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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6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脆弱生态区生态补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农户的受偿意愿和家庭生计。论文以鄱阳湖区为例,采用实地问卷调查方法获取农户受偿意愿数据,然后通过Logistic方法建立了农户受偿意愿与单位耕地产值之间的关系。根据目前生态补偿措施实施效果与存在问题,提出了基于农户意愿的分别以耕地、 劳动力转移和生产结构调整为主要补偿对象的三种典型生态补偿模式。利用回归分析和年龄移算法,对湖区未来20 a三种生态补偿模式下的退田还湖生态补偿总额变化过程进行详细模拟分析。结果表明,生产结构调整补偿模式较其他两种模式具有明显的优势,不仅为高效利用国家补偿资金提供了有效途径,还能充分发挥当地政府的积极性,为农业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  相似文献   

2.
生态补偿标准的核定是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研究的关键,而利益主体的生态补偿意愿与水平及其影响因素是制定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和提高补偿效率的重要基础。本文以嵊泗马鞍列岛海洋保护区为例,根据利益相关者分析,确定该生态补偿的主要受偿者为居民,主要补偿者为政府、游客和外来经商人员。在此基础上,根据条件价值评估法,通过对保护区内居民和游客的问卷调查,并结合Logit和Tobit模型对影响居民和游客的生态补偿意愿与水平的关键因素进行识别。结果表明:68.54%的被调查居民具有受偿意愿,平均受偿水平约为248.03元/(人·年)。其受偿意愿主要受年龄、职业等因素影响,而受偿水平主要受年龄、家庭年收入等因素影响。绝大部分游客(97.62%的被调查者)具有支付意愿,平均支付水平约为203.55元/(人·年)。其支付水平主要受家庭年收入、居住地和对生态补偿的了解程度等因素影响。  相似文献   

3.
潘美晨  宋波 《中国环境科学》2021,41(4):1932-1939
受偿意愿(WTA)是制定生态补偿标准的常用依据之一,能否正确使用WTA对于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具有重要影响.本文梳理了国内近12a的相关文献,发现在WTA应作为生态补偿标准的上限还是下限问题上尚无定论,尽管大多数研究将WTA作为补偿标准下限,但背后的逻辑并不严谨.本文认为生态补偿标准制定过程可视为受偿方和支付方的讨价还价过程,因此WTA实际上是受偿方的出价,应作为补偿标准上限.另外,本文从WTA、支付意愿(WTP)是区间的角度进行分析,判断补偿标准可取的范围,发现当调查得到的WTA大于WTP时,仍存在谈成的可能性;当调查得到的WTA小于WTP时,实际达成空间大于表面达成空间,决策者拥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相似文献   

4.
为探讨稻改旱工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从生态系统服务视角出发,基于外部性理论构建生态补偿标准的经济学模型,并以参与稻改旱工程的河北省赤城县为例,提出基于生态系统服务的稻改旱工程多层次的补偿标准.生态补偿标准经济学模型的构建主要运用经济学边际分析方法,通过对流域生态系统服务供给与需求均衡条件的讨论,同时考虑生态补偿的公众参与,确定稻改旱工程补偿的最低标准、最高标准和参考标准.结果表明:稻改旱工程补偿的最低标准应为上游农民减少的种植收入,最高标准应为下游居民获得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增量,参考标准为当地居民的受偿意愿.稻改旱工程实施后,区域淡水供给服务和水质净化服务年增加量分别为2 194.35×104和0.38×104 元,同时造成当地居民年种植收入损失845.95×104 元,70%以上当地居民受偿意愿高于7 500元/hm2.多层次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结果显示,赤城县稻改旱工程补偿的最低标准为3 965.40元/hm2,最高标准为10 287.75元/hm2,工程实施的参考标准为9 760.50元/hm2.该研究结果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稻改旱工程生态补偿机制,调控区域生态-经济间的流量关系,促进稻改旱工程上下游地区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5.
文章分别调查了东江源区居民受偿意愿和两地政府对东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的诉求。调查表明:居民家庭收入低下,68%的被调查者认为为保护东江水质对家庭收入产生了影响;94%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实施生态补偿,且其中90%的人表示如果接受补偿,将愿意放弃一些会对东江水质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经济发展机会;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期望值在2 250元/(hm2.a)以上,在补偿形式上更青睐现金补偿。分析了中央、广东省和江西省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提出了建立东江源跨省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6.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支撑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却带来区域资源生态环境的破坏,尤其是矿区农户承担着较大的外部成本。论文以矿区耕地损害为研究对象,在调查农户认知和接受补偿意愿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计量模型,测算基于农户意愿下的补偿额度。结果表明:①调查结果显示,69.19%的农户因煤矿开采失去一部分耕地,49.19%的农户表示耕地质量降低,95.14%的农户认为居住环境遭到破坏,93.51%的农户认为采矿破坏了耕种文化传承;②实证结果表明,庞庄、垞城、柳新煤矿周边农户每年接受最低补偿分别为34 780.80、36 506.85和35 397.60元/hm2,其中经济损害受偿意愿分别为12 731.10、18 982.80、11 230.95元/(hm2·a),社会保障损害受偿意愿分别为11 782.35、10 777.95、12 765.00元/(hm2·a),生态损害受偿意愿分别为7 277.10、4 282.35、7 306.05元/(hm2·a),文化传承损害受偿意愿分别为2 990.25、2 463.75和4 095.6元/(hm2·a);③对比分析发现,当前政策下矿区耕地损害补偿额度一般在9 458.70~15 764.40元/(hm2·a)之间,明显低于基于农户意愿下的补偿额度,并且56.76%的农户表示不接受一次性补偿。以上结果能够为矿区生态补偿和政策创新提供决策依据和定量参考。  相似文献   

7.
国内外生态补偿现状及其完善措施   总被引:35,自引:4,他引:31  
通过回顾发达国家(如美国、欧洲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如中国、拉丁美洲国家)在实施生态补偿过程中采取的各种措施,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此基础上,总结了生态补偿的运行机制,提出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措施,即:界定受偿方和支付方,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机会成本为理论依据,将受偿地区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虑,设定具有差异性的补偿标准,并将补偿分为基本补偿、产业结构调整补偿以及生态效益外溢补偿3个阶段;综合受益程度、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确定支付方的支付标准;建立融资渠道,有效配置资金;建立生态补偿组织管理体系。生态补偿机制应以“造血式”补偿为目标,在研究中需加强生态学与经济学理论与方法的交叉。  相似文献   

8.
武汉城乡人群对农田生态补偿标准的意愿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应用意愿调查法模拟测算出武汉市城乡居民对于农田生态补偿标准的意愿.研究表明,化肥及农药施用量在分别减少50%、100%等不同限制强度下,农户愿意供给农田生态服务并接受补偿的人数比例在69.32%~85.25%,城镇居民需求农田生态服务并赞同政府提供补偿的比例在80.22%~85.16%.不同施用限制下,农户认为政府应提供3928.88~8367.00元/(hm2×a)的经济补偿,城镇居民愿意政府向农户提供3354.75~8016.9元/(hm2×a)的补偿.从模拟的农产品交易市场出发,农户愿意供给化肥、农药施用限制的农产品的人数比例在54.29%~82.12%,城镇居民愿意以较高的价格购买环境友好农产品的人数比例在71.98%~82.42%.以稻米为例,农户愿意高出普通稻米1.65~2.66元/kg的价格生产环境友好农产品,价格增幅42.52%~68.45%;城镇居民愿意以高出普通稻米0.78~1.82元/kg的价格购买农产品,高出普通稻米均价20.08%~46.92%.  相似文献   

9.
生态补偿是通过经济手段促进生态保护与受益地区利益共享的制度设计,是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秦岭是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生态补偿作为协调秦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有助于推动该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对实现秦岭地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系统梳理了秦岭生态补偿相关理论研究与实践,主要包括秦岭在区域调水、森林生态效益、生物多样性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等方面的生态补偿研究,以及秦岭生态补偿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南水北调、退耕还林(草)以及生态移民搬迁等具体生态保护工程补偿实践,并从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公众参与、补偿方式几个角度探讨了秦岭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秦岭生态补偿研究的建议与对策。  相似文献   

10.
退耕还林是沙漠化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的主要内容。论文以沙漠化严重的民勤县为例,采用环境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对民勤县农户的退耕还林意愿和退耕还林政策的生态经济效应在农户中的响应进行了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并搜集了相关数据。统计分析表明:退耕还林涉及到农户土地利用方式的变化,农户的退耕意愿主要取决于退耕后经济利益的得失;农户虽然在近期承受退耕地收益减少的负担,但长期可以得到退耕还林的保肥效果和减少风沙灾害损失的生态经济效果。退耕还林具有典型的外部经济性,政府应该为退耕还林的成本全部买单,同时,在调整退耕地结构、优化退耕模式的过程中还要协调好退耕还林与农户增收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为正确认识池塘养殖的正、负生态服务价值,避免养殖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盲目和短视,促进水产养殖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对上海环淀山湖地区的养殖池塘环境进行随机抽样调查,获得了当地居民对于环境污染的受偿意愿(WTA)水平。利用STATA10.0定量分析池塘养殖环境成本,并用双边界二分式CVM法,估算得到该区域2010年池塘养殖环境成本约为1 982.26万元,约合5 105元/hm~2。研究表明,年龄、家庭收入、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对居民的受偿意愿影响显著,但具体影响力方向还有待进一步探讨;政府制定生态补偿政策时应将各相关因素纳入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12.
如何揭示利益相关者生态补偿的真实意愿不但是生态系统服务支付研究的难点问题,也是政府及管理部门制定生态补偿政策的关键问题。为此,论文通过对辽河流域中游地区的7个主要城市进行实地调研,采用条件价值评估法,利用同一受访者同时测量其支付意愿值(WTP)和受偿意愿值(WTA)的技术手段来检验其真实补偿意愿,研究结果显示,受访地区居民保护流域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WTP为59.39元/(人·a),WTA为248.56/(人·a);同时,针对同一受访者给出的WTP与WTA之间的较大差异性利用回归分析方法,得出其呈现不对称性的主要原因是受访者的收入水平和年龄。最后,在对研究结果进行差异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辽河流域生态补偿意愿差异性的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3.
李海燕  蔡银莺 《自然资源学报》2014,29(10):1696-1708
农田生态补偿政策是采用经济手段激励农户对农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进行保育和维护,解决因市场失灵造成生态效益外溢的一种有效方式,对于改善农田生态环境、提升农地开敞空间、增加农户收益具有积极作用。论文从发达地区农户生计多样性角度入手,利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农户生计多样性对农户参与补偿政策的支持意愿、政策实施效果响应的影响。结果表明:①农户基本特征、家庭特征、生计多样性特征、村庄发展特征在5%的水平下对农户在农田生态补偿政策上的支持意愿具有正向影响;②农户基本特征、家庭特征、生计多样性特征在5%的水平下对农户在补偿政策实施效果上的响应具有正向影响,农户村庄发展特征在5%的水平下对其具有负向影响;③农户生计多样性特征是影响农户补偿政策支持意愿最主要的因素,是影响补偿政策实施效果响应的次要因素。这表明补偿政策实施后,农户生计多样性特征对于提高农户对补偿政策支持意愿与政策实施效果响应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把握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政府制定和完善现有农田生态补偿政策,为引导农户生计多样性发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4.
以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张家港市以及四川省成都市的6 个乡镇42 个村545 个农户为研究对象,分析典型地区试行农田保护经济补偿政策的实施成效及影响因素。研究表明:①农田保护补偿政策的经济激励措施一定程度上调动农民种田积极性,对促进粮食增产和提高农民收入等有一定成效,但保护责任附带的规划管制措施却相对减弱农民在维护农田设施、农田生产等公共物品投入方面的积极性;②政策实施成效具有显著的空间差异性,已制定实施计划、但农户尚未领取到补偿款项的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和乐余镇的农民参与农田保护补偿政策的积极性最弱,而在全国最早实施耕地保护基金政策的四川省成都市永安镇、金桥镇和江源镇农民对政策成效的评价则相对较好;③区域因素中村庄位置以及农户个体因素中村干部经历、政策关注度等对政策成效有显著影响。建议通过多样化补偿模式,优先满足中低收入农户的经济补偿需求,激励农民农田利用与保护的积极性,提升农田生态环境质量。  相似文献   

15.
论文以湖北武汉、孝感为实证,构建农户家庭生计禀赋衡量体系,运用Logit模型分析不同类型功能区农户生计禀赋对农地流转的影响。研究表明:1)重点开发区农户已参与农地流转的比例(48.38%)及未来愿意参与农地流转的比例(61.99%)相对较高,且流转程序较规范;农产品主产区农户农地流转参与率(46.72%)相对较高,但农户农地依赖程度高,未来愿意参与农地流转的比例(38.61%)相对最低;生态功能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低、农业生产条件差,农地流转实际比例较低(31.82%),但受农业种植低利益及非农产业高回报的诱导,受访农民未来流转意愿(45.87%)较强烈。2)自然资产及物质资产对农户参与农地流转行为影响较大,目前承包耕地面积大的农户转出农地的概率较大,而经营耕地面积大和拥有生产性工具多的农户转入耕地的概率较大。3)人力资产、自然资产、物质资产、金融资产及社会资产的差异会使农地流转后农民生存风险不同,从而对农户未来参与农地流转意愿影响显著。家庭整体劳动能力、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实际经营耕地面积、农地机耕条件、家庭拥有生产性工具、拥有耐用消费品数量及人情开支均对农户转入农地意愿产生正向影响;同时,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增加、农地交通条件及景观环境改善能够增加农户的农地转出意愿。  相似文献   

16.
车越  吴阿娜  赵军  杨凯 《自然资源学报》2009,24(10):1829-1836
采用实地问卷调查和条件价值法评估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的利益相关方认知,探讨黄浦江上游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研究结果表明,当前水源保护相关政策认知比例普遍较低,水源地部分居民福利受到一定影响,对政府补偿政策的期望较为一致,用水区多数居民愿意分担部分水源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水源地WTA和用水区WTP分别为1526元/(月•户)和306元/(月•户),相应未来5年的总受偿意愿和总支付意愿为759.48×108元和465.08×108元;生态补偿方案的合理设计以及不同利益相关方的良好沟通是解决水源地环境冲突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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