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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存在量刑失当、适用不宜、无明确数量规定及珍贵濒危动物间在其受保护的法律上产生不平等等缺陷。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明确保护对象,完善保护内容,明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数量以及相应的法定刑,将捕杀、走私、倒卖、经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列为同等犯罪地位并直接规定倒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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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以异地保护成本替代法计算森林生态系统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价值。栖息于四川省森林生境的濒危野生动物需要生存下去所必需的食物、水、居住环境等一切生存条件完全由人为提供、人为创造和维持的成本就是四川省森林生态系统保护这些野生动物的价值。论文以动物园饲养动物的基本成本作为濒危野生动物异地保护的核算依据,得到四川省森林生态系统对野生珍稀濒危动物的保护价值为15.45×108元/a。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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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是世界上野生动物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经过数十年努力,我国已构建起以《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为核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我国还先后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多国合作打击濒危野生动植物走私犯罪。然而,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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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濒危物种法》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濒危物种是人类的宝贵遗产,各国在1973年的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影响下,纷纷制定国内法以期有效保护和管理濒危物种。仅就1973年美国《濒危物种法》和1988年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某些方面作一初步比较,寻求差异的原因,希望对我国濒危物种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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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安全港协议制度为保护濒危物种而制定,是土地所有者与美国环境保护机构之间签订的自愿协议。协议承诺,只要土地所有者同意采取措施保护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即使后期土地上濒危物种数量增加,政府也不会对土地使用施加额外的限制。美国安全港协议适用于非联邦所有土地上的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通过提供监管的确定性换取对物种保护的承诺,以灵活的政策激励土地所有者自愿参与保护,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与土地所有者相互退让促使协议达成。基于安全港协议制度的启发,我国应在保护野生动物的过程中妥善处理土地利用与野生动物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充分发挥激励性保护措施的作用,重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的公众参与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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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与持续利用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本文从非洲南部的大象、澳大利亚的大袋鼠到北美的野生动物管理体制、欧洲的野生动物狩猎、新西兰草地牧业的转轨,回顾了世界野生动物利用与保护的历史。并追溯了我国古代野生动物管理思想,以黄羊、虎两个实例,分析了我国野生动物资源濒危的原因与现状。最后,探讨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与开发的辩证关系,提出了野生动物利用分为开发初期、过度开发期、保护恢复期及持续利用期,目前我国野生动物资源正处于保护恢复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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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覆盖变化与普氏原羚和麋鹿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普氏原羚Procapraprzewalski和麋鹿Elaphurusdavidianus为例,探讨了土地覆盖变化对中国野生动物的影响和如何在土地覆盖变化的大背景下保存濒危物种。普氏原羚和麋鹿是我国的特有动物。由于近代人口增长、土地利用和土地覆盖变化,普氏原羚分布面积由大变小,濒临绝灭;而随着农田开垦、栖息地丧失,麋鹿最终在野外绝灭。普氏原羚和麋鹿是我国野生动物具有代表性的两个典型例子。土地覆盖变化是我国野生动物濒危的重要原因。在土地覆盖变化的大背景下保存濒危物种的途径有两条:①在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和繁殖地点建立自然保护区;②对那些已经在野外绝灭,濒临绝灭的野生动物,采取人工圈养,使这些野生动物数量增长,逐步将人工繁育个体重新回归自然。我们正在为普氏原羚建立一个自然保护区,并对麋鹿实施易地保护。从现状分析,麋鹿的重新引入和易地保护是卓有成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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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一些地方的餐馆饭店,山珍野味的特色菜谱又有增多之势,有关部门去查处,他们直言不讳地说:“这些都是从异国‘走私’过来的,外来野味不受禁!”保护野生动物,是人类共同的责任.不论是“外来”或是“走私”进来的,还是国土上的,凡是野生动物,都受到保护.道理很简单,一是野生动物本身就是野生无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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