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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保行政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为解决环保行政纠纷依法进行的活动。它是以环保行政纠纷和环保行政案件为前提条件的,前者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对环保行政主管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处置不明、认为违法或不当而发生的行政法上的权益争执或异议;后者主要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并受理裁判的环保行政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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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已经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成为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并已引起环境管理部门和理论界的广泛讨论。明确环保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至少有两个基本问题必须回答。其一是环保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被提起诉讼;其二是环保机关对污染赔偿纠纷所作的处理决定能否被起诉。一、环境机关的哪些行为可以被提起诉讼环境行政诉讼应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保机关为被告,这一点是肯定的。但环保机关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为被起诉的理由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的规定,除了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可以被起诉外,公民或组织不服环保机关对某种问题采取的一些强制措施,都可依法以环保机关为被告提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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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首例渔业环境污染案”的消息见报后,针对这一环境诉讼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学者们先后在《中国环境报》、《中国环境管理》杂志和《经济法制》杂志上进行了广泛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环保局对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若当事人不服,能否以环保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当事人是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提起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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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公益诉讼条款,允许“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简单。今后,需要在环境单行法中作出配套规定,为环境NGO提起公益诉讼设置适当的资质条件和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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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是国家环保行政机关依据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时使用的一种文书。从行政诉讼的观点来看,它既是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被监督管理单位某一项查处事项具体行政行为的终结,也可能是产生环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引发点。因此,本文想就此浅谈一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中行政诉讼观点的运用。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中运用行政诉讼观点的必要性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地位,要求必须运用行政诉讼观点。在环保行政处罚程序中,环保行政处罚决定既是查处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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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则,是指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或体现的,反映环境行政诉讼的性质、特点和规律,对环境行政诉讼具有指导意义且在诉讼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有关诉讼的基本原则,对开展环境行政诉讼具有直接指导意义,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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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关键或重点就是确认环境权特别是公民的环境权。明确了环境权也就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环境维权行为奠定了法律权利基础。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权利";"一切单位和个人,对污染破坏环境、侵犯环境公益的行为,都有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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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5,(10)
<正>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公民个人、社会组织所不具有的优势,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对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当前大多数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已多次出现。然而我国法律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却未有明确规定,因而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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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5)
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检察建议具有法律监督性质,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对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方式。检察建议置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前监督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在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中起到缓冲作用。未来我国检察建议的完善应当注意拓展检察机关提起检察建议的范围、细化检察建议与行政公益诉讼的衔接、保障检察建议的实践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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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
在环境保护行政监管领域,如何通过引入和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效矫正环保领域的"政府失灵"一直是公益诉讼的热点。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已有理论与实践基础,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紧跟改革新动向,在诉权行使、受案范围、诉讼请求的确定等方面加以完善,并加快试点工作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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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建国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7-10,91
2007年,德国制定《环境损害预防及恢复法》,扩大了自然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强化了义务人的预防责任,完善了公民参与制度。通过建立公益诉讼程序,赋予了环保组织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权利。我国破坏和污染自然环境的现象非常严重,在完善自然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时,确有必要借鉴德国的相关立法经验,通过立法建立自然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