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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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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 彭某与某电气公司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结构加工工作,每月工资900元。彭某因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20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电气公司支付。彭某出院后继续治疗,医药费先由自己垫付,然后找公司报销。治疗终结后,彭某与电气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电气公司一次性向彭某支付5000元伤残赔偿金,彭某以后不得再就此事主张相关权利。  相似文献   

2.
张彤 《安全与健康》2009,(12):49-49
问 彭某驾驶小轿车超速行驶,将行走在道路右侧的文某撞倒在地,彭某发现撞伤人后没有抢救伤者,而是畏罪潜逃。文某被撞伤后,在场目击者当即披打急救电话,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后彭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警方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后认定,当事人彭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法院一审认定彭某犯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3.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老板们 ,在搞生产经营时普遍非常重视经济合同的签订 ,而在用工方面则往往忽视劳动合同的签订。由于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给企业带来的教训也是十分深刻的。某汽车维修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 ,以下简称汽修公司)于1996年7月从某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中以分配住房等多种优惠条件招聘了彭某 ,并将其送某汽车特约服务站学习1年 ,汽修公司为其支付培训费2万元 ,同时发放工资。1997年10月 ,南京依维柯公司组织所属各维修服务站人员参加索菲姆发动机的检修培训 ,汽修公司又把仅有的一个名额给了彭某 ,3个…  相似文献   

4.
有问有答     
问:我在甲公司工作15年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于2008年1月31日到乙公司工作。2008年底,我要求乙公司给予我2008年年休假工资,但乙公司称我在其公司工作未满12个月,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待遇。我于2009年2月28日与乙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我2009年未休年休假,所以我还要求乙公司支付我2009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相似文献   

5.
案情简介张某2007年8月到某集团公司某事业群辖属A公司工作,并由A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今。2010年9月1日,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9月1日。2011年4月,根据事业群工作安排,张某的工作部门由运行调整为质检,工资支付方由A公司调整为同为某事业群辖属B公司。后因工作内容安排问题,张某与部门经理发生争执,并拒绝执行其工作安排。2012年4月13日,B公司以张某拒绝服从部门经理合理工作安排为由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同日,A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相似文献   

6.
2004年9月17日,电气公司装配工高峰,在生产车间上班工作时,被公司门卫欧陆擅自驾驶某电镀厂微型货车撞伤。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L1骨折脱位伴截瘫”,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2005年4月18日,高峰被鉴定为2级伤残,完全依赖护理。  相似文献   

7.
问:孙某于2009年11月到某公司应聘,并提交了其相关工作经历,2009年12月21日公司与孙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5个月。2010年5月孙某怀孕,孕后孙某感到身体不适,随后在8月9日、9月3日去医院检查时,医生都建议其适当休息,孙某分别于8月10日、9月4日向公司请假休息,并提交了诊疗证明,公司都同意其休息。  相似文献   

8.
胡某于2001年11月6日富侨公司成立之日,便在富桥公司从事统计员工作。2011年12月20日,胡某在《2011年聘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的声明》上签字,确认其与富侨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即将到期,合同到期后,合同自行终止。2012年2月29日,富桥公司以胡某工作失误为由将其辞退。胡某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胡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富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000元。  相似文献   

9.
潘行球 《劳动保护》2003,(10):58-59
随夫打工致伤,老板否认招用。段某,女,江西省波阳县人。2002年5月随丈夫到某市一公司从事抛光工作。同年6月4日下午3时许,段某在该公司抛光车间上班工作过程中,因被抛光机卷入,导致右前臂粉碎性骨折.随即被送往医院诊治。后经鉴定属10级伤残。公司老板为她支付了2600余元医疗费用后,认为事故发生与段某本人也有责任,就不再继续支付其治疗费用。  相似文献   

10.
福州电业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安全与健康》2004,(105):F003-F003
福州电业局是全国大型流供电企业.其前身为福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09年(清宣统元年)。1949年8月福州解放,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福州电力公司,没收了官僚资本,1955年,公司改名公私合营福州电厂.1958年,成立福州供电所。1979年1月由福州供电所和福州高压供电所合并而成福州供电局,1993年3月改称现名。  相似文献   

11.
案情简介■刘某原系某家电公司员工,双方于2007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刘某从事办事处经理工作,对应的岗位月工资为2000元,奖金、福利等根据公司规定执行。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中,家电公司发放给刘某的每月工资均在6000元左右。2008年7月7日,刘某以对家电公司年终奖发放不满意为由提出辞职,经家电公司同意后,双方于8月6日解除劳动合同。刘某申请劳动仲裁,  相似文献   

12.
张某于1992年7月被分配到某柴油机厂工作。1994年某柴油机厂安排张某到其下属某柴油机进出口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其工资以及各种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仍然由某柴油机厂发放。1995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51日,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中约定,职工在合同期限内擅自离职的,扣销其离职前合同期限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赔偿费用原则上按照违约期限和本人工资收入确定等。  相似文献   

13.
1998年5月,邢某进上海某服装公司从事包装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0年12月1日,该服装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一份劳务协议,约定:人力资源公司输出包括邢某在内的311名劳务人员,服装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上岗合同并报人力资源公司备案;劳务人员工作期间由服装公司管理,劳动报酬由服装公司发放,工资清单由服装公司提供给人力资源公司。  相似文献   

14.
苏法民  佳木 《劳动保护》2006,(12):66-67
企业:两次通知不上班劳动关系要解除2002年3月25日,35岁的无锡市新区梅村镇无业人员邹顺全到无锡市某医用工程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邹顺全每月的实际工资为1178元。2002年12月16日,邹顺全在工作期间受伤,导致右肩锁骨骨折,后邹顺全在医院住院治疗至2003年1月2日出院。在此期间的医疗费用为1万4489.35元,由医用工程公司支付。出院后邹顺全未到该医用工程公司上班,在2002年12月16日至2003年5月31日期间,该医用工程公司向邹顺全支付了工伤津贴2875元。2003年9月2日,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人事局…  相似文献   

15.
一、案情 原告:泰州某公司 被告:周某 2003年初,被告至原告处工作,2004年12月27日,被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05年2月3日,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受伤住院期间,所有医疗费用13470元由原告负担,被告治疗出院后在休养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等,由原告承担9500元:被告致残损失,原告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相似文献   

16.
《中国劳动科学》2007,(12):50-52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14日,付某在某橡胶厂工作时被炼胶机挤伤左手,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由某橡胶厂承钽了所有治疗费用。2004年1月7日,付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告知某橡胶厂未经工商登记,其系非法用工,不能认定工伤。5月10日,付某的伤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六级,无护理依赖。6月22日,付某持上述结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橡胶厂按非法用工标准一次性支付其相应待遇。  相似文献   

17.
编辑同志: 我表姐立晨是某药业公司的临时促销员。该药业公司在某商场设立销售专柜,由商场统一收取货款,其营业员由商场统一发工作牌、服装等,并受商场规章制度的约束。药业公司派立晨(未签订劳动合同)到商场从事促销工作,并与商场口头约定,立晨的工资及其他待遇由药业公司负责支付,她受药业公司及商场的双重管理。2006年5月7日,立晨在参加商场组织的“三八”节拔河比赛中,因比赛用绳断裂,跌伤手腕。立晨的情况算不算工伤?谢谢。  相似文献   

18.
从一个劳动争议案例说起。张某于2007年2月15日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张某述称:本人于2000年1月1日进某机电公司工作,2007年2月15日被公司无故辞退。为此,要求公司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10010元。张某还提供了一份由用人单位出具落款时间为2007年2月15日并载有“合同解除”的“退工单”。对此,  相似文献   

19.
《中国劳动科学》2014,(3):43-48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3年7月I5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某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张某称:2012年5月1日进入某销售公司工作,根据公司要求,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明确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其至该销售公司工作。2015年6月11日,销售公司告知张某,由于国家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即将实施,原劳务派遣公司无法取得劳动部门的行政许可,故将另外选择一家劳务派遣公司。6月28日,根据销售公司安排,张某与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其在销售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均禾发生变化,但公司单方面先后迫使其与两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结束劳动合同并无正当理由。  相似文献   

20.
案情简介 卢某于2008年5月23日到某纺织品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200元。2010年4月29日,卢某以不适应当地气候和个人能力难以适应公司要求为由提出辞职。工作期间,纺织品公司未与卢某签订劳动合同,未安排卢某休带薪年休假。2010年5月20日,卢某离开单位办交接手续后,双方因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发生争议。卢某于2010年7月向某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纺织品公司给付其5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25元,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2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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