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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关系到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和生存。本文就工伤保险争议的法律性质、处理工伤保险争议的依据、原则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工伤保险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法律适用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 ,在职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 ,职工及其亲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因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称为工伤保险争议。工伤保险争议反映的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因工伤事故所产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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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由于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后,都不会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30日内只受理工伤者所在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不受理来自职工的工伤认定的申请,这样,不利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时调查工伤事实,尽早将工伤事实的证据固定下来,为后期的工伤认定提供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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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主持人,你好:发生工伤事故,工伤的治疗和住院费由社保基金报销。那么职工所在单位承担什么费用?广东河源网友阳阳阳阳,你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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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3年来,总体现状如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如何进一步推动制度落实?为此,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三周年调研报告》,并邀请专业人士进行了座谈。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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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目前,在我国很多地方,工伤保险的运行方式是由经办机构将工伤(亡)职工的赔偿款项,支付给用人单位的对公账户,用人单位再转给工伤(亡)职工或其家属。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克扣、截留工伤(亡)职工待遇的问题。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克扣职工工伤待遇?工伤经办部门如何避免此类现象的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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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定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所有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均按全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社会工伤保险机构统一支配这笔费用,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交由社会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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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护》2015,(5)
<正>1995年1月1日,《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但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因行业特殊,用工主体、劳动关系及工资计发形式等复杂、多样化,多年来一直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这些企业风险又较大、工伤事故较多,尤其是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伤亡后医疗救治、经济赔偿等待遇及善后工作较难依法处理,不但工伤职工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甚至引发、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发展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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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工伤及由工伤产生的经济补偿问题历来是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就经济补偿而言,现阶段主要有4种形式:1.依据《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在确定工伤保险改革的地区,普遍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工伤费用统筹,对工伤员工提供经济补偿。2.依据《民法通则》、《劳动法》等法律与行政法规,由用人单位或雇主个人承担劳动者工伤经济补偿。3.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所需经济补偿费用,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自行承担。4.少数地区开办雇主责任保险以及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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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职工在伤病治愈或医疗终结后,有可能伤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而且可能会在今后的求职中存在一定困难,可能会在工作岗位或工资待遇上受到影响。所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不再负担工伤职工再次病发的医疗费用。劳动合同解除后,工伤职工为了生活都会再次就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受伤部位需要再次治疗的补偿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再次就业遭遇困难的补偿费用。因此,无论什么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都应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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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一样是社会保障法体系中后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作用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获得及时救治和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预防工伤事故发生,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提高企业的安全卫生保护层次和管理水平.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直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和保证工伤保险制度的贯彻和实施,标志我国对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保护已经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条例>对维护工伤职工权益上较以往类似规章迈进了一大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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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与存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一项重要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均将此项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发挥工伤保险的保障功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该项待遇,其标准和存在的必要性均值得进一步探讨。改进和完善工伤职工的后续医疗保障问题,有利于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待遇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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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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