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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环境保护》2003,25(4):50-50
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是否属于污染物处理设施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经研究 ,现做出解释 ,全文如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3号 )第四条规定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套的工程、设备、装备和监测手段 ,各项生态保护设施。”另据《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 0 0 0 - 0 2 -2 2印发 ,环发 [2 0 0 0 ]38号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试行 )》第一部分第三条的规定 ,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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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大气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的刑事制裁做了具体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造成严重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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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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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申了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在建设项目编制环境报告书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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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振亚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3,(8):26-29
随着《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继实施,电子废物的回收处理工作又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中,《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14条(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或者设备中的使用……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回收废弃产品或者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4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分别规定了电子产品生产商的回收处置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国家试图通过“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贯彻来规范我国电子废物回收处理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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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环境保护》2003,13(2):42-45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年10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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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环境保护》2015,(2):73
<正>(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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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8条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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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油气田环境保护》2006,16(2):54-58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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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5日,国家环保总局第26号令颁发了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1999年3月30日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