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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性环境立法的实践中,立法起草人感到困难的一个问题是,不知在哪些方面和从何处入手把国家环保法具体化,使地方性环境法规、规章不致过多地重复国家环保法已有的规定。现将其技术方法介绍如下: 一、通过指明执行国家某一法律规范的具体的行为横式,使国家环保法具体化。法律规范的结构一般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国家环保法在规定行为模式时,往往作高度抽象的概括,实施性不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这里的“对环境保护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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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普通公民越来越关注其生存环境的质量,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热心于环境保护,并积极参与环境管理,本文简要论述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途径。一、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是一项宪法权利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是有法律保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这一规定赋予了人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管理的宪法权利,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一切公民都有权监督和检举违反环保法的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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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法人或公民实施的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环保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法和其它环境法律、法规,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和个人,有批评、警告、责令赔偿损失、停产治理、罚款直至关闭、行政处分等行政处罚权。这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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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年磨一剑。历经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整部法律只有两条一字未动;首次将按日计罚、持证排污等写入法律。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比较老的《环保法》仅六章四十七条,修改后的《环保法》扩容到七章七十条,立法理念新,监管机制广是新《环保法》的突出亮点。变化最为明显的是立法理念的创新。1989年的老《环保法》还是经济优先,促进经济发展。新《环保法》提出了生态文明,围绕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围绕生态文明采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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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环保法”)依违法主体的违法内容和违法情节,将法律责任分为三种: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环保法中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不同。 1、环保法中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严重违反环保法构成犯罪的主体。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承担者只能是一般违反环保法而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主体。 2、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按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加以确认,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则只要由行政机关按行政诉讼程序即可确认。 3、环保法中的刑事责任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绝大多数伴随着刑事处罚。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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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与生态破坏"的提出,新《环境保护法》凸显其生态价值观以及对生态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然而,通过立法推动环境资源领域实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学科的综合性行动方面,新《环保法》未能从整体上为环境资源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框架,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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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具有生态意识和生态良知的公民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生态文明建设若不能落实到每个公民的行动,就只是一句空话。这就需要通过环境宣传教育来建立公民生态意识和生态良知,了解人与环境的互动,培养对环境的尊重及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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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访是中国公民环境利益表达的重要途径,也是其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通道,引导公民有序进行环境信访对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环境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从环境信访的参与主体——公民入手,基于社会心理学中规范激活理论的连续模型,构建了公民环境信访影响因素的理论模型,并运用AMOS 20.0对S市9个行政区500位市民的问卷调研结果进行实证分析,探究公民环境信访行为的社会心理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规范激活理论的连续模型能够较好地解释中国公民的环境信访行为,其中环境信访结果认知正向影响环境信访责任归属,公民的个体规范需要通过责任归属得以激活,从而影响公民环境信访行为意向。因此,政府可以通过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完善环境信访相关法律法规来提升公民环保意识和环境信访责任归属感,同时可以通过环保政策法规的宣传、畅通环境信访渠道以及对公民环境信访行为的有效处理来促进公民对环境信访行为积极意义的认知,从而推动公民有序进行环境信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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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环保法。至此,这部"环境保护的根本大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它能否满足公众对依法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能否拯救我们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近日记者就此专访了环保部副部长潘岳。"新修订的环保法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一部环保法"记者:您对新修订的环保法总体评价如何?有哪些亮点?潘岳:新修订的环保法是现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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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教育的法制化是规范和保障环境教育、提升和强化环境教育法律地位、实现公众参与制度、保障公民环境权的需要,也是完善环境保护法、建设和谐社会和法制化国家的需要。目前,国际上已有10多个国家对环境教育进行了专门立法,我国台湾地区也已公布了环境教育法草案。而在尚未对环境教育立法的国家中,也有一些通过各种方式对环境教育进行了法律约束和保障。可见已有不少成型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宁夏回族自治区也已经公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我国宁夏回族自治区也已经公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草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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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我国现行《环保法》的“空心化”问题日益突显.许多理念、制度和措施明显过时,其修订势在必行。修订《环保法》,一定要查明、保留、发展、突出《环保法》为其他法律所不能替代的特殊功能,加强规范和监督各级政府环保履职的制度建设,填补我国环境保护部门法在法律关系主体覆盖面上不平衡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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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文明视野下,建设"健康中国""美丽中国""法治中国"应整体推进、相互融合。新环保法对环境污染危害健康问题予以了回应,确立了保障公众健康的立法目的和环境健康保护制度及预警机制。新环保法确立的公众健康目的符合紧迫利益优先原则与建设"健康中国"的国家战略安排,其背后隐含着"健康权优位"思想和环境健康权理论,亟待环境法回应并进行制度构建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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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技术依据,也是国家环境保护经济、技术政策的具体体现。制定环境保护标准的目的在于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但近年来,由于在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与管理权限问题上,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对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环境保护标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此,作者根据十年来从事环境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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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青海省环境立法的历史、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青海省的实际,提出完善本省环境立法的构想,由于青海是一个资源大省,对环境保护的地方性立法同样不可或缺.青海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已经成为制约青海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环境与经济和谐发展的新青海,环境法制工作必须加强,青海省的生态环境对我国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通过对青海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法建议,分别从环保法体系执法与司法、法律监督、法律意识等层面对环保法制建设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并对将来的环境法制建设在以上几个层面的不足之处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旨在为青海省的环境保护立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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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与1979年试行版和1989年版的环保法相比,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传统的环境教育的认识、地位、作用和途径都作出了与以往不同的法律表述。公开和参与取代了环境教育1979版的环保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环境教育工作进行了规定。如第八条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事业"作为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的一项重要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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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议题的崛起,不仅考验着每个国家的政府与公民,而且影响着21世纪的国际政治走向与人类共同体命运。如何从经济、法律和政策层面,选择和设计更优的规制工具组合,成为每一个政治家、管理者和公民在期待技术层面的解决之余,都必须认真对待的时代课题。瑞典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思德纳(Thomas Sterner)教授所著《环境与自然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