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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行政机关第一时间应清除损害并进行评估与修复,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立法规定相对粗糙,难以具有执行力。而《瑞典环境法典》则从本国国情出发制定其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制度,污染发生后环境监督机关迅速进入污染区域调查并制作报告,明确事后治理责任主体,并通过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损害修复应达到的水平并开展损害修复工作。瑞典经验启示我国应发挥行政机关在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明确损害修复的责任主体,同时根据不同的环境损害情况实施相应的修复方案,保证修复的顺利展开,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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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学说和司法实务在污染环境行为的认定依据方面存在"排污标准说"、"违法或超标排放标准说"以及"损害标准说"之别。鉴于存在污染环境行为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和非充分条件,采用"损害标准说"有混同不同责任成立要件之嫌,"违法或超标排放标准"已被侵权责任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所放弃,因而,认定污染环境行为宜采用排污标准说,即排污是否获得许可、是否超标均不影响污染环境行为存在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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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是说 ,无论侵害人———污染环境者主观上有无过错 ,也无论国家对此是否已经收费或处罚 ,只要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受害人就可以请求获得赔偿。《民法通则》第 12 4条规定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所说的“依法” ,就是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 2条规定 :“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 ,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水污染防治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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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环境标准的基本情况1973年颁布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以来,国家环保局共颁布各种国家环境标准231项,其中有环境质量标准9项、污染物排放标准55项、基础标准9项、方法标准129项、样品标准29项。此外,各地还颁布了地方环境标准35项。这些标准紧紧地围绕污染控制项目,从概念、定义、检测方法、质控手段、环境允许值和排放源控制指标等方面作出技术规定,形成了一个内部相互联系的环境标准体系。从实践上看,该体系结构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我国环保工作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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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责任有其自身的特点,是处理环境损害赔偿以及其他环境民事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值得加以研究。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作环境民事责任指公民、法人因破坏或污染环境而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民事主体因不履行环境民事义务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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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达标排放生产废水 ,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常排放污染物 ,含有污染物的污水流入鱼塘后 ,造成塘鱼大量死亡。这种未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知道 ,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一般民事法律责任的要件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4 1条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在这里 ,并未规定加害人只有从事了违法的行为 ,才承担赔偿责任 ,而只规定 ,引起污染危害的 ,不论其排污是合法还是非法 ,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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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发挥生态环境损害公私法协同治理的效应,在公法救济上需要明确第三人在磋商中的定位。从15省份磋商办法以及十大典型案例看,磋商第三人存在着法律性质不明、参与方式失灵、参与效力不足三方面问题。在法治化轨道路径上,可以将磋商第三人类型分为技术专家、其他机关、利益相关者,其法律性质应分别确定为“智囊团”、协助者或监督者、监督者。参与方式上应将技术专家和利益相关者规定为应当参与人、其他机关规定为可以参与人,以此细化参与方式和参与环节。参与效力上应在区别三者功能和作用的基础上,分别规定其意见表达对于磋商结果的约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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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看似“顶破天”的最高额罚款却使得法律陷入了“便宜责任企业”、“放纵污染”、“鼓励污染”的尴尬。面对频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行政罚款机制难以威慑和遏制违法行为。对此,应综合发挥行政处罚责任制度、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制度和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的作用.令责任人得不偿失。而在罚款行政处罚已经封顶、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可能但尚未被受理的情况下,探讨建立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以为补充.尤显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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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空气污染”被认为是继“煤烟性污染”、“光化学污染”后的第三大类污染。依据《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本文对标准中规定的4类化学物质共19项监测指标,就其种类、来源、特点及危害进行了分析,对如何监测进行了说明,并对预防室内环境空气污染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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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去年 ,我们村附近新建了一家糖厂 ,经常排放废水、废气污染农田 ,造成粮食减产。我们与厂方交涉 ,要求赔偿损失 ,可厂方说 ,他们也不是故意的 ,再说 ,已经向环保部门交纳了排污费 ,所以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 ,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宁夏石咀山市 :刘农刘农同志 :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4条规定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 41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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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32条规定,对造成污染的单位,由环保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国务院关于《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排污单位要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规定,造成污染的单位要向受损失的单位“赔偿损失”,有关污染方面的纠纷“由环保部门处理”,当事人如果对处理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新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第36条)。以上这些规定可以归纳为三点: 1.造成污染的单位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2.污染引起的纠纷由环保部门处理; 3.污染纠纷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或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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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标准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经济管理中,目标管理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方法。环境标准可以被认为是环境管理中的目标管理。环境标准工作是环境管理的中』动环节,也是强化环境执法的重要手段,如果不抓住这个环节,强化环境执法管理就是一句空话。所谓环境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对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方法等名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制定和批准的各种标准的总称。它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环保方法标准、环保样品标准5类。它既是标准体系的一个分支,又属于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环境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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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湘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2(3):70-72
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日益突出,我国现行法律在噪声污染对受害人的补偿方面在立法上存在许多不足,环境噪声污染的程度要用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来衡量。造成噪声污染损害的,要公平、恰当地确定赔偿金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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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标志的产生环境标志是一种张贴在产品上的证明标志,代表着这种产品不仅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处置过程中也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少,有利于资源的再生和回收循环利用。环境标志制度是依据有关环境标准,由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标志和证书.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环境要求,对生态环境无害。环境标志制度的认证标准包含资源配置、生产工艺、处理技术和产品循环再利用及废弃物处理等各个方面。世界上首先实行环境标志的是德国。1978年原联邦德国开始实施“蓝色天使(BlueAngel)”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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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人环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的控制所做出的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的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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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对违法行为的罚款规定,没有具体罚款标准和实施细则,因此随意性大,在执罚实践中遇到不少问题。为此,我们对违反“三同时”规定、“三废”排放、污染事故、噪声损害等违法行为,实行罚款的具体办法以及执罚程序进行了初步探讨。一、罚款标准的探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实施罚款处罚时如何“量罚”,实质上就是对那些违法行为该强制行为人(法人、自然人)支付多少“金钱”作出判断。如果这种方法由特定的机构颁布或统一掌握使用,就成为“量罚标准”。由于它的使用,关系到社会和被罚者的经济活动,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