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陆某于1999年7月入职某公司工作,2011年6月50日劳动合同到期,陆某在公司工作已满10年。2011年6月27日,公司口头提出与陆某“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陆某工作到6月29日离开单位,离开时也未提出要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以为陆某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在2011年7月7日公司寄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陆某寄出了向公司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陆某收到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后,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8万元。  相似文献   

2.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有三种形式: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备劳动合同起止的有效期,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由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应性广,既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有一定的约束力,又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因此较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欢迎,而在劳动关系实践中被广泛采用。  相似文献   

3.
特快专递     
掌握商业机密职工的流动有规定劳动部近日出台了《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  相似文献   

4.
关于合同终止、解除 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从企业获得的利益主要包括工作机会、薪酬福利、发展空间等,如果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则会从根本上剥夺劳动者获得这些利益的可能性,产生争议的机率较高。本次劳动合同立法过程中,关于终止解除的规定在终止解除条件、终止解除通知、经济补偿等各方面均存在争论,本文将《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与各地关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现行规定进行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5.
有问有答     
《中国劳动科学》2005,(11):45-46
问:吴某系某运输公司职工,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于2004年10月51日到期。10月15日,吴某请假至劳动合同到期后欲终止合同,便在合同期满后不去上班,等候单位办理终止手续。但运输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既没提出续订、也没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求,12月1日,以吴某旷工50天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单位这样处理对吗?  相似文献   

6.
陈某通过应聘,被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录用。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5年,甲方(公司方)将在劳动合同每履行满1年的情况下,根据乙方(陈某)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以及甲方经营的需要,决定是否与乙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无需再行订立;如果甲方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以终止该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7.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擅自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三十二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觉得用人单位各方面不尽如意或者其他原因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应配合单位办理辞退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无理阻…  相似文献   

8.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未作重大调整,而是主要通过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权、终止权的调整,平衡了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和劳动合同终止制度,这使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际价值相差无己。因此,用人单位与其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不如提高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的能力。  相似文献   

9.
问:我是一个在中外合资企业工作的员工。劳动合同为每年续签一次。去年底因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突然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但又没有依据我省有关法规规定,给我终止劳动合同前六个月平均实得工资的经济补偿。我向厦门市劳动局提出仲裁。但厦门市劳动局是按劳动部文件执行,对我的要求不予理踩。请问闽劳法[1998]12号文件对劳动合同终止补偿的规定是否与劳动部文件相抵触? 知心读者小晏晏小姐: 一、按照我国法律,劳动部文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劳动部发文,属于部门行政规章,另一种是劳办发文,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限劳动…  相似文献   

10.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此外,当事人可协商约定其他内容。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  相似文献   

11.
2005年2月,刘某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双方多次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1年2月。期满后,机械公司不同意与刘某续签劳动合同,在支付了刘某自2008年1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之后,为其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刘某以工作期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确认机械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机械公司为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机械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余元。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职工在用人单位间流动的速度加快了,这也体现了劳动者择业权的实现。但是,经常有职工反映:我们的《劳动合同书》上规定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也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合同,但是在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时,却说我们是违约,要交违约金才能办解除手续,只有交了钱才放我们走,实在不合理。在日常劳动管理工作中,笔者发现不少企业都有这样类似的规定,尤其针对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按(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  相似文献   

13.
咨询热线     
《中国劳动科学》2004,(11):74-75
问:小王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逾期后,某公司可以随时无条件辞退小王吗?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该合同即行失效。若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期满时均无终止,逾期后仍继续维系劳动关系,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形成。也就是说上述问题中的小王与某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14.
案情简介 申请人姜某自1998年2月1日起到被申请人青岛某服饰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2008年2月1日,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订了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1日,被申请人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申请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同意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元。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的做法,认为其连续两次与被申请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现被申请人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要求按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其赔偿金1.4万元。双方各执一词,协商不成,申请人姜某于2012年2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  相似文献   

15.
有问有答     
《中国劳动科学》2005,(5):45-46
问:张某系某燃气公司员工,2003年2月25日双方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1月15日,张某惠肺部疾病入当地某医院住院治疗,5月18日因病情没有好转而转院治疗,5月20日治疗终结,前后共花费医疗费2.8万元。期间2月24日,燃气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送达张某。出院后张某可以把两次住院单据一并交到燃气公司,要求报销吗?  相似文献   

16.
本刊2011年第11期刊登了孟义均的《未出具书面通知解除行为是否有效》(以下简称孟文),经过深入辨析,笔者认为,孟文中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在这里,笔者想谈及两个概念,一是单位依法主动行使解除权而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决定或通知书,二是员工与单位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结束,由单位为员工作出的离职书面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而孟文中,这两个概念有被混淆之嫌,易给读者造成误解。首先,从《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可以得出,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有明确规定的。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保障部在答复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9号)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改制、重组、产业结构等各方面的调整,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于是因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工资、保险、福利、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等劳动争议日益增多。究其缘由,绝大多数是因为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做得不规范所引起的。就企业应该如何加强劳动  相似文献   

19.
案情简介 陈某原是朝阳机械厂职工,由厂方安排到下属的合资企业工作。陈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合资企业既没有与陈某终止劳动关系,也没有续订劳动合同。在事实劳动关系延续6个月后,陈某向某市劳动保障局举报,请其责令企业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编者按]  相似文献   

20.
《中国劳动科学》2007,(1):49-49
双方是否可以协商确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长期以来一直存有争议。究其原因是因为《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而“应当”在法律上的理解就是必须,它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但是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劳动合同效力的绝对影响作用,本人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对劳动合同所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进行适用时应综合考虑,以避免对强制性规定的机械适用或滥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