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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偿权是《社会保险法》确立的一项全新制度,是国家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侵权之债应邀先行垫付之后而产生的债权的强制性转移。经办机构追偿权的行使条件应有三项:一是工伤认定的前置,二是"不支付"的确定,三是"先行支付"的范围。追偿方式分三种,分别是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人所致工伤医疗费、第三人所致非工伤医疗费的追偿。行使效力、限度等问题也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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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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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主持人,你好:发生工伤事故,工伤的治疗和住院费由社保基金报销。那么职工所在单位承担什么费用?广东河源网友阳阳阳阳,你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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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对于工伤康复作出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一规定将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什么意义,会给工伤职工的康复带来哪些促进作用,记者为此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工伤待遇处调研员兼副处长赵玉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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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保险改革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9年11月北京市人民政府以政府第48号令发布了《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作就此拉开序幕 ,在全市各企业开始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支付工作。北京市对历年企业职工工伤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进行了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凡达到了1~10级的工伤职工和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工亡职工亲属 ,都纳入了全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范围 ,企业按月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 ,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从2000年4月1日起 ,所发生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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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至2014年7月1日,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正式满3周年。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由社会保险法创设的制度,于2011年7月1日生效,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2012年6月,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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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社会、经济发展等领域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十一五”期间,全国累计发生工伤人数440万人,累计评定伤残等级人数190万人。积极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对实现工伤保险的科学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政策上的新突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的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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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两年的官司,走完了工伤认定程序,但用人单位仍未向赵文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他按照2011年7月开始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向甘肃省社保局提出了先行支付143万元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遭拒后,赵文海把甘肃省社保局告到了法院。这是甘肃首例先行支付诉讼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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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职工在伤病治愈或医疗终结后,有可能伤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而且可能会在今后的求职中存在一定困难,可能会在工作岗位或工资待遇上受到影响。所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不再负担工伤职工再次病发的医疗费用。劳动合同解除后,工伤职工为了生活都会再次就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受伤部位需要再次治疗的补偿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再次就业遭遇困难的补偿费用。因此,无论什么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都应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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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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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规定一方面延续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劳动者突发疾病死亡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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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工伤保险属于“雇主责任制” ,目前“雇主责任制”还占有一定比例。“雇主责任制”和“工伤社会保险”是工伤保险的两种模式 ,我们需要了解它们的异同点。3.1 “雇主责任制”工伤保险的特点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有两种情况 ,一是工伤伤残者及工亡者遗属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赔 ,雇主依照法律规定 ,向他们直接支付补偿费用。如果工伤还涉及其他方面 ,出现争议 ,法院或国家有关机构将出面解决 ,这种情况可称为企业工伤自保。二是雇主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工伤保险费 ,保险费交给商业性责任和财产保险公司 ,这些公司可以是私人的 ,如美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