决定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张某。5月26日,总经理向张某送达了书面《辞退决定书》,告知了辞退事宜,并要求张某当日作好主要的交接工作,次日起可不再上班。由于考虑到研发工作的延续性,为方便接替工作人员熟悉项目进程及一些细节,公司希望张某能在6月底前配合接替人员的咨询,同时考虑到张某需要重新找工作的实际情况,公司表示工资会支付到6月底。张某收到书面《辞退决定书》后即离开公司,未再上班。6月10日,公司在张某的银行工资卡内汇入5月份全额工资,7月6日汇入6月份全额工资,张某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至5月份。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直至6月15日才到当地职业介绍所办理了退工手续,次日经电话通知,张某到公司领取了退工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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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为应届毕业大学生,于20]0年7月1日入职深圳某公司,2013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被公司终止合同,由于公司没有依法支付张某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张某在职期间没有休过年休假),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4天年休假的双倍工资(其中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5天,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天,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5天,2015年1刖日至6月30E12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