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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期间提出了CO2排放力争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双碳"目标的确立提出了艰巨而紧迫的立法任务。由于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因此,中国未来气候变化立法的监管领域在关注国内监管空间和已有立法的同时,还应注意其国际面向的监管空间和衔接。气候变化法律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国际上还没有通过一部气候变化法即可解决全部碳排放问题的成功先例。气候变化法律监管空间宏大,涉及领域和问题复杂多样。所涉及的领域和问题都与应对气候变化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这决定了气候变化立法包含以实现气候政策目标为主要目的的直接立法和对气候目标实现具有支持、阻碍影响的间接立法两种类型。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应采用双阶体系构造模式,即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模式。直接立法包括气候变化的框架法和专项立法,间接立法包括所有间接影响气候政策目标实现的相关法律。直接立法解决应对气候应对的目标、碳预算、管理体制、实施机制等较为集中的问题。间接立法则因为气候变化监管措施跨领域、跨部门和行业,应拓展至能源法、经济法、农业法、环境法、民商法等领域。直接立法和间接立法的有关法律制度应密切配合,彼此呼应,构成一个完整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以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双阶模式构建中国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是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并以此从不同的路径实现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  相似文献   

2.
气候风险是现代风险的典型代表,其对既有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新挑战,要求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进行回应。对气候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不仅具有必要性,还具有完善权利救济途径和弥补代议制多数民主局限的双重正当性,有利于从整体上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作为对气候风险的法制回应,201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黎协定》,明确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义务,触发了针对国家气候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气候诉讼浪潮。而作为新兴领域立法,气候立法在各国既往的合宪性审查实践中缺乏经验的积累和基准的建立。美国和德国代表着世界上现存的两种合宪性审查模式。对美、德两国相关宪法理论和前沿实践的对比分析,有利于为中国气候立法合宪性审查的开展提供参考,进而提升中国气候立法的科学性。在宏观层面,中国是《巴黎协定》的缔约方和积极践行者,今后在对相关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时总体上应向气候变化问题保持开放,同时对气候立法宜采用一种较为宽松的审查基准。在具体操作层面,以比例原则为框架进行审查,这种技术模式不仅与中国的宪法语境更相洽,也与强调可持续发展的气候立法更为兼容。  相似文献   

3.
全球气候治理的行动离不开气候变化科学认知的进步。随着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相继宣布其碳中和目标,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正经历着从科学探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到低碳转型、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系统变革。文章通过追溯全球气候治理的历史演进和碳中和的科学基础,指出气候变化科学进步在量化温室效应、明确当前气候变化归因和估算碳排放空间发挥的重要作用,并促使气候治理由定性描述逐渐转化为定量目标,同时确定了通过碳中和来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路径。文章通过系统分析中国气候变化科学现状,指出尽管中国科研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重大研究成果不足,研究领域分布严重不均衡、影响面窄,不足以有效服务国家气候变化内政外交等。中国碳中和之路任重道远,急需科技支撑助力。文章最后提出应围绕实现碳中和目标,优化完善中国气候变化科学建设,建立气候变化科学的“1+N”发展体系,引导研究与发展需求相结合;建立对应人才体系,在国际气候治理中积极有效地发挥中国智慧,助力中国碳中和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第四次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第四部分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这一部分全面总结梳理中国“十二五”中后期和“十三五”以来实施的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并对政策的效果进行了深入系统评估。文章主要介绍报告第四部分内容的总体框架和主要特点,解读主要结论,并展望未来政策。总体来看,“十二五”中后期以来中国采取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持续推进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的建立完善,形成了规划目标引领、行政手段先行、市场机制跟进以及试点示范等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在政策推动下,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事业取得积极成效,提前完成了对外承诺的2020年减排目标,扭转了二氧化碳排放快速增长的局面。着眼于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以及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中国未来需将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家现代化建设总体目标和战略,制定和实施更有力度的气候政策,并付诸行动。  相似文献   

5.
应对气候变化技术清单(简称"气候技术清单")的编制对于促进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具有重要引导作用,对中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提升全球气候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文章首先对已有气候技术清单进行分类梳理,提出现有技术推广清单、技术需求清单、未来技术清单的划分框架;以此为基础集成不同方法和信息,提出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现有技术推广清单、中国减缓气候变化技术需求清单、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关键核心技术清单、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未来技术清单共4份技术清单,并从技术成熟度、减排成本、减排潜力、经济效益、社会影响、不确定性等方面对部分核心技术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中国重点行业和关键部门均已有较为成熟的减缓/适应技术作为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支撑,多部门协作推广气候友好型技术的体系已经建立且在发挥积极作用;气候技术需求集中在传统技术装备升级改造类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管理决策类支撑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集中在3大领域12个亟须突破的技术方向;关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深度减排/零碳排放技术和地球工程类技术(CDR和SRM)在未来全球减排格局中的作用备受关注,对其综合成本效益、技术融合方向、技术成熟度以及道德伦理、生态影响等方面不确定性程度的判断,关乎着国家技术战略方向。同时,针对中长期技术部署、提升技术转化率、促进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形成技术清单协同更新与发布机制等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创新体系的重要环节,从多个角度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6.
《巴黎协定》的达成预示着全球正在积极向低碳转型。依靠技术创新与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业已成为国际共识。欧盟近年来在气候变化领域的领导力式微,美国特朗普政府直接宣布退出《巴黎协定》,全球气候治理一度失去领导力和方向感。中国是全球气候治理进程的积极维护者,引导气候变化多边进程,并以实际行动切实履行应对气候变化的承诺。近年来,中国已经从低碳技术输入国和受援国,逐步转变为技术输入和输出并举。在"后巴黎"时期的全球气候治理中,中国应当做好战略性谋划和布局,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国际科技合作为切入点,以"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利益,开展科技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主动引领全球气候治理新方向"为指导思想,以实现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和应对气候变化软实力和科技竞争力提升为内在动力,全面、积极、主动引领全球气候治理走向依靠国际科技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新方向。  相似文献   

7.
全球气候变化愈演愈烈,造成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事件增加和森林火灾频发等风险加剧。尽管各国为此付出诸多努力,但全球变暖趋势并未遏止,解决气候问题已刻不容缓。中国作为全球碳排放第一大国,已向国际社会承诺在2030年前实现碳排放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探究中国气候政策协同机制及其效应,推动碳减排,文章提出"部门联合体"概念,认为由于部门分工专业化特性,单一部门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气候问题,多部门间的气候政策协同势在必行。气候政策协同贯穿于政策目标制定、政策细则确定与政策实施过程之中,可以通过优化政策目标、完善政策细则、强化政策实施的方式,充分动员各部门参与应对气候变化,提升气候治理能力。研究表明,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的气候政策协同程度存在明显的层级差异,中央政府的气候政策协同程度更高,省级政府的气候政策协同还有较大提升空间。文章使用2003—2017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实证分析,发现气候政策协同可以降低碳排放,但这种影响以间接效应体现出来。气候政策协同不会对碳排放产生直接影响,而是通过四类交互效应机制发挥作用:气候政策协同与加强财政投入、推动技术创新、优化产业结构、降低能源强度等措施相配套,可以更为有效地减少碳排放。中国的气候政策协同经验对构建全球碳减排机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文章提出,以气候政策协同的有效性为现实基础,依据"部门联合体"行为逻辑,建立全球性的气候治理协同机制,高效推进全球碳减排,减缓气候变化进程。  相似文献   

8.
基于广泛系统的文献梳理和总结,凝练了“十二五”以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行动的现状、特点及成效,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主要结论包括:从外部环境看,国际形势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事业的推动作用呈现递减态势,之前“以外促内”的国内气候治理特点逐步转化为“内生动力为主”和“内外协调”;从政策制定和执行模式看,“集思广益”“上书模式”持续,“上下互动”“智库支持”的政策学习特点更加明显;从政策体系上看,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完整体系,推动气候治理能力显著提高;从政策总体特点看,呈现规划主导并引领、行政手段先行市场机制跟进、由点到面有序扩展、环境与气候协同治理、中央和地方互动博弈形成动态平衡、短期内政策成本较高等特点。“十二五”至今,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行动效果明显,提前实现了2020年应对气候变化目标,并在污染治理、经济发展等方面产生广泛协同效应。“十三五”中期以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组织管理机构进行了重大调整,从中央到地方气候政策和行动进入调整阶段。同时,更加强调气候政策和环境政策的协同。展望未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行动应该尽快走出调整期,充分利用新体制的优势,以碳总量控制目标为抓手,坚定推动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为中心、多措互补的政策体系,注重适应行动以应对不断放大的气候风险,继续提高公众对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认知度、接受度和参与度,并不断加强技术研发和储备。  相似文献   

9.
自京都议定书确定市场机制减缓气候变化以来,国际碳市场发展迅速,呈现全球化、金融化的发展趋势。从经济利益角度来分析,国际气候谈判的本质,一是发展空间的争夺,二是经济利益的竞争。由于碳市场具有政策兼容性强、区域行业拓展性强和金融衍生性强三大优点,国际碳市场将是各国经济利益博弈的主要载体,市场机制将成为未来全球气候协议的核心要素。通过深入分析市场机制与全球气候谈判长期目标、资金、监测报告核查以及行业减排等重要议题的密切关系,提出了发达国家气候谈判的核心利益之一就是旨在推动建立全球统一碳市场。一方面通过控制全球碳市场的标准、市场、金融等体系和规则主导话语权,继续保持发达国家在全球低碳发展下的经济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则可巧妙逃避发达国家历史排放责任与气候债务。基于国际碳市场发展的深刻背景与中国碳排放交易试点的情况,对中国发展碳市场的重大问题提出了四方面建议:一是中国碳市场发展目标应服务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政策和目标;二是中国碳市场应以实体经济为主体,并服务其升级转型;三是建立和发展全国统一的碳市场首先必须考虑区域不平衡的原则;四是中国碳市场的国际链接应与中国金融体系的对外开放进程结合,特别是应与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相结合。  相似文献   

10.
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合作进程面临新转折,当前德班平台谈判将建立2020年后国际新减排制度框架。国际学术界出现"新气候经济学"的研究热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进程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和能源体系的根本变革,人类社会文明形态也将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过渡。新气候经济学将探索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理念和相应的经济学理论与分析方法,寻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与减排CO2保护全球气候的双赢路径。新气候经济学不仅关注国别之间减排责任和义务的分担,更重视各国在共同目标下创造和扩展合作共赢的空间和机会,探索各国合作共赢的机制和运作方式,分享低碳发展的经验、技术和机会。同时更加关注新国际机制对各国低碳转型的激励和促进作用,使之成为各国提升国际竞争力,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内在动力。实现控制温升不超过2℃目标,世界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都面临排放空间不足的挑战,碳排放空间成为越来越紧缺的资源和生产要素,大幅度提升碳生产率,即成为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减排CO2双赢的根本途径。新气候经济学将关注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碳生产率变化的规律以及提升碳生产率的方法和手段,研究新兴发展中国家CO2排放尽早达到峰值,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条件和途径。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新型能源体系变革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根本战略选择,并已成为世界趋势,新气候经济学关注碳价对新能源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的激励作用,关注能源体系变革对各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能源安全与减缓气候变化的协同效应,关注碳价机制对国际技术合作与技术转移中利益扩展和共赢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社会和公众消费方式的转变是实现社会低碳转型的关键,因此,新气候经济学也关注生态文明下的财富观、福利观、消费观和生活方式的理论支撑,关注发展中国家城市化进程中低碳化城市建设的发展理念和实施方式,关注消费方式的转变对社会发展目标、发展方式、物质生产方式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和引导作用。  相似文献   

11.
碳中和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新目标,提出以来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碳中和目标实现是一个复杂系统科学问题,涉及大气圈、岩石圈、水圈、生物圈、人类圈等多圈层耦合过程与作用机制,需要跨学科交叉、综合与协同研究。简要梳理碳中和提出的气候变化和温控目标缘起,归纳碳中和实现的碳源、碳汇的多元路径,强调从碳源的需求侧推动可持续城市化对于碳中和目标实现的重要作用,并且可能是成本低、潜力大、更直接有效的方案途径。提出适应与减缓气候变化下碳中和与可持续城市化研究领域8个方面的科学问题:气候变化—碳中和—可持续城市化关联关系、中国及各地区碳中和实现的路线图与时间表、城市区域尺度碳排放的精准核算、绿色生活方式与低碳社会、绿色生产方式与低碳经济、能源结构优化、风险与不确定性和碳中和长效机制的治理创新等,以及该领域当前研究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相似文献   

12.
气候融资问题最早源于全球环境合作,随着气候治理与全球经济、贸易和可持续发展等领域的协同演化发展,这一概念的内涵不断得到丰富,包括了来自发达国家的公共资金资源如何用于支持全球提供气候公共物品;如何管理和调控全球的金融市场和机构,为气候目标的实现提供更多的资金;以及政策、市场与机构如何应对包括气候变迁、极端天气、能源转型、碳价格在内的相关风险三个方面的内涵。本文系统回顾了全球气候融资的发展历程,概括出它在演化过程中表现的三个阶段:由碳融资到气候融资过渡、由公共部门向私人部门转移、气候风险主流化提速与气候融资体系面临重构。通过梳理最新的与气候资金相关的法律文件、信息通报、文献资料和智库报告,可以发现目前全球气候融资格局具有如下局限:(1)全球气候公共物品供给尚未形成一体化机制;(2)各种资金机制之间的低协同性降低了气候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3)新旧多边发展机构缺乏协同机制与模式创新。本文进一步考虑美国"去气候化"策略对全球气候融资的影响,表明美国政府的退出策略加深了各界对巴黎目标的担忧,气候融资领导力由此进入更迭期。另外,化石能源投资短期内有反弹迹象,但向新能源转型的全球趋势尚未受到明显冲击。最后,本文提出了中国在未来全球气候公共物品供给中角色定位及政策建议,包括推动建立一体化的全球气候公共物品供给机制、完善新兴多边机构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作用路径与方式创新以及以气候变化的南南合作为契机,加强我国气候融资软实力等。  相似文献   

13.
气候变化是人类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全球性环境问题,也是最大的外部性问题。IPCC报告显示,实现本世纪末温度升高不超过2度的目标,需要全球经济和能源系统深度的低碳转型,并在本世纪下半叶达到温室气体的净零排放。应对气候变化因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技术创新与合作需求。2015年底达成的《巴黎协定》提出了落实技术开发与转让的长期愿景,主张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技术创新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使发展中国家在技术周期的早期阶段就能够获取必要的技术,从而为实现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保障。然而,基于工业文明的传统技术创新与合作模式难以满足保护全球气候的技术需求。减缓与适应技术是气候变化挑战下全球命运共同体的公共财富。为保证其足够的供应,必须超越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狭隘,基于生态文明理念构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型技术合作体系。其核心是:实现多赢的合作目标,遵循"生态人"的合作原则,体现协同的合作内容,基于互信的合作形式,鼓励多元主体的参与,促进合作成果的分享。中国作为新兴发展中大国,对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国际合作有多元的利益需求。为有效落实《巴黎协定》,亟需以加速国际合作为契机,积极谋划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对外合作的总体方略和具体行动,有针对性地制定与发达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及欠发达国家间优势互补的合作计划,探索并引导"南-北-南"三方技术合作等新形式。  相似文献   

14.
碳金融全球布局与中国的对策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与环境问题的挑战,经济增长方式从"高碳"向"低碳"转型的过程中,碳金融的兴起与发展加速助推低碳经济的发展与低碳繁荣的实现。本文将碳金融定义为包括碳金融市场体系、碳金融组织服务体系、碳金融政策支持体系三方面内容的有机整体,并分别对其深刻内涵与丰富实践进行深入解析与系统总结。世界各国正在积极布局碳金融,迎接清洁能源和气候变化带来的巨大金融产业机遇,节能减排目标硬约束和资金需求在客观上也要求我国建立一个完善的碳金融体系与之相适应。借鉴发达国家碳金融发展实践经验,本文提出,我国应以建立全方位的碳金融政策体系、多元化的碳金融组织服务体系、多层次的碳金融体系为目标,引导金融业的全面、深度参与,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广泛的融资渠道并分散风险,为我国低碳目标的实现提供低成本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5.
碳保险与低碳保险、绿色保险、气候保险等不是一个概念。碳保险是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前提,是基于两个国际条约对碳排放的安排而存在,或是保护在非京都规则中模拟京都规则而产生的碳金融活动的保险。碳金融市场基于人为设计而产生,蕴含巨大风险,现行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在面对碳融资、碳交付等碳金融风险时面临诸多困境:很多风险为非传统风险,按我国基于传统风险而设计的《保险法》,多为不可保风险;碳保险合同标的的价值难以确定;我国目前的碳保险制度没有发挥保障碳融资和碳交付的功能;我国碳金融中的一些独特风险亟需碳保险法律制度保障;我国碳保险缺乏生态价值导向作用;现行《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没有受益人这一主体,而受益人主体在碳保险法律制度中至关重要。针对这些困境应该构建碳保险法律制度:在碳保险法律制度构建中引入ART原理;碳保险合同目前可采用定值保险合同形式,从长远来看,一旦碳保险单独立法,则可以规定专业评估机构为保险合同关系人并适当引入定额保险合同;构建国内的"非京都规则"碳交易市场,发挥碳保险应有功能;以碳保险法律制度引导CDM中的技术含量;在碳保险法律制度设计中融入生态价值取向;把受益人作为碳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关于立法模式,应该在《保险法》之外另行单独立法,并在保险法中增加援引条款,如碳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16.
气候变化对中国的影响利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气候变化对自然生态系统、自然资源、三次产业、社会系统及自然灾害等领域的影响包括:气候变化对自然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产生深刻影响,如东北多年冻土区植被生产力下降,而青藏高原则升高;气候变化导致华北、东北大部分地区降水减少以及许多北方河流径流量减少;由于气候变化,人们生产生活对能源的需求发生变化;气候变化导致的极端事件增加(包括频次与强度)、水资源短缺等问题对人体健康、疾病传播、重大工程等具有重要影响;气候变化背景下,热量资源的改善有助于延长农作物生育期,但极端事件增加也会造成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气候变化不仅可通过影响农业和自然资源而间接地对第二、三产业产生影响,而且气候变化减缓措施(如碳税、碳关税、碳交易等)的采用也将对社会经济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进一步,通过分析可发现,气候变化的影响具有显著的区域差异性,而且总体上利弊共存,但弊大于利。基于此,本文提出要趋利避害,科学应对气候变化,实现"整体最优、长期受益"的有序适应目标;要强调定量适应,提出可操作性方案和可预期目标,并分析适应措施的不确定性;而且为提高我国未来综合竞争力,今后应采取更加主动的应对策略,如逐渐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减排技术研发,积极应对碳税、碳关税和碳市场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等。  相似文献   

17.
气候变化公约资金机制是串联全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纽带,也是通过国际合作实现"2℃"乃至"1.5℃"温控目标的关键支撑。多年来,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是否依据历史责任划分履约义务上存在根本分歧,公约资金机制面临多渠道并行、运行规则多样化、资金使用分散、运行效率偏低、绩效评估欠缺等问题。本文对气候变化公约缔结20余年来各资金机制的产生和运行进行了系统梳理;对其存在的不足以及在全球气候融资体系中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剖析;并基于《巴黎协定》资金案文描述和履约要求,围绕气候资金从筹集到最终绩效产出全过程,就如何构建未来气候变化公约资金机制进行了统筹规划和设计。在机制建设层面,通过出资分摊机制以及公约下集中式管理平台的构建,确保气候资金的充足性、可预见性以及对公约的责任性;在运行操作层面,通过各渠道重点业务领域及国别资金分配体系的优化,推动气候资金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在资金使用层面,通过受援国气候资金统一管理实体和监督评估体系的建立,提高气候资金的国家主导性和环境效益。未来,公约资金机制仍将是全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主要渠道,在《巴黎协定》达成、绿色气候基金正式运行、国际气候制度重新构建的背景下,利用资金机制推动发达国家履行公约义务,切实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对确保公约各要素的全面性和平衡性,推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开展,强化发展中国家集团统一立场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中,目标责任制和淘汰落后产能这两项行政手段具有核心地位。充分认识其作用机制,阐述其优势与不足,对于中国碳减排政策的优化设计意义深远。本文遵循气候变化评估报告的原则和方法,以国内外公开发表的相关文献为基础,评估了这两项政策的作用机制、政策有效性以及存在的问题。结果显示:目标责任制和淘汰落后产能这两项行政手段具有高度的有效性。这些行政手段顺应了中国的各项体制机制,确保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实现。具体来看,节能降碳目标责任制通过明确地方政府作为节能降碳政策执行主体的责任,改变了原有的官员激励体系,强化了政府对既有政策的执行,还促进了地方政府和企业各项节能降碳制度的形成。淘汰落后产能以目标责任考核为基础,结合各种激励政策,在节能降碳、化解产能过剩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应。尽管行政手段在温室气体减排中的作用非常有效,但是这种自上而下的压力传递机制难以真正内化为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节能降碳工作的自发性力量。此外,由于节能降碳目标的层层分解,县级及以下政府承担了与其行政管理权限并不匹配的责任。在压力体制下,过剩产能的市场退出障碍和地方政府、企业产能扩张的冲动依然存在。未来应结合行政和市场手段的优缺点,综合施策,促进温室气体减排长效机制的形成。  相似文献   

19.
2015年9月《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宣布中国将于2017年启动全国性碳排放交易体系以来,中国碳市场的筹建及7大试点的运行备受国内外媒体和学术界的关注。相关预测显示,中国碳市场届时将一举超过目前全球最大的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成为世界第一大碳交易市场,但由于7个试点运行时间较短、试点地区重视程度以及建设侧重点不统一等原因,目前中国碳市场存在着监管机构职责不清、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政策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本研究从监管机构、监管政策、技术支持平台、监管内容等方面梳理和分析了中国7个试点碳市场的监管体系,并将其与EU ETS、RGGI等国际上发展较为成熟的碳市场监管体系进行了对比分析后发现:1在监管手段方面,EU ETS与RGGI均侧重于依靠法律手段,而中国碳市场的监管手段则主要以地方性规范文件为主;2在监管机构职能方面,EU ETS的二级管理体系有效划分了监管范畴,保证了各级监管力度。RGGI的第三方独立监管模式则很好的保证了监管的公平性,充分发挥了碳市场事中监管作用,而中国碳市场则主要依赖于地方发改委来进行监管,存在职责划分不明晰等问题;3在监管重心方面,EU ETS侧重于对市场运行中的操作性风险和交易性风险进行防范,RGGI则更加关注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而中国碳市场目前主要针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进行了防范。由此对中国即将建立的全国性碳市场监管机制设计提出了如下建议:1提高碳市场立法效力,完善监管政策体系;2平衡监管权力,成立专职监管机构;3加强过程监管,完善电子平台安全建设;4加大碳市场信息披露力度,鼓励公众及行业协会参与,形成外部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20.
应对气候变化的林业行动及其对就业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和就业问题备受世人瞩目。本文首先概述了气候变化、森林、林业与就业的相关关系;阐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林业行动框架,归纳出林业碳增汇、碳贮存和碳替代是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三种主要方式;并介绍了中国积极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大力发展碳汇林业和能源林业的具体实践;进而定性分析了中国林业重点行动对就业的正负面影响,并以广西碳汇试点项目为例加以佐证,最后阐明了中国林业发展及就业的潜力。研究结果表明,林业通过碳增汇、碳贮存和碳替代三种主要途径和系列行动,为减缓和适应全球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应对气候变化的造林绿化等一系列林业行动对就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此外,我国未来林业用地开发利用潜力、物种资源利用潜力和林业产业开发潜力巨大,由此创造的就业潜力也十分可观。因此,在当前全球气候变暖和经济衰退的双重压力下,加大林业领域投资,大力增加森林碳汇,并促进林业绿色就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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