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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产权化理论与生态现代化理论演绎出的碳市场被奉为解决碳排放"负外部性"的有效手段。《京都议定书》开创了"自上而下"模式的国际碳市场,但因未充分尊重缔约方自主和平等参与而成为一个封闭的"碳交易俱乐部"。京都机制的实践不足与碳市场的理论争议引发《巴黎协定》碳市场存废之争。《巴黎协定》的"国家自主贡献"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由"强制约束"向"自觉责任"的转向。基于新履约模式,缔约方形成四种新市场机制方案:基线与信用及碳交易机制、基线与信用"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机制以及国际碳交易机制。为保障有效减缓并兼顾自主与平等参与,《巴黎协定》建立了"自上而下"基线与信用机制,但采取了与京都机制"项目"基线不同的"部门"基线。新市场机制对信用交易不再特殊限定,尊重缔约方参与和适用的自愿性;且以"部门"的总量约束为准入门槛对所有缔约方统一要求,体现出平等参与的特点;减排单位中植入可持续发展标准从而对新机制实施的总体效益予以"硬约束"。新机制将促进部门内的减排单位统一,为国际碳市场奠定规则基础。但其市场淡化与可持续发展植入亦将影响国家及区域碳市场异质化发展,不利于国际碳市场构建,其背弃配额交易,独采信用交易亦会抑制碳货币形成。中国建立国家碳市场旨在促进能源市场化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将有利于中国履行"碳强度"和"非化石能源比重"的自主承诺,还将扭转经济增长对高碳排放的依赖,为未来中国履行强制减排责任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2.
由于全球变暖导致的各种极端天气现象频繁发生,应对气候变化、减少碳排放是目前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碳信用交易的产生为发展低碳经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在国际碳信用交易市场上,我国是主要供给者,但参与交易尚处于CDM项目阶段,不能参与碳信用的二级市场交易并且没有自己的交易体系,这不利于在国际碳市场上争夺定价权。本文系统研究了CDM机制下我国企业参与碳信用交易的理论及实践问题。首先对Putty-Clay Vintage模型进行了深入分析,阐述此碳信用交易生产理论的主要内容、评价其贡献和不足,重点在于提出了企业参与碳信用交易的分析框架,有助于他们在一定的碳减排成本约束下实现最优化生产。其次,我国是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能源结构不合理、能源利用效率低,要从根本上降低CO2排放量实现节能减排,必须为企业搭建平台实现国内碳信用交易。因而,针对我国发展碳信用交易的机遇和挑战,我们探讨了该生产理论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相似文献   

3.
自京都议定书确定市场机制减缓气候变化以来,国际碳市场发展迅速,呈现全球化、金融化的发展趋势。从经济利益角度来分析,国际气候谈判的本质,一是发展空间的争夺,二是经济利益的竞争。由于碳市场具有政策兼容性强、区域行业拓展性强和金融衍生性强三大优点,国际碳市场将是各国经济利益博弈的主要载体,市场机制将成为未来全球气候协议的核心要素。通过深入分析市场机制与全球气候谈判长期目标、资金、监测报告核查以及行业减排等重要议题的密切关系,提出了发达国家气候谈判的核心利益之一就是旨在推动建立全球统一碳市场。一方面通过控制全球碳市场的标准、市场、金融等体系和规则主导话语权,继续保持发达国家在全球低碳发展下的经济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则可巧妙逃避发达国家历史排放责任与气候债务。基于国际碳市场发展的深刻背景与中国碳排放交易试点的情况,对中国发展碳市场的重大问题提出了四方面建议:一是中国碳市场发展目标应服务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政策和目标;二是中国碳市场应以实体经济为主体,并服务其升级转型;三是建立和发展全国统一的碳市场首先必须考虑区域不平衡的原则;四是中国碳市场的国际链接应与中国金融体系的对外开放进程结合,特别是应与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相结合。  相似文献   

4.
清洁发展机制与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创设的实现全球碳减排目标的三大灵活机制之一,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其在我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也对我国参与国际碳市场和构建国内碳市场带来了风险与障碍.针对于此,本文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类型、数量、注册、签发等情况进行对比,发现我国虽然项目众多,但发展极不平衡.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法律保障机制缺失,项目减排潜力发挥不充分,缺乏对转让技术的科学评估等.然后,通过介绍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的不确定性和在2012年“后京都时期”的发展趋势,揭示了中国在这一过程中所承担的项目投资减少、成本增加等市场风险以及“碳泄漏”等环境风险.针对上述问题和风险,本文提出以现有清洁发展机制经验为基础构建中国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基本思路,即建立以排放交易法律体系为基础,以自愿碳交易市场构建为起点,以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为保障的中国碳排放交易机制.  相似文献   

5.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体系的连接可行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正在7个省市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但多数试点体系的企业纳入门槛较低、覆盖的排放量较小,不利于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降低实现减排目标的社会总成本的作用。连接可以扩大体系覆盖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降低连接区域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总社会成本,有利于解决"碳泄漏"问题,并减少碳指标价格的波动。本文分析了连接我国不同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体系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面临的主要障碍,认为试点体系连接有利于我国碳市场的长期和健康发展,但连接面临不同层面的障碍,包括国家层面配套政策的缺失以及各试点体系在关键规则设计中的不一致,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建议。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建成尚需时日,中央政府应鼓励试点体系进行连接探索,并制定与此相适应的对各省市GDP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办法;有连接意向的体系应该在配额分配方法、遵约机制、价格调控机制、存储与借贷规则、抵消机制等要素方面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6.
碳排放交易机制作为国家实现“双碳”目标的核心政策工具,其减污降碳的政策效应引起广泛关注。文章将二氧化碳减排与环境污染治理纳入同一研究框架,基于2010—2019年中国30省份面板数据,以碳排放交易机制为政策背景,采用改进熵权-TOPSIS模型计算环境污染指数测度当地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程度,以碳排放量与环境污染指数的交乘项表征减污降碳水平,运用双重差分模型与合成控制法实证检验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减污降碳效应。研究结果发现:①与非试点省份相比,从政策的平均处理效应来看,碳排放交易机制降低了试点省份二氧化碳和环境污染物的排放,在加入相关控制变量后,试点省份的减污降碳水平提升了16%。从试点个体的政策效应来看,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表现较优即碳污排放呈显著下降趋势,广东表现次之,而湖北表现较差。②作用机制分析和异质性检验发现,碳排放交易机制通过能源消耗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水平的提升,同时,减污降碳水平呈现区域异质性,东部和西部地区表现最优,中部地区表现不佳。③进一步,以灰色关联模型探究各省份碳排放与环境污染物的减污降碳水平协同减排潜力,计算结果发现,上海、广东、广西、贵州、新疆等5个省份的平均关联度值大于其他省份,呈现较高的减污降碳潜力。因此,要加快推进并完善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发挥市场激励型的碳排放交易政策对二氧化碳排放和环境污染物的协同减排作用,通过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和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型升级、制定区域差异化的减污降碳政策,加快实现碳排放交易政策的协同效应。  相似文献   

7.
作为一种以碳排放权为担保标的而获取融资的创新型碳金融制度,碳排放权担保融资立足于“双碳”目标的实现需求,衍生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运营,并有利于为减排企业提供节能低碳转型的必要资金、有利于为金融机构提供新的风险管理工具、有利于强化碳市场的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功能,进而助推碳中和经济、绿色金融、碳交易市场的繁荣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然而,由于缺乏统一性、权威性的立法规范,当前有关碳排放权担保融资的行业标准、地方指引和交易所规则存在规定模糊、规定不统一甚至相互冲突等现象,导致碳排放权担保融资业务面临碳排放权法律性质不明确、碳排放权担保方式有争论、碳排放权担保融资的登记机构存疑惑、碳排放权担保财产的处置方式存争议、碳排放权担保融资款项的用途待规范等问题,阻碍了碳排放权担保融资业务进一步地推广和普及。因此,应综合考量现有法律、政策、市场、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在效率、公平、秩序等价值间作出取舍,并以审慎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得出最适宜当前碳市场制度演变趋势、绿色转型阶段性特征,以及金融创新发展需求的最佳结论,进而将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确定为行政许可权,明确碳排放权担保方式为质押担保,...  相似文献   

8.
当前,全球碳交易体系分割且从属于不同的政府或区域管辖之下的发展特征,产生出一系列新的问题,例如分散交易体系如何链接、各市场减排效果如何比较等问题。由于国际碳市场相对发展还不成熟、预期寿命不确定、波动性较强,且由于碳市场发展历史较短,缺乏长期的定量数据记录,市场上为参与者提供的风险管理工具很少。而随着2013年中国七省市的区域碳交易试点陆续启动,结合全国层面的自愿减排交易体系,碳交易将成为中国实现减排目标的重要手段。在发展初期,我国碳金融市场至少存在机制设计风险、市场供给风险及违规操作风险等方面的挑战。因此,无论是从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相关经济部门和市场稳健发展还是从公共利益出发,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均应识别碳金融市场的风险,以保证有效的交易和定价机制、避免欺诈和价格操纵、平衡信息透明度及保密程度为基本原则和目标,尽早从监管法律、监管机构及权限、监管范畴及监管内容等多方面全面设计碳金融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9.
碳保险与低碳保险、绿色保险、气候保险等不是一个概念。碳保险是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前提,是基于两个国际条约对碳排放的安排而存在,或是保护在非京都规则中模拟京都规则而产生的碳金融活动的保险。碳金融市场基于人为设计而产生,蕴含巨大风险,现行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在面对碳融资、碳交付等碳金融风险时面临诸多困境:很多风险为非传统风险,按我国基于传统风险而设计的《保险法》,多为不可保风险;碳保险合同标的的价值难以确定;我国目前的碳保险制度没有发挥保障碳融资和碳交付的功能;我国碳金融中的一些独特风险亟需碳保险法律制度保障;我国碳保险缺乏生态价值导向作用;现行《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没有受益人这一主体,而受益人主体在碳保险法律制度中至关重要。针对这些困境应该构建碳保险法律制度:在碳保险法律制度构建中引入ART原理;碳保险合同目前可采用定值保险合同形式,从长远来看,一旦碳保险单独立法,则可以规定专业评估机构为保险合同关系人并适当引入定额保险合同;构建国内的"非京都规则"碳交易市场,发挥碳保险应有功能;以碳保险法律制度引导CDM中的技术含量;在碳保险法律制度设计中融入生态价值取向;把受益人作为碳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关于立法模式,应该在《保险法》之外另行单独立法,并在保险法中增加援引条款,如碳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10.
中国已经在7个省市进行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试点,并拟于2017年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随着碳市场政策的逐步完善,碳排放将成为企业的总量控制目标之一。在全国碳市场即将建立的背景下,研究企业对于全国碳市场政策的预期,分析企业的响应规律,估算企业对于碳信用的支付意愿,对于保障全国碳市场的顺利建立和有效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本研究利用多边界离散选择的方式,调查了全国范围内29个省市的555家企业,对于由于全国碳市场建立而导致的能源价格提高的接受程度,并利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析影响企业接受程度的因素,最后估算企业对于碳市场中碳信用的支付意愿。结果显示:(1)企业可接受的能源价格提高比例的平均值为8.3%,其中碳试点企业可接受的提高比例最高,达到10.2%,非碳试点企业可接受的提高比例最低,为7.5%;(2)对企业接受程度的影响因素分析显示,企业的能源价格压力,以及企业对于全国碳市场到来的时间预期与接受程度显著负相关;企业对于碳减排技术的了解程度,以及企业对于全国碳市场控制程度的预期与接受程度显著正相关;(3)对于全国碳市场中的碳信用,企业平均愿意支付的价格为79.6元/t CO_2,其中碳试点企业的支付意愿最高,为95.9元/t CO_2,非碳试点企业的支付意愿最低,为72.6元/t CO_2。据此,为保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顺利建立,实现对企业碳排放的有效控制,政府应该注重降低企业的用能成本,引导与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与升级,提高企业对于碳市场政策的认识和了解,并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和不同企业的支付能力差别,合理设定碳价。  相似文献   

11.
建立全球性跨区域碳市场被认为是全球气候治理的有效方式而一直备受关注。即将在2015年建成的欧盟-澳大利亚链接碳市场将成为国际跨区域碳市场的重要尝试。为分析建立多国参与的国际跨区碳市场的全球减排效果及其对各参与国的能源经济影响,本文采用表达能源经济系统相互关系的全球动态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做出定量研究。模型将全球经济体分为20个经济部门和19个区域,并刻画有17种能源生产技术。同时为模拟全球碳市场政策,模型将碳排放权作为与化石能源消费相绑定的必要投入考虑到经济部门的各个生产与消费环节当中。在外生设置碳排放配额的同时,模型允许碳排放权像商品一样在不同区域与部门之间进行交易。考虑到全球碳市场的进展速度,本文选取2020年为研究时点,分别设计了四种情景(参考情景、独立碳市场情景、欧盟-澳大利亚链接情景以及中国-欧盟-澳大利亚链接情景)来探讨欧盟、中国、澳大利亚三国参与下的全球碳市场及其影响。研究表明,在各国2020年减排目标约束下各国碳市场的排放权价格有较大差别,澳大利亚碳价最高(32美元/t CO2),欧盟价格稍低(17.5美元/t CO2),而中国碳价最低(10美元/t CO2)。同时尽管中国的相对减排量(3%)低于欧盟(9%)与澳大利亚(18%),中国的绝对减排量也远远大于欧盟与澳大利亚两个国家。由于中国相对减排成本较低,中国加入欧盟-澳大利亚链接碳市场将促使国际碳价从22美元/t降至12美元/t,欧盟和澳大利亚分别向中国转移71%和81%的本国减排任务,同时分别获得0.03%和0.06%的福利增加。由于排放约束影响,中国工业部门的能效提升1.4%,煤炭发电量下降3.3%,而清洁能源发电量则上升3.5%。  相似文献   

12.
中国工业的高能耗投入在带来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导致碳排放的急剧增加,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中国肩负着巨大的减排责任。为了探索减排方式,中国自2013年先后在7个省市建立了碳排放交易市场。研究碳交易对工业碳排放的影响及作用机制,有助于科学评价政策,为全国工业碳交易市场的推行提供合理的建议。本文利用中国30个省份规模工业碳排放数据,首先分别采用DID和PSM-DID方法考察了碳排放交易对工业碳排放和碳强度的影响,其次在使用SFA测算出各省规模工业能源技术效率和能源配置效率的基础上探讨了碳交易发挥作用的机制和影响大小。结果发现:(1)碳交易对试点地区规模工业的碳排放量和碳强度有显著抑制作用,分别使二者下降4.8%和5.2%;(2)碳交易分别使试点地区的工业能源技术效率和配置效率显著提高0.03和0.08;(3)碳交易发挥作用的机制与规模工业的能源技术效率有关。能源技术效率的减排效应大于能源配置效率的增排效应,最终导致政策具有减排作用。这些结论说明,想要推进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并使其长期发挥减排作用,必须要加快碳交易市场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包括碳价机制和配额分配机制等,使市场交易与政府调控有效结合;淘汰落后产能,增加研发投入,鼓励工业企业使用新技术;转变能源消费结构,倡导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使用。  相似文献   

13.
2015年9月《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宣布中国将于2017年启动全国性碳排放交易体系以来,中国碳市场的筹建及7大试点的运行备受国内外媒体和学术界的关注。相关预测显示,中国碳市场届时将一举超过目前全球最大的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成为世界第一大碳交易市场,但由于7个试点运行时间较短、试点地区重视程度以及建设侧重点不统一等原因,目前中国碳市场存在着监管机构职责不清、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政策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本研究从监管机构、监管政策、技术支持平台、监管内容等方面梳理和分析了中国7个试点碳市场的监管体系,并将其与EU ETS、RGGI等国际上发展较为成熟的碳市场监管体系进行了对比分析后发现:1在监管手段方面,EU ETS与RGGI均侧重于依靠法律手段,而中国碳市场的监管手段则主要以地方性规范文件为主;2在监管机构职能方面,EU ETS的二级管理体系有效划分了监管范畴,保证了各级监管力度。RGGI的第三方独立监管模式则很好的保证了监管的公平性,充分发挥了碳市场事中监管作用,而中国碳市场则主要依赖于地方发改委来进行监管,存在职责划分不明晰等问题;3在监管重心方面,EU ETS侧重于对市场运行中的操作性风险和交易性风险进行防范,RGGI则更加关注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而中国碳市场目前主要针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进行了防范。由此对中国即将建立的全国性碳市场监管机制设计提出了如下建议:1提高碳市场立法效力,完善监管政策体系;2平衡监管权力,成立专职监管机构;3加强过程监管,完善电子平台安全建设;4加大碳市场信息披露力度,鼓励公众及行业协会参与,形成外部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4.
全球气候变暖正逐渐演变为影响人类未来发展的严重危机。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提出将在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并陆续出台“1+N”“双碳”政策体系。该研究通过两种典型的质性研究方法——扎根理论和制度语法学,对23份共计16万余字,来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和省份颁布的“双碳”政策文本进行解码与分析,廓析中国“双碳”政策路径的要素结构和功能轮廓,厘定不同政策路径下的组态结构和规制强度。通过扎根理论研究发现中国“双碳”政策路径已然十分全面完整,其中:行政机制下的政策路径包括高能耗高排放产业管控、法规与标准体系、重点行业降碳治理、能耗总量与强度控制(双控)、生态碳汇;市场机制下的政策路径包括循环经济发展、能源转型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绿色金融发展、绿色转型发展。制度语法学分析结果表明:“双碳”政策路径以ADIC规范性陈述为主(177个,占比52%),其次是AIC策略性陈述(130个,占比38%),而ADICO规则性陈述最少,仅33个,占比10%。实现“双碳”目标面临时间紧、任务重的双重压力,ADICO的制度语法结构是最理想的政策陈述范式,因为该结构的政策规制强度更大,也更容易实现其治理效能。毫无疑问,政策规制是有效缓解“双碳”治理压力的重要抓手,更是确保实现“双碳”治理效能的确证性手段。政策规制主要面向高耗能高排放为代表的工业领域,依托自上而下的科层制组织,以政治动员和行政法令为手段,推进高碳领域的“双碳”治理。通过进一步构建“双碳”政策规制机制的理论框架,按照规制强度将“双碳”治理分为“强制性治理”和“柔性治理”,提出两种“双碳”治理范式背后的底层逻辑正是行政机制下的科层动员和市场机制下的资源配置。同时,随着未来“双碳”目标的逐步实现及碳排放与经济发展的逐渐脱钩,治理逻辑需要从“强制性治理”逐步转向“柔性治理”,从“行政科层制动员”转为“市场资源均衡配置”。  相似文献   

15.
"十二五"时期碳市场逐渐受到我国政府决策部门的重视,7个省市成为建设碳市场的试点。碳市场形成的碳价格会在短期内导致相应行业、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竞争力受到影响。采用与国际研究可比的方法,基于我国现有的分行业能源消费数据测算出行业生产过程中的直接碳排放以及用电产生的间接碳排放,以及2007年投入产出表提供的分行业增加值数据,测算出不同碳价格导致的不同行业的碳成本及占增加值的比重。分析表明,如果我国碳价格水平与发达国家目前的碳价格相近,例如150元/t CO2,那么在各行业中所引起的额外碳成本占行业增加值比重超过5%的行业累加起来,其占GDP的比重达到14%,比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影响范围(1%左右)高出10倍。若与发达国家在当前碳价格下的影响程度相近,我国目前碳价格水平最高不能超过40元人民币/t CO2。  相似文献   

16.
随着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启动,其与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在促进电力行业碳减排上的协同效应值得关注。传统观点认为碳交易政策下碳排放总量被固定,总量控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将不再发挥额外减排作用,甚至会引致碳市场配额过量,扭曲碳市场价格。为此,该研究面向全国碳市场建立一般均衡分析框架,考察电力行业可再生能源补贴与全国碳市场并行的减排效果及其政策协同路径。研究发现:(1)针对电力行业的全国碳市场与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均会带来全行业二氧化碳减排,总量控制力度越大或补贴力度越大,减排效果越明显。(2)仅覆盖电力行业的碳市场会产生“碳泄漏”效应,导致非电力行业碳排放量上升,在此基础上继续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或会借助行业间生产要素转移缓解“碳泄漏”,抑或会通过绿化电力生产结构催生碳市场配额过量。(3)二者叠合时,补贴资金来源为居民一次性税收(居民收入税)时的减排效果要优于资金来源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税(电力消费税)时的减排效果,且要警惕后者“越界损害”。(4)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会导致碳交易价格下降,采用固定上网电价补贴要优于浮动上网溢价补贴,需梯次提升总量约束力度可有效抑制碳交易价格下跌。随着碳市场的扩容和完...  相似文献   

17.
通过造林再造林工程进行固碳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本文根据土地利用机会成本及净现值的基本原理,借鉴Benítez固碳模型,基于造林再造林工程,对我国各省区的固碳成本收益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表明,考虑土地农业生产机会成本且在折现率为8%的情况下,我国西南、西北地区固碳成本较低;固碳成本最高的省份是广东省,北京次之,最低的省份是云南省;以国际碳交易市场321元/t碳作为市场价格时,云南省的收益最高,为适合造林固碳的最佳省份;各省固碳成本对折现率的敏感性分析表明,折现率越低,固碳成本越低,适合开展造林固碳的省份越多;另外,内蒙古、云南和西藏三省对折现率的变化最为敏感。在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全国应该统筹安排,在不同省份实施不同低碳政策,如东部沿海地区鼓励低碳技术发展,而在西北、西南地区鼓励造林再造林创造碳汇;另外,为了更加有效地推动区域性碳排放交易,提升我国竞争力,建议积极建立国内各区域间的碳汇交易制度,推进省际之间碳排放权交易,合理利用优势资源,达到省与省之间的互利共赢。  相似文献   

18.
碳排放权通过市场交易实现效率配置,有理论与实践支撑。"碳排放"作为一种"恶品",需要不断压缩或定额管控,与"善品"有着本质不同。因而,"碳排放"市场交易有着固有的困境。在国内碳市场构建中,困境还会得到强化。因为,1中国与国际社会、中央与地方、地方之间、政府与企业存在多重博弈,受经济、政治、环境、社会多重因素的制约,排放总量的确定和分配具有潜在的不确定性。2"碳"的核算从属于能源,并不完全独立,是一种具有被动属性的交易品,企业的选择与能效和节能关联,则"用能权"和"碳排放权"重叠。由于碳作为交易品的从属和被动属性,企业的经营决策的碳约束可能被弱化或边缘化,对消费者的价格信号部分失真。3开放的、竞争的市场才是有效率的。但是从欧盟的碳排放贸易体系和国内的试点看,这一系统则是相对封闭的。4如果说高碳产品低品质可以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而对企业有所约束,而城市基础设施锁定的碳,其成本只能由全社会担承,在碳排放交易体系中得不到实际体现。5用能权和碳排放权有可能一体兼容,但是,碳交易的市场激励传递受到一些体制性因素的约束而失效。因此,中国的碳交易体系构建,需要在顶层设计中考虑碳排放的属性特点,拓展碳排放交易的市场空间。首先,在认知上将"碳交易"从约束变为一种机遇。其次,国家需要将碳纳入预算管理,实现效率配置和有效管控。再次,建立发展导向的碳交易市场,拓展碳市场规模。如纳入森林碳汇,碳市场与生态补偿相关联。最后,鼓励净零碳城市建设。  相似文献   

19.
区域碳排放权价格的差异制约了中国全国性碳市场的建立,亟需寻求价格调控方式。本文通过Phillips and Sul模型分析了北京、深圳、上海等碳排放权价格收敛性,结果显示单纯市场作用无法形成统一价格,进而运用状态空间方法构建时变参变量模型,从能源价格、经济发展和政策制度等角度,分析了碳排放权价格差异的影响因素组成结构,提出了价格调控机制。认为降低焦炭价格、减缓经济发展速度、提升交易市场活跃程度以及加大违约处罚力度,是缩小中国区域碳排放权价格差异,形成统一价格的有效调控方式,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提供了决策支持。  相似文献   

20.
碳市场碎片化状态使各国碳排放因减排力度差异而消长,不仅造成碳泄漏风险,同时对减排国家经济特别是排放密集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负面冲击。本文建立多区域多部门CGE模型,设计4种边境碳调节政策,模拟分析其对我国的福利、碳泄漏和出口型排放密集产业(EITE)竞争力产生的政策效应。研究显示,我国制定边境碳调节政策,既要考虑碳关税也要考虑出口返还,前者有利于改善我国的福利水平,后者可以收到抑制碳泄漏和保持EITE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效果,因而有必要把边境碳调节政策纳入我国碳市场制度设计。无论从产出还是贸易来看,我国EITE产业中的非金属矿、有色金属、钢铁产业在边境碳调节政策影响下,面临来自日本和亚洲其他国家的竞争压力,双方的碳泄漏和产业竞争力呈现此消彼长的动态变化。在我国碳市场建设过程中,边境碳调节政策与拍卖相结合,有利于在实现碳减排目标和维护产业竞争力之间实现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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