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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9 毫秒
1.
<正>《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正式实施,意味着新增的30条罚则即将生效。重污染日企业拒不停产或限产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机动车违规排放最高罚3000元。此外,未来屡次违法处罚将"上不封顶"。不停产罚款高限由10万升至50万即将实施的大气条例规定,空气重污染日启动应急预案时,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北京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  相似文献   

2.
河北6家企业因短期内连续两次被发现超标排污,收到总额达2047.57万元的罚款。这是河北省环保部门首次开出“按日计罚”罚单。而广东环保部门也向肇庆一家大型玻璃企业开出了48万元的首张“按日计罚”罚单。为了整改,这家企业累计追加环保投资逾千万,最终令废气排放达标。  相似文献   

3.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创新规定了"按日计罚"的处罚方式,这是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规定的重大突破。本文分析"按日连续处罚"与"按日计罚"的区别,探究《条例》规定"按日计罚"的有关考虑。研究发现"按日计罚"对排污单位守法有更好的指引和震慑作用,使罚款金额与违法事实更加相关,同样能起到"按日连续处罚"的督促作用。  相似文献   

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本义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笔者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适用这一法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5.
游成龙 《环境》2001,(4):22-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本文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以下简称本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6.
将于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实施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出现新的变化。《条例》与1982年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以及1988年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相比,出现九大亮点。个体工商户成为收缴对象《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缴纳排污费。”目前的排污收费征收对象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和较大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条例》实施后,个体工商户也将成为排污收费主要征收对象,这不仅为以经济手段控制面广量大…  相似文献   

7.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将于 2 0 0 3年 7月 1日起正式施行。与 1982年 2月 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 1988年 7月 2 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相比 ,新“条例”在征收对象、收费标准和方式、管理使用等方面都有变化。排污费征收对象由企业、事业单位 ,扩大到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污费收费标准由原来的超标收费改为排污即收费与超标收费并行 ;将超标单因子收费改为总量多因子收费。污水、废气排污费按污染物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为单位实行总量排污收费。污染当…  相似文献   

8.
王蓉 《沿海环境》2001,(5):16-16
王蓉博士: 我们是一家水泥厂,排污净化设施严重老化不能进行正常工作。去年10月13日环保局经监测,发现我厂排放的废气严重超标。于是于10月23日向我厂发出《限期达标排放的通知》,要求完善环保设施,达标排放。但由于我厂效益不好,不能及时拿出资金进行环保设施改造。环保局于11月10日,又对我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1.交纳所欠排污费21,890元,并收取滞纳金360元,处以罚款3000元;2.停业;3.赔偿附近果农经济损失10万元。请问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XXXX水泥厂 胡宾胡宾同志: 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该注意…  相似文献   

9.
重庆市环境污染检查管理处,从一九八一年贯彻执行《四川省排污收费及罚款暂行办法》以来,对我市852个单位超标排放“三废”征收了排污费410万元。通过收费,促进了不少企业抓紧治理污染和加强环境管理的积极性。据不完全统计,在收费对象中,去年有52个单位采取了治理措施,新上项目治理的废水达101万吨/日,达到了国家允许排放标准,改造和安装除尘装置的锅炉18台,除尘效果良好。这些企业从此停收排污费约100余万元,对减轻城市环境污染起  相似文献   

10.
罚款十万元     
《中国环境报》报道 ,江苏省菱花集团镇江味精厂由于忽视环保工作 ,偷排严重超标的污水 ,被处以 1 0万元罚款。据了解 ,这是镇江市迄今为止对偷排严重超标污水的企业 ,处罚额度最大的一次。读罢这则报道 ,我为镇江味精厂被罚款十万而悲哀 ,为该企业的领导把环保当“儿戏”而震恕 ,更为该厂的职工“抱不平”,十万元罚款明明白白从帐上划走了。十万元 ,对企业来说 ,能干多少事。读罢这则报道 ,我为我国《环保法》的利剑生威而欣慰 ,为镇江市环保局依法行政 ,对违反环保法者重拳出击而欢呼。《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 )》于 1 979年颁…  相似文献   

11.
《环境保护》2015,43(9)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案例分析人]张文波 [案例类型]评价类 [案例名称]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按日连续处罚行政处罚案 [主要违法行为]停运废水处理设施,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污染类型]水体污染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化工行业 [关键词]按日连续处罚;英美法模式;大陆法模式 [案例概要]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从2014年11月15日开始停运废水处理设施,12月23日被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检查发现,并于12月25日收到《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被要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15年1月5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再次检查发现其未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遂于1月20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对其2014年12月26日-2015年1月5日期间拒不改正违法排污的行为,每日处10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10万元.  相似文献   

12.
新排污收费条例对燃煤电厂的影响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排污费征收和管理条例》(简称新《条例》)的实施是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重大变革,对相关行业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着重分析了新《条例》的实施对燃煤电厂的不利影响,以及对企业增加环保投入治理污染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3.
《环境》2015,(10)
<正>今年1至7月,环保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348件,罚款数额共28203.42万元。而这项被誉为对违法排污企业最具杀伤力的经济处罚杀手锏,在广东的运用却是临深履薄。资料显示,今年1至6月期间,广东按日连续处罚案件仅为6件,处罚金额也是少之又少。  相似文献   

14.
“九五”期间,江苏省将改革排污收费制度,由超标收费改为“排污收费,超标罚款”,从而提高环保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这是《江苏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做出的决定。《纲要》对全省环保工作做了详细部署,要求“九五”期间切实加强环境保护,遏制环境恶化趋势;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和清洁能源,转变单  相似文献   

15.
游成龙 《环境》2003,(2):38
一、案情简介 2000年7月28日,A市(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人员到辖区内的B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将其二分厂2号立窑的除尘设施停止运行,排放的粉尘严重超标,同年8月2日,A市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当时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关于“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B水泥有限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B水泥有限公司对此处罚决定不服,遂于同年8月9日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1月2日,该市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6.
由于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的规定过于原则,以致各级地方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具体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困惑。苏州大学法学院朱谦教授针对这些困惑,分直接超标排污和间接超标排污两种情况对新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解析和探讨,本刊将分两期陆续刊出。  相似文献   

17.
排污收费作为环境经济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已在环境保护实际工作中,发挥了很大作用。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展,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后,要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条例,严格按法定工作程序办事。在排污收费工作中,同样要依法办事,使之纳入法制的轨道。诸如排污收费的时效,《排污收费通知单》、《罚款通知单》的送达及回执,排污收费法律依据的确定和法律适用范围,以及排污收费工作程序和审核程序的制定,等等,均须符合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所谓行业管理,简单说就是分类管理,也就是把社会生产活动按照行业分类,环境管理人员只对分管的行业进行解剖、比较,相对全面了解其生产全过程,从而实现环境管理的有效性。1现行环境管理方式存在的薄弱环节由于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偷排漏排污染物的现象就凸现出来。有关资料显示,全国污染反弹率平均15%左右。即使组织专项治理和检查,也收效甚微。有的企业甚至和环保部门做起“猫捉老鼠”的游戏,治理污染的设施成了企业的“挡箭牌”。即墨市环保局粗略地算了一笔帐,一个排污企业,治理污染达标后,可以减少一大笔排污费的开支,如果是治理污染设施正常运转,又要投入一笔昂贵的运转费用,偷排漏排可使企业节约这笔费用,即使罚款和追缴排污费也有一定的限度,因此企业还是跟环保部门“唱对台戏”。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所赋予环保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如《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擅自限制或拆出(关闭)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再如《山东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给予超标排污企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上不封顶。类似的条款很多,处罚和加倍收费的数额弹性太大,对执法者本身容易产生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等不廉洁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唐朝 《河北环境保护》2007,(2):22-22,27
“2007年底前,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没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工商部门年检时不予验照。”这是唐山市政府在日前下发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控污“新政”。  相似文献   

20.
梁催 《环境》1995,(8):14-15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排污收费制度逐渐暴露出征收面窄,收费标准低,促进企业治理污染效果不明显等缺陷,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在国家环保局和全国人大环资委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送审方案中,已决定要变超标收费为“排污收费,超标加倍”,收费标准也要明确规定“略高于治理成本”。因此,依据国家改革排污收费制度的指导思想,逐步完善我省的排污收费制度,进一步强化环保经济手段,是我省今年修改《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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