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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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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第98条规定.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通过国家法律将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建立正常劳动关系的惟一合法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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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劳动监察工作中,需要对"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本文根据法律法规,就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如何计算问题,谈谈各人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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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们简介某制药厂推销员张新于9月下旬前往三个省、市出差,推销本厂的产品,历时1个月零两天,超额完成了厂方下达的推销任务。厂方除按规定对其支付了一定的补助和正常工资外,还给予了一定的奕励。但张新提出,自己长期在外出差,经常晚上工作很晚才休息,厂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厂方不同意,张新不服,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张新在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时提出,要求厂方在自己出差期间按平均每天超过3个小时的工作时间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同时,对星期天和“十·一”放假两天也应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劳动争议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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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种类和权限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拘留,关闭,吊销有关证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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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工资是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活的主要来源,也是影响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它关系到社会财富的分配与创造,涉及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加强对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法律保障,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协调劳动关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主要通过以下方面予以法律保障。 一、最低工资的支付及法律保障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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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几个在南方一合资企业的打工者 ,有几个关于加班加点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 ,不知能否给我们解答 ?我们的问题是 :每月的大多数工作日都要工作 10至 11个小时符合法律规定吗 ?国家对延长工作时间有什么规定 ?节假日加班该给多少加班工资 ?老板不给或少给加班工资 ,我们能通过什么途径拿到加班工资 ?小吉等关于加班加点的问题 ,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劳动法》第 41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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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九十七条和《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沪府 [1995]第 18号令 )第三十四条均规定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二、第三条则已具体规定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 ,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一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 ,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 2 5%的赔偿费用。(二 )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 ,应按国家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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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则,是一种管理工具。作为管理工具,它的运用将会对劳动权利义务乃至劳动关系产生相应的影响。《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通知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就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同时,由于规章制度是一种管理工具,其制定、修改的权力只能由用人单位行使,在这种情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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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劳动法》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1994年12月6日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浙江省2002年以省政府令(第148号)的形式颁布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但实际上不少单位劳动者的工资不能及时发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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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超时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现象 ,一些企业是这样解释的 :“我们的生产季节性很强 ,有时订单多 ,为了企业的生存和职工的利益 ,必须突击加班。然而 ,累计全年劳动时间 ,我们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 ,也就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问题了。”他们的理由能够成立吗 ?《劳动法》中根本没有累计全年劳动时间来判断是否应支付职工加班费的说法 ,而依据其第四章第 4 4条规定 ,凡加班的就必须按相应标准发放加班报酬。同时 ,《劳动法》规定“每日加班不得超过 3小时 ,每月加班不超过 36小时”是铁板钉钉的规矩 ,任何企业都不得违反。一些 (如制糖、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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