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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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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 16周岁未满 18周岁的男女劳动者。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作为劳动者未成年工理所当然的要受到劳动安全的法律保护。同时 ,作为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 ,未成年工还应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至六十五条做了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之外 ,1994年 12月 9日劳动部发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有保护未成年工的规定。综合我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 ,《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是 :▲矿山井下作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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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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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女劳动者。作为劳动者 ,未成年工理所当然的要受到劳动安全的法律保护。同时 ,作为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 ,未成年工还应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涵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给予的特殊保护。如果未成年工是女性 ,则应同时受到女工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依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由未成年工本身的生理特点和身体结构所决定的。未成年工的身体正处于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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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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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年,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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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法律规定,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人从事生产劳动。但是对于16岁至18岁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可以就业,被称为"未成年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劳动法也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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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耀安同志来信中反映的情况,是个需要大家重视并加以纠正的问题。这个问题绝非广西一地仅有,也绝非只出现在小煤窑这一行业,而是其它一些地方和行业的乡镇企业中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少年儿童正处在长身体、学知识的时期。招用童工不仅严重违犯了《义务教育法》,而且也严重违反了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颁发的《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这个文件第十九条规定:“严禁乡镇企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和在妊娠、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由此可见,招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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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法律规定,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人从事生产劳动。但是对于16岁至18岁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可以就业,被称为"未成年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劳动法也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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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竞赛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主办 ,《当代矿工》杂志社承办 ,《劳动保护》杂志协办 ,具体参赛办法 ,请与《当代矿工》杂志社联系 (010-84610461)。1 .企业必须贯彻制度 ,改善劳动条件 ,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 ,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A安全教育B安全生产C安全检查)2 .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A可以B酌情C禁止)3 .未成年工是指的劳动者。(A未满16周岁B未满18周岁C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4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A…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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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动目乐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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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国家主席51号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招用未成年人作出明确规定。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对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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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人从事生产劳动。但是对于16岁至18岁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可以就业,被称为“未成年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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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最近,湖南省在进行岗位结构工资制要素的测评工作中,决定将劳动环境和劳动强度列为这项工资制度五大要素中的两大组成部分。 测评这两个要素的依据,是《高处作业分级》《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和《有毒作业分级》等国家标准。这项测评工作指定由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组织进行。测评的结果,作为确定岗位结构工资的根据。湖南省将劳动环境和强度作为岗位结构工资的要素@吴官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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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时和未成年工有关问题的答复《劳动保护》编辑部:学习了《劳动法》,很受鼓舞,但仍然有几点疑问。一、《劳动法》第36条规定了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但第41条又允许“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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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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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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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6月3日,由李鹏总理签发、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对做好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该项法规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设立企业应当具备“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中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安全生产”。第五章“企业的管理”中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二条分别规定:“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企业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税后利润,留给企业的部分不应低于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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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人长期接触水泥粉尘可引起水泥尘肺等职业病,为了解水泥行业粉尘危害的现状,我们对本市水泥行业进行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调查。1概况莱芜市共有水泥企业12家,年产水泥60万吨。本次调查检测企业12家,检测粉尘作业点129个,进行粉尘分级的岗位93个,调查粉尘作业人员1244人,占职工总数的65%。2调查方法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5817—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及LD84—1995《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检测规程》的要求,测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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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搞好辽河油田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工作,我们按国家标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于1989~1990年对辽河油田下属七个大生产单位的铸造、汽修、金属预制、混凝土预制等21个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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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贵刊1988年第8期刊登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一文中,第五、六、七、十条都提到国家规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请问国家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怎样划分? 刘丹莹刘丹莹同志; 您提出的体力劳动强度及其怎样划分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供参考。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的第Ⅲ、Ⅳ级体力劳动强度。该标准由国家标准局1983年发布,1984年12月1日实施。 体力劳动强度是指体力活动时施加于机体生理负荷的大小。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是将生理负荷从小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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