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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于2011年10月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月工资3200元,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在职期间物业公司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4月26日,物业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要求王某离职。2012年5月8日,王某提起仲裁请求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经法院核实,物业公司于2011年3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在对外营业,至今未进行清算,也未办理注销手续,王某入职时知道物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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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4月1日,王某进入某服装公司从事检验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500元,每月20日发放当月工资,该服装公司一直没有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2月31日,王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2012年3月10日,王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1、某服装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500元;2、某服装公司为其办理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3、某服装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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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机械厂因未参加年检于2009年5月10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仍进行生产经营。王某于同年9月22日到该机械厂工作。10月17日,王某在车间维修机器时,因同事错误操作机器致其左手受伤,后被鉴定为九级劳动功能障碍。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机械厂给予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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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1年1月1日到某印务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会计。某印务公司于2008年6月1日与王某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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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1年2月到陈某投资经营的某电器制造公司(该公司未依法登记备案)从事操作工作,月工资2000元。2011年8月,王某在操作中致左手受伤,同年12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判定符合工伤情形,2012年1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王某因工伤待遇等与某电器制造公司协商未果,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电器制造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委支持了王某一次性赔偿金的请求,驳回了王某二倍工资的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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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王某于2011年4月20日某化工厂从事化工原料加工工作,签有2011年4月20日至2013年4月20日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月工资3500元,没有约定试用期,但劳动合同最后一条约定此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鉴证后生效。某化工厂实际给付王某工资每月为5000元,王某主张某化工厂应履行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某化工厂提出劳动合同因没有鉴证而不生效,不应按劳动合同上写明的工资额3500元支付工资报酬。请问,双方当事人约定劳动合同到劳动部门鉴证后生效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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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许可办法》开始施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紧接着于2014年3月1日施行。随着对劳务派遣用工规范力度的加大,许多企业纷纷已经或正在酝酿进行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调整,通过建立劳动关系、外包、非全日制用工等替代方式,对原来不符合“三性”和用工比例的岗位进行分流,以期达到用工的合规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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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14,(3):43-48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3年7月I5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某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张某称:2012年5月1日进入某销售公司工作,根据公司要求,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明确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其至该销售公司工作。2015年6月11日,销售公司告知张某,由于国家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即将实施,原劳务派遣公司无法取得劳动部门的行政许可,故将另外选择一家劳务派遣公司。6月28日,根据销售公司安排,张某与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其在销售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均禾发生变化,但公司单方面先后迫使其与两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结束劳动合同并无正当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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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系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加坡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公司)于2001年2月投资成立的子公司;2001年6月,北京克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德公司)也成为新加坡公司的子公司。王某于1995年4月进入克德公司工作,2001年4月,新加坡公司收购克德公司期间,王某被安排到北京公司工作,并与北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4年5月,月薪为5500元。2003年8月25日,北京公司因经营困难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在克德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或其他途径另行解决。依据该协议,王某领取了在北京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后,即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支付其在克德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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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自1998年2月起受雇于被申请人泉州某公司,从事汽车坂金工作,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12月25日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24日止。2008年4月,王某因生病住院向公司请假,经同意休假1个月时间。事后,王某断断续续回公司上班。2008年8月15日,王某因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住院治疗,于8月20日出院。出院后,每周仍需血液透析治疗两次。因王某未能回公司上班,公司每月只发给王某修理工补贴200元,至2008年12月份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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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1998年3月24日到某制品公司从事总务工作.2000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0年9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2000年6月5日,王某经批复担任单位的工会主席一职(专职工会主席),任期5年。2005年8月29日,用人单位向王某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宣布自2005年8月51日起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在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2570元。2005年9月14日,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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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拆迁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9月16日至同年12月31日,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劳动合同到期后,某拆迁公司—直未与王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5月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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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为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劳务派遣公司在社保部门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008年,胡某被派遣到某煤矿从事井下掘进,2008年11月2日,胡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劳务派遣公司为其派住两名护理人员,并先期垫付了全部住院费用。2008年11月18日,胡某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201O年5月12日,胡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后胡某继续在煤矿从事井下工作,2010年4月,因偷盗被某煤矿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胡某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煤矿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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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于2009年4月到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员,双方于同年5月1日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止,约定赵某的工资为每月1000元。赵某工作期间,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两周休息1天的工作时间。2010年10月10日,赵某以物业公司违法安排加班为由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并于同日离开物业公司。2011年4月,赵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