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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如何规制——劳动关系非标准趋势下的劳动力派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目前的劳动合同立法中,如何规制劳务派遣引起了诸多争议。就立法态度而言.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立法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就法律性质而言,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应如何界定三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主责任又应如何分配?就具体运作而言,面对劳务派遣业迅速发展的现状,对其适用的范围,包括行业,职业及时问期限等应如何界定?对派遣机构的从业资格和市场准入条件等又该作出何种规定?就这些问题本期进行了讨论。希望对我国劳务派遣立法有所借鉴。[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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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既要看到存在的正当性,又要看到发展的负面性。目前,国家层面已经开展了相关的立法修订工作,部分地方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规范劳务派遣要综合考量和合理平衡,否则劳务派遣用工减少了,游离于劳动法律调整以外的其他某种用工行为又可能快速发展起来。规范劳务派遣的背后是我们抉择究竟想让劳动者走哪一扇门,想倡导哪一种就业形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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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风险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务派遣这一用人方式最早起源于日本、美国。它的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用人不招人”,是国际上十分流行的用工形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新一代求职者就业观念的变化,劳务派遣开始在不同层次的劳动力市场得到发展,并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识和使用。但是,由于市场的不成熟和相关法规的不健全,劳务派遣业在高速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的过程中该如何防范可能面临的风险?[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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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对于我国是一种新型的人力资源配置模式。在美国,劳务派遣已然成为公司取得和使用专业人员的一种相当普遍的方法,并且带来了很大的利益。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劳务派遣相关立法和案例的研究和分析,从中发现一些具有参考意义的经验,以期对我国制定更为完善的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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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务派遣组织的职业化发展将有助于保护劳工在工资、休假、安全卫生及就业歧视等方面的法律权利,而其专业化发展一方面提升劳务派遣组织的理人空间,更主要的是提高雇用业务的专业化服务,可以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上对派遣劳工的看法,提升其社会地位,有助于我国劳务派遣组织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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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务派遣作为伴随着劳动力市场机制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逐渐发展起来。不久前,笔者到我国某国有油田企业进行调研.对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作了深入的调查了解,认为其中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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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与国外相比已经处于超常发展的状态,这也说明,现行立法存在着“规制失灵”问题。为确保劳务派遣行业健康发展,应认真落实劳务派遣的‘三性”原则、同工同酬原则和连带责任制度。同时制定限制和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业目录,建立派遣用工转正制度,加强工会的作用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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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劳务派遣在我国兴起,逐步产生了对劳务派遣的立法,但主要局限于地方,立法也不够成熟。本文通过对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劳务派遣立法的比较,并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加以分析,以期为我国立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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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从它呱呱坠地于中国的第一天开始,便颇受争议——它在促进就业方面显示出独特魅力的同时,亦被当作劳务工权益受损的“罪魁祸首”。作为新型的用工形式,它最早出现于改革开放初期,规模甚小,劳务派遣对象仅是海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近年来,劳务派遣迅速发展,劳务派遣工的数量急剧攀升。与此同时,争议之声增多。是无为而治还是因噎废食?更多的有识之士发出了这样的声音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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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劳务派遣快速发展且缺乏必要规范的环境下,将劳务派遣职工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特别是工资水平及增长问题纳入集体协商是非常迫切的。应进一步探索合理而又简便易行的集体协商方式,并根据这些方式确定劳务派遣职工和劳务派遣单位正常开展集体协商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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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劳务派遣的快速发展,因劳务派遣而发生的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与传统的劳动法律关系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方主体不同,劳务派遣中涉及派遣单位、要派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如何确认劳务派遣中的雇主以及雇主责任就成为各地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处理劳务派遣纠纷的焦点和难点。为此,笔者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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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还缺乏对劳务派遣的国家层面的立法规制,但天津市、吉林省、广东省等地已经出现了相关的地方立法,都加强了对劳务派遣机构成立时和对劳务派遣业务的监管。结合三地立法经验,建议在国家层次的立法中,建立工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通报制度,并应严格限定派遣员工比例,以及慎用备用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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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在各主要发达国家都经历了一个从全面禁止到确认合法但从严规制,再到逐渐放宽的过程。为了避免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各主要发达国家都保持了相对谨慎的态度,将劳务派遣限定在"临时性用工"范围内,并限止其发展规模,注重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权益,注重培训和管理,并积极利用劳务派遣去规范临时性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同时,国际劳工组织也在新的国际劳工标准《2006年雇佣关系建议书》中明确要求其成员国政府,要保护以无良劳务派遣为典型形式的"隐蔽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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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快速发展符合了当今社会劳动关系非标准化的发展趋势,但在另一方面也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以及对劳动力市场上的正规雇用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冲击。现行的"单一雇主"规制模式的漏洞以及在许多情况下的不合理性非常明显,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并不相符。我国对劳务派遣规制模式的选择,应当借鉴国际社会关于劳务派遣政府规制立法的经验教训,确定公权力在劳务派遣中应该涉及的领域,通过"共同雇主"模式对劳务派遣进行有限的政府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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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范起到的是积极的作用,但劳务派遣机构必须居安思危。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是劳务派遣制度健康发展的关键时期,面对"民工荒"和"蚁族"现象,应抓住机遇,关注和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转变劳务派遣发展方向,从低端向高端、从粗放到精细发展;根据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调整劳务派遣结构,从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转变。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劳务派遣制度健康发展的关键时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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