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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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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立法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必要性在于青藏高原的地理位置极为特殊和重要,青藏高原自然生态系统先天脆弱、自我维持和恢复能力较差,过度放牧、城乡建设、道路施工等人的行为加剧青藏高原的生态破坏,亟需通过立法进行特殊保护。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进行专门立法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法理基础。本文介绍了立法的简要过程、指导思想和原则,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核心构造进行细致梳理。该法内容包括法律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生态安全布局、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保障和监督措施;同时,对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并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于未尽事宜,有关地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相似文献   

2.
王社坤 《环境保护》2023,(16):29-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下简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实施的首要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基于各地在生态环境状况、经济发展程度、民族文化习惯等方面的差异性,《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高质量的地方配套立法。地方配套立法应当遵循《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确立的生态保护第一基本理念。细化和补充《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已有规定是地方配套立法的首要任务;在细化和补充时,地方配套立法应当在准确区分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将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同时发挥地方立法的规则创制功能,弥补上位法的空白。地方配套立法还应当体现和回应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中各地方的特殊需求。  相似文献   

3.
青藏高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立法工作。2023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下简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已于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本文分析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立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归纳了其法律定位和主要特点,梳理了立法基本思路和框架结构,并对法律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解读,以期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刘佳奇 《环境保护》2021,49(3):36-41
为了贯彻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长江保护法》按照规划管总、资源保护统筹、水污染防治攻坚、生态环境修复协同的思路,在总则之后分章顺次规定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的流域规划与管控制度体系、以保障用水安全和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为目标的资源保护制度体系、以全方位污染防治为核心的水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以多维度修复为指向的生态环境修复制度体系。这一系列制度体系的建立,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系统性制度保障,形成了长江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5.
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对自然保护的局限性分析──兼论自然资源法与自然保护法的相互关系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在我国,一谈到自然保护立法,人们往往马上会想到我国的几部自然资源法,认为这些法律本身即是自然保护立法,而无需另立专门的自然保护法。但是,如果我们对这些资源...  相似文献   

6.
常纪文 《环境保护》2021,49(5):44-46
国家现行基础性和普适性法律解决黄河流域现实问题的针对性不强,有效规范供给不足,有必要参考《长江保护法》制定专门法律。法律名称宜为《黄河保护与治理法》。立法定位宜为协调各方面关系的行政法和调控法,实现体制、制度、机制整合、创新甚至集成创新的框架法,推进绿色和安全高质量发展的促进法。立法框架宜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配置调度、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污染系统治理与环境质量改善、流域长治久安、流域高质量发展、自然遗迹与人文资源保护、监测预警及信息共享与公开、监督管理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专章。在管理体制方面可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在法律机制方面可突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的机制,分设和衔接好各方面的权益,衔接或整合各类监测和预警体制与机制,整合行政许可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建立流域协同立法甚至统一立法的机制。  相似文献   

7.
吕忠梅 《环境保护》2021,49(3):23-29
《长江保护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流域法律,是一部以解决“长江病”为导向、整合多类法律资源、综合多种法律机制的新型立法。《长江保护法》界定了法律上的长江流域是人类社会生态系统、是独立的流域空间;为长江大保护设定了生态安全、和谐共生、永续发展的价值目标;确立了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以及长江保护的“统筹协调、系统治理”原则;呈现出超越“部门”与“地方”的特别法、统筹“保护”与“利用”的综合法、整合“空间”与“平面”的立体法的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8.
刘长兴 《环境保护》2013,41(6):48-50
湿地保护法应坚持保存和维护湿地之自然状态的目标定位,遵循保留原则和合理使用原则,与其他环境法律相协调,通过政府管理机制、生态补偿机制和有偿使用机制实现其目标,并通过明确湿地保护的政府责任、管理者责任、破坏者责任和使用者责任来保障湿地保护法律机制的运行。湿地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我国现行环境立法体例下,应当开展与相关资源立法相并列的湿地保护专门立法,以明晰的湿地概念、明确的湿地保护范围与保护对象为核心完成湿地保护法律机制的设计。  相似文献   

9.
该文论述了西部特殊生态区域环境即自然保护水、风景名胜和森林公园对于西部生态环境建设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指出保护这些具有特殊生态环境价值的特殊区域,就必须加强西部特殊生态区域环境保护立法、用法律的手段来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10.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推动其落地实施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目前黄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各地区在资源开发、治理与保护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矛盾冲突,亟须一部有针对性、特殊性和系统性的专门法律。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从顶层设计上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建立起了“硬约束”,其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立法工作经验对其他流域立法包括黄河保护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周珂  陈微 《环境保护》2020,48(6):13-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的完善做出重要的立法理念与路径指引。《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首先解决好理念与路径问题。由于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滥食滥用给环境安全与公共卫生带来巨大风险,而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立法目的缺陷、保护范围过窄、制度规定欠缺、规范体系不完善等不足,因此立法的理念与路径亟须更新。须确立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身的理念,施行更为严格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坚持保护优先原则,突出对野生动物生态属性的保护;坚持普通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实行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制度、增加野生动物生态补偿制度等,推动形成野生动物保护的合力。  相似文献   

12.
法律体系、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为使流域生态补偿有法可依,在实施中具有可操作性,就必须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体系,这种法律体系应当是法律与法规相结合,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配套,程序立法和实体立法相协调的体系.具体来说该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其一,在<环境保护法>中对生态补偿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包括规定生态补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种类等内容,以此来指导生态补偿实施.  相似文献   

13.
夏军 《陕西环境》2003,10(5):6-9
我国西部地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需要通过治理水土、退耕还林而改善环境.同时更需要通过法律调控保障改善环境途径和成果。如何对我国西部地区林业生态进行保护,该文提出了尽快制定《西部地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设想。  相似文献   

14.
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实施层面日益常态化,立法应被提上日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需要秉持本土化思维与系统观念对传统法学理论进行适度纠偏。在法律位阶与立法模式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法律对其予以系统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应正本清源,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立法的本位。为避免实践产生误解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相对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宜采取“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法”的名称,并重点就损害判定等实体性问题的类型化和标准化、行政机关权责的厘清、索赔和修复流程的规范化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相关制度和改革的有序衔接四类问题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15.
我国饮用水资源保护的立法构想和制度创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蓝楠 《环境保护》2002,(3):14-16
本文着眼于饮用水资源的保护,在对现行饮用水资源保护的现状和法律规定不足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饮用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同时,深入分析了我国饮用水资源保护立法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制度,为我国饮用水资源法制建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16.
有学者将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归结为三个方面:"观念、法律、科学"。在环境法视域下探讨生态保护红线如何落地时,可以将这三个方面转化为"司法理念、保障制度、环境标准"——想要将新《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明确的生态保护红线落到实处,需要确立以生态文明为导向的司法理念,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保障制度体系,发挥环境标准在生态保护红线中的支撑作用。  相似文献   

17.
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虽然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还难以满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进一步阐述了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相关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对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构建提出了系统性的安排。构建现代长江保护治理体系,加快完善生态文明制度,需要以颁布实施长江保护法为契机推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以推进"三线一单"编制为基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以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管理为抓手建立推行资源高效利用制度,以统筹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为主线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以落实生态环境价值为导向推进完善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治理体系为保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8.
欧盟《自然恢复法》旨在实现欧盟地区的自然恢复,其内容主要包括欧盟自然恢复总体目标设定、总体目标下各类生态系统的具体恢复目标及成员国的恢复义务、国家恢复计划、监测和报告制度等。该法具有统筹陆域和海域生态系统恢复、合理设定自然恢复具体目标、重视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的运用、关注特定种群恢复、考虑利益攸关方等优点,但在内容完备性、逻辑连贯性等方面依旧存在不足。基于此,我国应当从确立陆海一体化视野下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修复的指导思想,合理设定生态修复的法律目标,强化生态系统方法在生态修复中的应用以及构建生态修复的运行保障制度体系等方面完善我国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9.
中国土壤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在立法形式上存在分散立法、附属立法、立法层级较低等缺陷.在立法内容上存在重复立法较多、立法冲突、原则立法过多、可操作性差、基本法律制度没有建立等缺陷。现有的土壤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相关法律规定分散且不系统.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不能满足中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20.
本研究将包头市黄河湿地作为研究对象,以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为准绳,在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顺应自然的理念指导下,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为路径,在综合应用结构式访谈、实地调查、资料收集、定性分析等方法的基础上,从生态空间、湿地资源、生态修复和制度建设等方面梳理了现阶段包头市黄河湿地保护和利用方面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并针对性地探讨了加强黄河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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