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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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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为法定解除。从性质上讲,法定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权人只需在具备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将解除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送达对方当事人,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法定解除是劳动合同最为重要的解除方式,对劳动关系双方尤其是对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劳动者一方影响甚大。  相似文献   

2.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因行使方式和条件的不同,可分为预告解除权与即时解除权,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很大差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虽规定了劳动者的即时解除权,但因立法条文体例的安排,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错误理解。通过对单方解除权的梳理分析和比较法考察,可以明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均是劳动者即时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当用人单位出现此条款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3.
被派遣劳动者是否享有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学界多回避,部分学者的观点认为,根据体系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是,被派遣劳动者无预告解除权。立法者作出如此规定有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的考量,但这种考量的正当性基础值得质疑。反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劳动合同预告解除权的规定同样值得检讨,一刀切的作法并不妥当,应以工资高低来区分劳动者强弱,并区分不同劳动者适用不同的预告解除规则。  相似文献   

4.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现如今这个经济贸易发达的时代,合同无处不在,每个企业,每个个人,只要与对方打交道,就不可避免地使用到合同,和对方建立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因合同而起的争议和纠纷也就不在少数。所以,严格审查合同,是企业与对方“打交道”时为自己设立的第一层“保护伞”,能为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对即将产生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  相似文献   

5.
违约金作为一种保证合同诚实履行的工具,乃是现代合同法律制度发展的产物。但是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处于不完全平等的状态,法律对于当事人双方为保证劳动合同履行而约定违约金的行为,通常都会持极其谨慎的态度。就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在国外的立法状况而言,欧美国家倡导不定期合同.而不定期合同是一种双方都可以比较自由地予以消灭的合同,所以这类合同已经无需用违约金来确保双方的履行,作为主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6.
劳动者提出辞职可否撤销,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本期"以案论法"即从一个案例出发,从民法形成权的视角分析包括劳动者辞职权在内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权利性质及其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在意思表示送达对方当事人之前可以撤回,但一旦送达则原则上不可撤销。  相似文献   

7.
劳动合同中止的意义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特殊事由的出现,双方当事人暂停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原来的合同履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的原因,经常会出现一些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又不适于解除的特殊情况。  相似文献   

8.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为协商解除。由于此种解除基于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行为所致,故又称双方解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以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达成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就性质而言,属于成立一个新合同从而使原劳动合同失去效力。因此,从实体上看,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问题所约定的内容应当合法;从程序上看,协商解除应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关于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9.
劳动者自动离职,也称擅自离职.是指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或未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随意或擅自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更加方便和自由,但仍有许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劳动者不能正确行使权利,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而采取自动离职方式来随意处置双方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10.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对于单方解除权是否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实践中说法不一。下面,本文将通过两个具体的案例,来谈谈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间问题。  相似文献   

11.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开始于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结束于劳动关系的终结。《劳动合同法》在多个方面对劳动关系建立中,以及相应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商确定进行了调整或明确。这些变化将直接对用人单位的日常人力资源管理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功能,主要是用来供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订立并开始履行的情况下.互相对对方进行考查,在发现对方的状况不符合自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将可能使自己处于不利时,及时、方便地解除劳动合同,消灭劳动关系。鉴于我国《劳动法》在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设计上,  相似文献   

13.
无效合同是一种无法律效应的合同。无效合同主要表现为:或是违背了法律政策的规定;或是采取威逼、欺诈手段,迫使当事人订立;或是有失公允,侵犯当事人的权益。由于下岗人员求职心切,加上缺少法律知识,往往可能掉入某些无效合同的陷并,从而吃亏上当,利益受到侵犯。君子协定由于是亲朋好友介绍,双方或是口头约定,或是仅限于工资报酬、劳动者义务的简单合同,这种“君子协定”一旦发生纠纷,由于合同过于简单,用人者按自己的意愿任意解释合同,就业者有理难辩。责阿姨到黄河路某个体餐馆当“下手”,讲好600元一个月,但到拿工资时…  相似文献   

14.
作为劳动报酬主要表现形式的工资,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工资的标准都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劳动合同加以约定的,即便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也会就此作出口头的约定。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约定.依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对此作随意的变更。《劳动法》第17条第二款所作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一规定.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相似文献   

15.
对于合同终止与解除的理解,法理上至今存在一些分歧。如有学者把合同终止作为合同解除的上位理解,使得合同终止与解除之间形成了包容关系;也有学者对合同终止与解除给予区别性解释,使得合同终止与解除之间形成了并列关系。两种理论对于我国立法都产生了影响。如《合同法》选择了包容关系的理论,将合同的解除作为合同终止的一种情形(见《合同法》第91至94条);  相似文献   

16.
本刊2011年第11期刊登了孟义均的《未出具书面通知解除行为是否有效》(以下简称孟文),经过深入辨析,笔者认为,孟文中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在这里,笔者想谈及两个概念,一是单位依法主动行使解除权而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决定或通知书,二是员工与单位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结束,由单位为员工作出的离职书面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而孟文中,这两个概念有被混淆之嫌,易给读者造成误解。首先,从《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可以得出,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有明确规定的。  相似文献   

17.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那么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否变更合同中相关条款。笔者认为: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有条件地变更劳动合同。比如:用人单位转产或重新安排生产任务、法人名称变更、劳动合  相似文献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的第八至十一条对劳动合同领域的竞业限制进行了规制。但从法、理、情三重视角来审视,这·规定存在缺陷,原因在于其混淆了“经济补偿”与“经济补偿条款”、合同履行与合同效力的概念,其对于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很可能导致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失衡。  相似文献   

19.
劳动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可以与婚姻关系进行类比,盖因两者皆有显著的人身性.都是建立在信赖基础上的关系.信赖一旦丧失.维持此类关系和谐稳定的基础将不复存在。从这一角度考察,违约责任很难成为维持这种关系的工具。而与婚姻关系不同的是.劳动关系中的人身性本身具有不平等因素.有着明显的人身隶属性,不加区别地用违约责任来保障这种关系的维持.其正当性当然值得怀疑。但同时.劳动关系又是具有财产性质的一种社会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这种关系,都有着各自所期待的利益.这种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当事人双方诚实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且劳动关系的继续性特征使得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的完整履行也构成了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利益。特别是在短期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的背景下,当事人所期待的合同利益非常清晰.当事人对自己能否履行这样的合同也非常容易评估。从这一角度考察,违约责任的引入对保障当事人双方正当财产利益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不应当简单地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   

20.
《中国劳动科学》2007,(12):46-49
李某于2003年10月到某影视公司应聘,公司经面试考核后录用了李某,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某影视公司聘用李某担任某栏目主编。试用期为两个月,月薪1万元。双方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合同。在李某到该公司工作满4个月时,公司以李某违反劳动纪律和不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口头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此后李某即未到该公司工作。李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2004年6月18日仲裁委裁决某影视公司给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起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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