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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工伤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能否得到实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工伤认定实行有利于工伤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倒置,但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却发生改变,使得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最终由工伤劳动者承担,立法目的和实际运行发生巨大偏差。从要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重构工伤认定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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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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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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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主持人,你好:发生工伤事故,工伤的治疗和住院费由社保基金报销。那么职工所在单位承担什么费用?广东河源网友阳阳阳阳,你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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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一次审议了《社会保险法》草案,工伤保险的内容尤其引人关注。草案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与具体内容,意味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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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职工在伤病治愈或医疗终结后,有可能伤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而且可能会在今后的求职中存在一定困难,可能会在工作岗位或工资待遇上受到影响。所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不再负担工伤职工再次病发的医疗费用。劳动合同解除后,工伤职工为了生活都会再次就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受伤部位需要再次治疗的补偿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再次就业遭遇困难的补偿费用。因此,无论什么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都应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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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目前,在我国很多地方,工伤保险的运行方式是由经办机构将工伤(亡)职工的赔偿款项,支付给用人单位的对公账户,用人单位再转给工伤(亡)职工或其家属。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克扣、截留工伤(亡)职工待遇的问题。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克扣职工工伤待遇?工伤经办部门如何避免此类现象的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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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类似案例二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其难点在于,由于高速运动的细小铁屑不能让人用肉眼观察到,而且因个体生理状况眼睛受伤后的疼痛和发炎症状不一定及时、明显和剧烈地表现出来,同时难以使得现场人员观察到。待到申请工伤认定之时,更是时过境迁。对这样的受伤情形,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收集到证据是非常有限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当劳动保障部门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是工伤出示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工伤时,劳动保障部门遂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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