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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跨行政区划环境问题的整体性决定了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更强调增强司法协作意愿,更需要整合各区域内的资源,加强合作、综合治理;跨行政区划环境问题的交互性决定了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更强调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司法协作体系,更需要加强立法层面的协调保障与司法层面的统一协作。基于此,该研究采取法规范分析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对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规范进行分析,对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改革实践进行总结,提炼出:由特定检察机关集中管辖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将“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公益损害制度化的北京模式;省内、省际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采取上级协调协同治理与同级省际之间协商并举的青海模式。这些改革实践提供了现代化的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智慧,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成熟制度参考。与此同时,因法律规范供给不足,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设立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层级设置不清的困难;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管辖权仍具属地性,与人民法院的管辖冲突不可避免;检察机关在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缺乏强制力、行使调查取证权的相关保障不足、调查取证存有环境困境;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  相似文献   

2.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强调对环境风险的预防功能,有助于完善环境风险规制体系、顺应司法救济逻辑顺位并回应社会公众预防环境风险之需求。当前,中国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偏离司法裁判逻辑、忽视预防性责任主体、受限于损害救济范畴等局限性问题,致使诉讼预防性功能彰显不足。现代社会下的行政机关承担着环境风险规制任务,但风险的科学不确定性必然会使行政权遭遇风险规制难题,美国货运协会案表明对环境风险行政责任的寻求不仅具备必要性,也具备可行性。中国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应当转向以公法责任为基础的公法诉讼类型,强化法定义务主体的风险预防责任,涵盖环境资源利用行为与环境风险行政规制行为。从逻辑进路看,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坚持尊重环境风险行政判断的基本立场,确立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地位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递补地位,并在诉讼过程中纳入包含环境健康要素在内的风险考量,明确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确立多元主体诉权融合。就具体制度而言:一是在坚持公法诉讼性质定位基础上,作出具备公法属性的立法思路设计,包括立法模式、风险范围及程序规则;二是通过拓宽案件线索来源、诉前程序的类型化、明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及完善风险认定体系这四个方面构建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发挥其环境风险治理监督功能;三是通过细化风险认定标准、引入不同方式的诉前程序、完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及增加司法听证程序来重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现诉讼预防性措施的优化适用。  相似文献   

3.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了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代表国家排他性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制度,为海洋环境公益提供了特殊的诉讼保护方式。因该项制度设计的粗疏以及关联政策、立法回应不足,造成对该条款规定的理论解释困惑和制度适用障碍,导致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类型受限、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诉讼程序衔接不畅、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两种角色"手段配合不当的突出问题,直接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功能发挥。破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阐明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背后的诉讼法律关系和应用法理,完善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诉讼制度体系,实现海洋环境保护的诉权利益调整和诉讼秩序优化。重点是打破现有研究的思维定式,避免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的诉讼类型推演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并作为讨论前提,明确该条款规定为带有维护海洋环境公益特点的"准环境公益诉讼",将其与"私益诉讼""国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合理界分,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理顺各类型诉讼和保护机制之间的关系。在此之下,完善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两种角色"作用发挥的制度设计,保障环境行政手段与诉讼保护手段之间的衔接配合,理顺海洋环境公益保护各类型诉讼提起的顺位与程序,促进各类诉讼手段各归其位,形成与行政保护机制的合力,最终实现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  相似文献   

4.
新《环境保护法》对符合相当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立法确认,是其作为起诉主体的"扬"的价值实现,这在立法上体现了《环境保护法》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进步。确认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既有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等理论支撑,也与其自身的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密切相关,更重要的是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为探路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详细规定指明方向,美国、德国、日本、印度等国家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保障制度的演变为我国提供了比较法意义上的借鉴。当然,新《环境保护法》为防止滥诉、保证适格诉讼、节约司法资源,对环保社会组织同样规定了登记部门层级、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年限、诚信状况等方面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具有积极意义,是环保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积极层面的"抑"。与此同时,环保社会组织要承担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角色,其自身面临较多内外部困境,主要表现为登记管理手续繁复、激励措施力度不足等外部消极层面的"抑",以及其自身独立性欠缺、资金缺乏、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等方面表现出的内部消极层面的"抑"。在新《环境保护法》进步性规定下,要充分发挥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作用,就要遵循"欲扬先抑"的路径,采取诉前通知、司法(预)审查等细节制度对其积极层面的"抑"予以加强,并就消极层面的"抑"的各种表现形式予以改善,克服抑制条件,促进抑制条件向正向激励条件的转化。  相似文献   

5.
环境公益诉讼是经1981年马骧聪先生从美国等西方国家介绍引入中国,到2005年对该制度的介绍评价仍在继续。很多学者赞同我国引鉴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用于环境公益诉讼。自1981至2005年,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主题的研究共有期刊论文80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40篇、会议交流论文12篇。在这些相关文作中,未见系统研究或专门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论文在法学权威刊物发表,也未见系统阐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或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门著作,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相关或有内容涉及的著作仅3部。这些作品讨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原告资格、受案范围等重大问题和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费用负担、受诉法院、原告培养和原告激励、环境鉴定等细节问题。不可否认,我国学界、政界以及其他关心环境保护事业的人们为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了有益的理论准备工作,但所做的理论准备却并不充分,表现为没有真正解决何谓环境公益这个基本认识问题,也即对何谓环境公益这个问题的回答模棱两可。正是因为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准备不充分,才有后来的制度建设实践中的一波三折。虽然人们对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倾注了无限的希望,但其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的"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实则同类。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近路线是仿照美国《清洁水法》等法律设置公民诉讼条款的方式,在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环境法时添加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  相似文献   

6.
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不可能成为权利的对象,环境权论和公共信托理论都无法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理论支撑.多人利益意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以公民财产权、人身权等为根据,无须再虚构其他的理论根据.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私人实施法律理论是国家论、权力论,这种理论和我国法律中的公民检举权都以"积极公民"的存在为前提."积极公民"存在于个体与利益共同体关系中.国家、民族、自然环境决定的特定区域中的人的集合等都构成一个共同体.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的责任是公民担当"私人总检察长"、公益起诉人的理由.集体利益环境诉讼的理论基础是作为环境共同体成员的公民对共同的环境利益的责任.多人利益环境诉讼实际上是私益诉讼,只有集体公益的环境诉讼才是需要我们努力建设的环境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7.
随着生态环境压力的不断增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经成环境公共利益救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是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活动、正确解释适用法律的指引,准确把握其目的是人民法院做出公正判决的根本保障。"常州毒地"一审判决所暴露出的问题,反映了一审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把握的偏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二分结构下,对环境公共利益进行司法救济的具体制度形态,其在整体环境公共利益救济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救济方式,体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双重目的——第一重目的:消除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第二重目的:公平合理地配置因环境公共利益损害而产生的成本,双重目的之间密切相关、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为保证在未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法律解释适用的准确适当,须以环境公益诉讼二分论为逻辑起点;分别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定位的外部视角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手段的内部视角,厘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并最终阐释其对案件裁判中法律解释适用的影响,借助目的解释方法,根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环境公共利益的不同环节。以有效性为视角,构建具体的解释适用规则:第一,在评估损害状况环节以科学性为解释标准;第二,在确定救济方案环节以契合性和合理性为解释标准;第三,实施救济行为环节中以及时性为解释标准;第四,在核算损害成本环节以价值合理性为解释标准:第五,在配置损害成本环节以公平性为解释标准。  相似文献   

8.
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种类——从对“公益”的解剖入手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公益诉讼中的公益依主体构成不同分为多人公益和集体公益两种.前者是多个人分属的利益.之所以称为公益,是因为它是多个人的利益.后者是一种整体利益,是多数人组成的集体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利益.多人利益意义的环境公益诉讼实际上是侵权诉讼,这种诉讼的理论基础是私人权利.可以把它叫做环境公益诉讼.集体利益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人类环境利益的诉讼,其理论基础是国家利益或人类共同体利益.可以把它叫做环境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诉讼各有自己的理论基础.环境公益诉讼本质上是私益诉讼,其理论依据是公民权利;环境诉讼是真正的公益诉讼,这种诉讼的理论基础是人类利益理论、国家利益理论.  相似文献   

9.
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与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建立良好、和谐一致的环境法律体系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目标责任制、排污收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等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需要变革与创新。许多新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亟待上升为法律制度。因此,《环境保护法》扮演着整合性环境立法的角色,修订时应持资源、环境与生态的整体观念。基于调研和理论思考,提出6点建议:提升立法层次、增强法律权威;确立环境优先、追求社会至善;制约行政权力、明确政府责任;提倡环境自治、保障公众参与;突破诉讼瓶颈、鼓励公益诉讼;理顺权责关系、提高管理效率,以期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环境司法是进行环境保护的必要手段,我国从2002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设置专门环境法庭,这一外生事件为准自然实验提供了研究场景。本文以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2006—2016年共4 340个观测值为研究样本,采用倾向得分匹配和双重差分方法(PSMDID)检验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企业环境治理影响的异质性及其经济后果。研究发现:环境司法专门化能够有效地促进该地区企业进行环境治理,而且企业是通过扩大整体资本投资的方式进行环境治理,但是企业环境治理投资抑制了生产性资本投向。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首先,与中西部地区相比,东部地区的环境法庭设置更能有效地促进企业进行环境治理;其次,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相比,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地区,其所在地区的环境法庭设置能有效地促进企业进行环境治理;然后,与环保纳入官员考核体系之前相比,环保纳入官员考核体系能更加有效地促进企业进行环境治理;最后,地区环境规制与环境司法专门化之间起到相互补充作用,在环境规制强度低的地区,环境法庭的设置能有效地促进企业进行环境治理。因此,各地法院应加强专门环境法庭的设立,积极推进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的审理模式,因地制宜地探索环境司法审判程序,才能有效地促进企业进行环境治理。除此之外,政府应该采用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引导企业进行合理的资本投向,以确保企业环境治理的同时能够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
环境规制是实现农业面源污染减排的重要手段,而科学合理地划分环境管理权力是夯实环境规制减排绩效的制度基础。厘清环境分权、环境规制与农业面源污染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优化环境管理体制和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鉴于此,文章将环境规制、环境分权和农业面源污染纳入同一分析框架,基于2005—2017年省际面板数据,构建动态面板模型和面板门槛模型,实证考察了环境分权、环境规制与农业面源污染的内在联系。研究结果显示:①环境规制是抑制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要手段;环境分权、环境监察分权和环境监测分权对农业面源污染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环境行政分权对农业面源污染则表现为负向作用。②环境事务管理权力的下放将恶化环境规制的农业面源污染减排效应,引发“绿色悖论”效应,其中环境监察分权和环境监测分权的影响尤为突出。③从区域层面来看,中西部地区环境事务管理权力下放引发的“绿色悖论”效应显著,而东部地区则不显著。④环境规制对农业面源污染的影响随环境分权程度的变化呈现出门槛特征。伴随环境分权程度的提高,环境规制对农业面源污染的影响由“援助之手”转为“攫取之手”。因此,为解决日益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应制定差异化的环境分权策略。一方面,环境行政权力应适当下放,而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权力要逐步上移;另一方面,进一步压缩中西部地区环境政策自由裁量空间,加大农业环境考核与监督力度。同时,建立长期动态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形成联防联控治理格局。  相似文献   

12.
现有文献认为生态转移支付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提升地方生态环境质量双目标,而目标的多样性会影响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效果及目标的实现。文章基于环保支出和农林水支出的中介与调节效应,对生态转移支付的生态环境目标进行了理论分析,利用2010—2018年甘肃、贵州、湖北及河南四省的199个县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实证研究表明:在样本期内,生态转移支付促进了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的提升,中介效应和调节效应模型的结果表明,中国地方生态转移支付资金对辖区环境保护效果中,环境保护支出起到部分中介效应,农林水支出不仅调节了生态转移支付的地方环境保护支出效果,而且调节了环境保护支出对地方环境质量的影响。因此,由于地方政府具有环境治理信息优势,省以下制度目标更能体现辖区生态需求,省对县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会有效促进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环保激励效应较为明显。同时,县级地方政府应该逐步摆脱"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径依赖,逐步转向经济与环境"双目标协同发展"模式。为了协同生态转移支付的双目标,"自下而上参与式决策"可以作为环境治理的有益补充,通过地方政府多元化实践改善环境质量。  相似文献   

13.
环境预警制度蕴含了一项使行政权力合法扩张的"对应性架构",即预警级别与"强制型"或"限制型"措施之间的充分必要关系。在制度运行过程当中,环境行政权力却出现了"选择性失语"和"运动式肆意"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预警级别发布时的"隐匿"与"从轻",从而对公民健康权益保护不足;二是预警状态下环境行政权力的扩张过度,使得对个人自由与企业经济自由侵害过度。由于环境治理领域"被害人-加害人"二元对立关系的模糊化、趋同化甚至同一化,传统公法学体系中的权力制约理论无法对预警状态下多样化和多层次性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地规制。那么,便有必要对现有的环境预警制度进行修正与纠偏。因此,可以从"对应性架构"的载体及其前后两端入手,对环境预警制度进行法治化建构。具体而言,对环境预警的载体"应急预案"进行形式改造,提高环境应急预案的规范层级,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制定、修改等程序性规定;明确不同预警级别设定的规范层级,将作为被宪法所保护的客观利益——生态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边界——通过"前端"预警标准予以划分;对预警状态下行政权力的"外部"制约程序予以完善。基于预警级别标准体系的划分,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后端"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附带性审查",同时,赋予私主体直接针对预警状态下具有"外化"法效力的内部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  相似文献   

14.
利用2006—2017年我国30个省级行政单位的面板数据,采用空间计量模型对财政分权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并通过效应分解分别计算出财政收入分权和财政支出分权对环境污染的直接效应、空间溢出效应和总效应。模型估计的结果表明:①财政收入分权与财政支出分权通过直接效应和空间溢出效应两种途径对环境污染产生显著影响,但收入分权与支出分权对环境污染的空间效应具有异质性。②财政收入分权对环境污染具有显著的负向直接效应和负向空间溢出效应,影响系数分别为-5.429和-17.572。提高财政收入分权度不仅有利于减轻本省份环境污染,也对邻近省份的环境污染起到抑制作用。而财政支出分权对环境污染具有显著的负向直接效应和正向的空间溢出效应,影响程度分别为-3.345和1.173。提高财政支出分权虽然有利于减少本省份污染的排放,但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省际的污染外溢效应,提高邻近省份的污染程度。③从总效应来看,财政收入分权和财政支出分权对环境污染均呈现出显著的负向相关性,影响程度分别为-23.001和-2.172。提高财政分权可降低环境污染水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提升。④通过构建不同空间权重矩阵,检验模型的稳健性,结果表明模型估计是稳健可靠的。根据分析结论,可能的启示与建议有:①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在提高财政支出分权度的同时提高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分权度,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②继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完善绿色经济考核机制,引导地方政府加大对污染治理和环境改善的支出水平及效率。  相似文献   

15.
环境损害赔偿之关键前提:因果关系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随之引发的环境损害问题越发严重。然而由于技术的局限性,大多数损害得不到赔偿。因果关系判定,作为环境损害赔偿的关键前提,正是我国面对环境污染事故频发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基于环境损害的因果链条,以科学严谨的角度,构建了一套适合我国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程序;而后,为了避免由于环境系统的复杂性而导致该程序无法顺利进行的情况发生,本文对国外先进的因果关系判定原则进行了分析,并以此建立了判定程序和判定原则相结合的因果关系判定体系,该体系旨在帮助遇到"瓶颈"的判定程序能够按照体系中的判定原则以一种"迂回"的方式继续进行。本文所构建因果关系判定体系,在保证科学严谨性的同时,兼顾了实用性和时效性,避免了因果关系判定这一关键环节陷入无休止的考证和证明之中,对环境损害赔偿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技术支持作用。  相似文献   

16.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明确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问题,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损害需要承担责任将成为中国法治时代又一个崭新的命题,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担责因何而生、又因何而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确立的理论根据到底是什么?笔者认为只有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确立的理论基础,才能促进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构建与救济机制的健康运行,才能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为研究视角,探讨了生态文明观作为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确立的理论基础之科学性与合理性。本文研究发现,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不仅扫清了环境损害责任确立的思想和认识障碍,而且回应了个别学者对环境损害责任成立的质疑,为环境损害责任的确立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不仅如此,生态文明观还为环境损害责任的实施提供了政治、经济、文化、技术和法治保障,是生态文明观孕育了环境损害责任。本文进一步分析了生态文明观之所以能够孕育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原因,是因为生态文明观与环境损害责任有诸多内在的共同性:生态文明观与环境损害责任之间同根同源,都起源于生态环境危机的时代背景,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环境保护,共同的手段就是环境法治,最深层次的共同价值追求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中国未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应当自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为指导,自觉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作为思想指南和理论渊源。  相似文献   

17.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主要的环境政策工具之一。然而,自1982年这一制度正式建立实施以来,经过2003年的制度改良,始终未能解决征收成本高、使用效率低、寻租行为盛行的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导致该制度的减排效果不佳。因此,近年来,排污费改排污税的改革提上议事日程。这一改革是否能够收到设计者们预期的效果?为从理论上回答这些问题,从中国现实出发,借鉴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研究方法,通过设计一个包含政府征收排污税行为和政府污染治理技术投资行为的经济系统,考察动态条件下排污税对环境质量的长期影响,以及征收排污税对厂商行为和消费者行为的长期影响。根据本文的分析,单一的征收排污税并不一定能够改善环境质量,不一定能够促进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拐点的出现,也不能减少企业污染物排放;同时,排污税降低了资本积累速度和经济增长速度,但对消费者消费路径的影响是不明确的。最后,本文建议,政府应投资于污染治理技术的改进能够持续的减少最终污染物排放,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  相似文献   

18.
有效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伴生的多种类型生态环境风险,是保障可燃冰产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本文的主要目的即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规定的多元共治的环境法治理念和制度框架下,研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理论基础、现实必要性及其制度路径。文章主要运用类型化方法来梳理与归纳海底可燃冰开发引致环境风险的具体类型;运用理论分析与价值分析方法,论证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必要性;运用法教义学分析、比较分析与系统分析方法,检视与剖析我国传统行政管制模式下的制度体系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绩效与利弊,归纳与展开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制度路径。本文的基本结论是,传统环境管制模式难以有效治理海底可燃冰开发引致的新型环境风险,当前我国所创新的环境多元共治模式,可以矫正政府单维管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缺陷、弥补"监管之法"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疏漏、克服单一行政命令方式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困境,系统构建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治理体系。在完善行政监管和推进私人治理两个层面对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建议。在完善行政监管层面,我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经过拓展解释适用,仍然因为规制路径的间接性、零散性而产生内生弊端,亟待专门立法;在推进私人治理层面,多元共治机制分为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与诉讼机制,应重视通过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可燃冰行业协会与私人等多元主体采取多元参与和私益诉讼方式,以发挥其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综合效用。  相似文献   

19.
水环境承载力约束下区域城镇化发展合理速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城镇化发展在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导致水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基于区域水环境承载力探讨了城镇化发展合理速度的计量方法:①构建城镇化进程中水环境承载力评价系统,分析城镇化子系统及水环境承载力子系统的基本要素,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基于评价指标,利用向量模法测算水环境承载力综合评价值。②构建水环境承载力约束下的区域城镇化发展合理速度分析模型。③根据不同城镇化发展速度、政府不同管制力度设置9种组合情境,在对相关评价指标进行预测的基础上,分别测算不同情境下的水环境承载力综合评价值;通过“阈值”门槛筛选出合理情境,确定区域城镇化发展速度的合理范围。以经济实力强、城镇化水平高、水环境压力大、制度相对健全的江苏省作为研究区域进行实证分析,测算了2006—2017年江苏省水环境承载力综合评价值,以及2030年9种组合情境下的江苏省水环境承载力综合评价值。获得如下研究结论:①2006—2017年间江苏省水环境承载力虽呈现一定的波动,但2013年以后随着政府管制力度的加强,总体上呈现良好的上升态势,但水环境承载力下滑的压力已开始显现。②2030年9种组合情境中,只有“中/强”“低/强”“低/保持”满足水环境承载力阈值标准。结果表明:到2030年,政府对水环境管制力度“强”的情形下,江苏省城镇化发展可以维持1.0%~1.2%的年增长率;政府对水环境管制力度“保持”的情形下,江苏省城镇化发展只能维持1.0%的年增长率,并据此提出了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20.
中国开始实施环境保护税法的时间位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过渡的时期。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大气和水污染物的税率区间,因此实际执行的税率存在优化的空间。虽然征收环境保护税是为了达成环境目标,但是该项税收同样可以服务于经济和社会目标。本文拟对环境保护税这一市场化的环境政策价格工具进行优化,从这一崭新研究视角切入,探讨协调经济与环境关系的原则,以期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依据。本文的研究方法基于一个包括企业、政府和消费者的世代交替模型,各经济主体进行分散化决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染,政府向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并且治理污染,消费者的内生寿命受到污染存量和人均产出的共同影响。根据市场均衡条件,本文得到描述物质资本和污染存量动态变化的非线性差分方程,在此基础上进行解析证明和数据模拟。研究得到以下三点结论:第一,同一个环境保护税率无法同时实现经济产出最大化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这意味着在高质量发展阶段政府需要抛弃以经济增长为中心的政策思路,转而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确定最优的环境保护税率。政府提高环境保护税率,可以实现由经济产出最大化向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转变。第二,相较于最大化经济产出的税率,最大化社会福利的环境保护税率在转移路径上会造成各主要变量较小的波动,并用一定的经济产出换取更多的物质资本、更优的环境质量、更长的人均寿命、以及更高的社会福利水平,因此支持了前述政府需要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确定最优环境保护税率的结论。第三,最大化社会福利的环境保护税率在基准模型中的数值为1.96,但污染物的异质性会影响最优税率的数值。污染物较低的自然扩散速度、较严重的健康损害程度、较高的治理技术水平都会提高最优的环境保护税率。本文提出三点政策建议:第一,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最大化社会福利水平。第二,通过提高环境保护税率体现发展理念的转变。第三,促进医疗卫生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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