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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何某于2007年4月到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员,双方于同年5月1日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0Z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约定何某的工资为每月800元。合同到期后,何某继续在该物业公司工作至2008年10月51日。2008年11月19日,何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物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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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赵某于2013年4月1日起任D公司的物业保安。赵某前后两次分别签订为期3个月的《临时劳务合同》,期限分别自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此后,赵某继续在该小区物业任保安,但未再签订书面协议。后赵某离职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2013年9月30日之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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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2007年5月到某齿轮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200元。2009年5月;51日,某齿轮公司与黄某补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6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0年7月1日,黄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齿轮公司补足他2008年2月到2009年5月的二倍工资差额168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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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0日至2010年4月15日张某在某单位工作。直到张某离职,单位也没有与张某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2010年8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6月20日至2009年5月19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劝合同的二倍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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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赵某于2008年2月至某时装公司工作,月工资为3000元。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09年1月30日到期后,赵某继续留在该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1月1日,某时装公司与赵某协商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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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于2011年10月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月工资3200元,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在职期间物业公司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4月26日,物业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要求王某离职。2012年5月8日,王某提起仲裁请求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经法院核实,物业公司于2011年3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在对外营业,至今未进行清算,也未办理注销手续,王某入职时知道物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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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赵某系某公司的职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向赵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该劳动合同书除载有法定内容外,还附加了有关赵某在职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情节的表述。赵某随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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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某于2007年11月4日入职于原告某物业公司,于2008年9月22日离职,每月工资为1800元。张某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书载明: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08年1月1日,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5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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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于2008年5月12日入职于被告某服装公司,任导购信息员,于2009年8月7日正式离职。2008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该合同自2008年5月12日生效,于商场售卖季节结束或所在商场下达的撤店日期为准,马某从事导购信息员工作;第十一条约定: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司为马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2009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称:马某严重违反其劳动规章制度和导购守则,鉴于马某提出口头辞职,故在其提出口头辞职申请之日起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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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10年8月25日申请仲裁,称2004年5月8日进入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6月50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王某现要求该机械制造公司支付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6.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5.8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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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卢某于2008年5月23日到某纺织品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200元。2010年4月29日,卢某以不适应当地气候和个人能力难以适应公司要求为由提出辞职。工作期间,纺织品公司未与卢某签订劳动合同,未安排卢某休带薪年休假。2010年5月20日,卢某离开单位办交接手续后,双方因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发生争议。卢某于2010年7月向某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纺织品公司给付其5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25元,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2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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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02,(2):53-53
赵某于1999年到北京某商场工作,同时与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底赵某接受单位委派前往外地出差。出差期间在所住房间内意外死亡。后经当地公安机关技术鉴定部门鉴定,赵某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为此,赵某配偶、本案申请人吕某向赵某单位提出工伤赔偿要求,但单位未接受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随即要求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伤鉴定,后经申请人多方努力,北京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次事故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工伤认定结论书》。《结论书》中认定:“赵某于2000年某月某日因公外出工作期间发生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现确认赵某为因工死亡。”在得到劳动部门上述认定后,申请人依法向相应的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申请。提出的仲裁请求有:要求赵某的单位支付工亡补助金5万元,丧葬补助金6900元,被抚养人抚恤金及单位拖死者的工资4200元,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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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0年12月21日申请劳动仲裁,称2005年7月进入某纺织公司工作,任仓库管理员。2010年4月,公司宣布因经营发生困难,需要精简人员,将与一部分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4月12日,双方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公司于2010年5月1日前向张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但之后张某多次向公司索要,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辞。故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并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加付50%的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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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8年5月,张某经熟人介绍到某医院工作,该医院系民办非企业单位。期间,张某从事过勤杂、专家公寓楼建设质量负责人、分诊等工作。双方—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8月26日,该院口头提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自2011年9月1日起没再上班。2012年5月12日,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医院支付2008年2月至12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9年1月至2011年8月不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