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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相似文献   

2.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劳动部1995年6月20日颁发)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管理,规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监察行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法人员。第三条劳...  相似文献   

3.
(劳动部1995年11月8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检测检验质量,规范检测检验机构认证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由劳动部负责认证;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认证。第二章认证基本条件及范围第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第五条检测检验机构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手册》,并能严格执行其中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见附件互…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7号《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已经1996年12月9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伯勇1996年1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检测检验质量,规范检测检验机构认证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由劳动部负责认证;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由省级劳动行政部l‘]负责认证…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6号《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2月9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伯勇1996年12月23日第一条为规范对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的认证工作,提高检测检验业务水平,保证检测检验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从事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检验员)。第三条检测检验员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项目的检测检验员证,方可独立承担规定项目的检测检验工作。第四条…  相似文献   

7.
劳动部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劳动部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一条为明确...  相似文献   

8.
第一条为规范对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的认证工作,提高检测检验业务水平,保证检测检验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从事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检验员)。第三条检测检验员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项目的检测检验员证,方可独立承担规定项目的检测检验工作。第四条检测检验专业项目分为以下七个类别:(一)起重机;(二)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三)厂内机动车辆;(四)客运架空索道;(五)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六)…  相似文献   

9.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对从事或可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监测的预防医学行为,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相似文献   

10.
《江苏劳动保护》2006,(7):45-48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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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2008,(1):I0007-I00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保护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企业工会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依据《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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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针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特别是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歧视,国家出台了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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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95年11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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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下岗人员可享有四个方面的合法权益:1.依法从原用人单位获得经济补偿权。依照我国(劳动法》第28条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进行经济性裁员后,应当对下岗人员分别情况,发给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2.获得待业保险的待遇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下岗人员要享有如下待业保险的待遇:(l)下岗人员下岗后,向企业所在地的待业保险机构办理待业登记后,可领取待业救济金。(2)下岗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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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2008,(11):I0003-I0004
第一条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16.
劳动部颁布《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本刊讯《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2月5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以劳动部令第10号予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共10条,对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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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除名.依据国务院1982年4月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8条的规定.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对该职工有权予以除名。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指依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实施后以及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后,都没有相关规定废止《条例》。  相似文献   

18.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作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  相似文献   

19.
《中国劳动科学》2014,(3):61-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20.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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