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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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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着公民宜居权保障困难,传统民法理论对居民环境利益补偿不足,环保组织及检察机关起诉存在弊端等困局。而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则有利于弥补其他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弊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以环境权理论为基础证成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可以得出环境权能够批驳直接利害关系说,证成公民对环境公益的代表性,实现从"公众共用物的悲剧"到"公众共用物的保护"的转换。  相似文献   

2.
于文轩  景璐 《绿叶》2013,(9):61-65
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起诉难、立案难、如期审理难和信息获取难等问题。为此.应健全相关立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制度及与之相关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法律制度;同时推动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法律解释权;还应落实监督机制,督促司法人员依法审判.解决拖延判决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有了明确界定,今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受理条件、办理程序、责任方式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预计会逐步得到解决。"民事诉讼法、新环保法、《解释》中都有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专门章节,这样‘三位一体’,环境公益诉讼今后没有了制度上的障碍。"刘林说道。刘林,安徽高  相似文献   

4.
杨朝霞 《绿叶》2010,(9):38-44
从长远来看.让检察机关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不仅会造成司法体制上的混乱和实际运作上的困难.也不利于建构科学理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积极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作为”替补”性原告而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参与和辅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实现对环境公益的维护。在根本定位上,不是检察机关而是公众才是未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相似文献   

5.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在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证据自身的特殊性、保全主体不明确、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环境公益受损。因此,有必要对环境公益诉讼时的证据保全问题进行探讨,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保全主体、方式、条件,增设环境公益诉讼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相似文献   

6.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海洋环境问题较强的涉外属性决定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格主体、管辖法院等方面存在特殊的规定,此种特殊规定不宜废除。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的关系造成了海陆交叉污染案件存在适格主体、管辖等争议,且存在两诉协同上的挑战。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在地理概念上的海域,这割裂了同一污染行为下陆地与海洋的联系。陆海统筹理念要求打通陆地与海洋之间的联系,以陆海一体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可对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陆海一体化调整,以克服陆地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造成的协同问题。具体而言,在海陆交叉污染案件中可以损害发生地为判断标准,当损害发生地在海洋时,则以海统陆,属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当损害发生地在陆地时,则以陆统海,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7.
针对环境纠纷增多,现行法律不能有效解决环境纠纷、环境污染与破坏带来新问题,文章在结合典型案例阐述我国现阶段环境公益诉讼进程的基础上,确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讼主体范围,提出保障普通公众诉讼利益配套措施。通过阐述环保公益团体的地位与作用,说明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职责与分工,对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8.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撤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这个过程中存在起诉主体滥用诉权的风险,应当加强法院审查在"撤诉"程序中的影响。因此,基于法院形式中立适当偏移和原告处分权合理限制的理论基础考量,通过法院释明保证"诉讼请求"实然和环境保护应然的统一。同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介入、分类审查和执行监督等撤诉审查程序,实现环境公益的最大化保障。  相似文献   

9.
以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目的,通过梳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法律制度,并对美、日、德等国的相关制度展开比较,阐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的发展阶段。同时,以法律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为分析视角,批驳当下推动公民作为主体的主张。提出大约十年后,当制度发展到"充分的利益关系"阶段,将公民纳入法定主体范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0.
赋予公民和环境NGO环境公益诉权,目前已成为我国法学界的一个共识。但是,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不能仅仅赋予人们一项权利了事,还应该有完善的程序规则来规制和保障权利的行使。具体来说,应当建立以下程序规则:一是合理界定"诉的利益";二是合理设置起诉的前置程序;三是建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双轨制;四是建立有效的诉讼成本控制机制;五是建立诉讼时效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在我国具有理论上的依据,但是具体的构建尚需要借鉴成熟经验.本文介绍了世界公益诉讼的典范--美国环境的公民诉讼和具有巨大创造性的印度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两个国家在环境公益诉讼上的经验,给我国建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12.
环境公益纳入诉讼程序虽给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带来了新的发展,但环境问题仍旧严峻,而诉讼却并未像预想般呈"井喷"的状态,暴露了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特别是在成本制约下,诉讼主体缺乏动力,原告在与被告的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使得原告沉默成为其策略选择,从而形成驱动困境。因此,需要调整环境公益诉讼成本配制、建立公众负担原则和原告胜诉奖励机制、明确赔偿金定位和执行机制,以活跃诉讼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新型诉讼形式,准确把握其定义和定位至关重要。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按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化路径进行制度构建,其现行定义为特殊私益诉讼,现行定位为环境行政替代工具。这种定义与定位导致其与环境公益诉讼割裂,运行序位上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国家机关角色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救济和保护的利益均为环境公益,其定义应回归公益诉讼本位;政府在环境公益保护上有着广泛的职权和手段,是环境公共治理的优先主体,仅在少数行政不能的情形下才有借助司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在定位上应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补充机制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据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制度体系上应与既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置于同一诉讼系属统筹立法,在诉讼序位上应让位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4.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救济制度发展迅速,其中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环境公益诉讼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经验,而以政府为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铺开。然而,政府所进行的磋商与诉讼仍然面临着性质不清的问题,为两种制度的衔接带来了阻碍。因此,有必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的性质,以及社会组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同社会组织公益诉讼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针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是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助于将预防为主环保原则落实于诉讼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核心要素的"重大风险"仍存在内涵模糊、认定主体错位、认定路径不清等认定困境.为此,应逐一做以下完善:通过界定基础对象和划定程度要求,进而明确内涵;矫正认定主体,澄清法院是唯一决定性认定主体,但同时为行政机关和专家辅助认定设计制度渠道;最后,还应适宜地构建具体认定路径.  相似文献   

16.
葛枫 《绿叶》2014,(7):44-50
今年四审修订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界定下来,这将历时三年的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争论暂时画上了休止符。但该法条对于主体资格的规定过于笼统,仍需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范围。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有待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17.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有规范行政权力、保护公民环境权、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价值;在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已具备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观念基础、法律基础及司法基础.据此,应当着眼于现实国情,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同时,从拓宽原告资格、设定复议前置程序、引入禁令判决、以及设定律师强制代理等几方面着手细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各地环境污染事件频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其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已有多起,但由于我国立法以及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角色定位等方面的局限性,使得检察机关在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主体地位不明、诉讼权利不清。基于当下的政治环境,结合检察机关的自身优势及其职能性质,我国检察机关已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应在立法与相关程序方面不断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下的产物,切合了国家环境治理的新需求。然而,检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现其存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标准不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不明晰、裁判结果原则化等问题。建议从厘清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标准、明确举证责任分配、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主动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强化判决执行效果等方面出发,在实践中推动和深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  相似文献   

20.
我国新环保法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符合特定资质的环保社会组织。但是我国环保组织发展历程和现状表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与域外环保组织不尽相同。我国"自上而下"发展的环保组织存在缺乏社会基础,组织活动受到行政因素影响,"社会性"不明显等问题。在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并赋予环保组织诉讼权利的同时,对我国本土环保组织的实际状况进行理性分析,是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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