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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环保法》中第十八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这项条款,使征收排污费在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以此条款为依据,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排污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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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环境》1994,(1)
全国统一的污水排污费征收最近开始实施。这是对污染物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一项重要政策。 为了控制日益严重的工业污染,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对污染物的控制已由过去的以浓度控制为主转向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并重。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标准和有关政策,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国家环保局会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和财政部制定的。 据介绍,污水排污是指排污单位向水体排放的废水,虽未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增加了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或数量,按照规定每排放1吨污水收费0.05元。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仍按现行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不再重复计征污水排污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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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水费的征收是国家《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规定的具体体现。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改善水体环境。根据这个精神,我们杭州市结合本地区排污费水体环境受污染的具体情况,明确规定了环保征收排污费后要上缴财政统一管理,并专款用于因排放污水引起的死鱼、饮用水水源污染等损失性补偿以及城市水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实践证明,这项措施对控制污水排放,改善水体环境,提高城市综合治理的能力都起了很好的作用。几年来我们除了对市区的中河、东河、新开河、贴沙河环境用水工程和截污工程这一工作给予支持和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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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排污费是带有税收和补偿性质的环保补助资金。它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强行征收,并由国家作为财政收入纳入预算的。征收排污费就是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标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标准征收一定的费用。征收排污费工作,是环境保护法律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国务院(82)21号文件《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江苏省政府(83)83号文件规定,南京市从1983年7月1日起正式向排污单位开征排污费,采用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办法。1987年起又改为劳务托收。具体方法是;由各区统一按市环保局开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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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82年颁布实施《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从而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征收排污费。国家环保局1988年颁布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从“排污收费”到“排污许可证”制度,使污染物管理从浓度控制转向总量控制,这是我国污染物管理的重大发展。实施污染物浓度控制方法(排污收费),首先,它仅仅控制了污染物质的浓度值,无法控制污染物质对一定区域的输入总量。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各个单位单项污染物质排放达到标准,但许多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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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环境保护》2002,24(3):35-35
关于冷却水排放超标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经研究 ,日前作出解释 ,全文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 ,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 ,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 ,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 ,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 ,应当采取措施 ,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防止热污染危害。”另据国家计委、财政部 1 994- 7- 2 5发布《关于对煤矿矿井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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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去年 ,我们村附近新建了一家糖厂 ,经常排放废水、废气污染农田 ,造成粮食减产。我们与厂方交涉 ,要求赔偿损失 ,可厂方说 ,他们也不是故意的 ,再说 ,已经向环保部门交纳了排污费 ,所以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 ,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宁夏石咀山市 :刘农刘农同志 :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4条规定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 41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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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达标排放生产废水 ,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常排放污染物 ,含有污染物的污水流入鱼塘后 ,造成塘鱼大量死亡。这种未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知道 ,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一般民事法律责任的要件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4 1条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在这里 ,并未规定加害人只有从事了违法的行为 ,才承担赔偿责任 ,而只规定 ,引起污染危害的 ,不论其排污是合法还是非法 ,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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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前不久 ,我的鱼塘里有大批鱼突然死亡 ,后来请了有关技术人员检验查明 ,是由于附近一家新建工厂的烟囱排放出的有毒气体所致。为此 ,我们多次与该厂交涉 ,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停止排放有毒气体 ,以保障居民健康和财产 ,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但该厂却置之不理。请问 ,我该怎么办 ?宁夏贺兰县 :顾生茂顾生茂同志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10条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 ,技术条件 ,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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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环境保护》2015,(2):73
<正>(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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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钢铁公司每月由公司财政部门向地方政府缴纳排污费144万元(不包括矿山系统),但公司缴纳排污费时,并没有根据排污量多少,向所属厂征收排污费。这种吃“大锅饭”的办法,同各排污单位,特别是同污染严重的化工、炼铁、炼钢、烧结、耐火、铸管等企业的环境责任和经济利益联系不起来,达不到调动各厂积极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目的。冶金联合企业按经济核算单位对所属厂超标外排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