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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意识深化与环境责任原则耿进(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430072)参照国际通行的“污染者负担”原则,我国立法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责任原则,并逐渐发展为“谁发展(利用)谁保护,谁污染(破坏)谁整治,谁主管(承包)谁负责”的系列原则。在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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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自由贸易日益增长的同时,环境保护在众多的国际事务议程中也备受重视。我国作为WTO的正式成员和第六贸易大国,如何使贸易与环境问题谈判的结果更多地反映我国的利益和要求,是我们现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发达国家俱乐部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贸易与环境方面的成功经验,必然会对新一轮的谈判起到重要的借鉴意义。OECD委员会的指导原则由以下四个构成:污染者付费原则、协调原则、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不允许实行补偿性进口税与出口补贴原则。1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是指污染者应支付污染控制的全部费用,不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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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造成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不能及时、充分、有效的获得赔偿,而且污染企业难于承受金额巨大的损害赔偿责任,借鉴国外有关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应实行一系列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的方式,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等制度来解决环境污染受害人需要赔偿而巨额赔偿使污染企业难以承受的问题,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真正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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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接受和确认,在我国环境立法中是一个渐进深化过程。在环境法中确立“污染者负担”原则,首先涉及的是“污染者负担”的法律界定。我国环境立法先后规定了“准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治理”原则,但有其固有缺陷,亟须改造为“污染者负担”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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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汪咫(江苏省昆山市环保局昆山市215300)曾瑜华(江苏省昆山市土地局)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为了保证消除污染和对污染受害人赔偿,《环境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了对污染事故的处理实行无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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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环境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时有发生。本文对环境污染纠纷调处中常常碰到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初步解决办法。一、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即谁污染,谁治理,谁赔偿。若发生赔偿污染纠纷,“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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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包括私法责任和公法义务.德国立法上私法层面要以《环境责任法》为中心,以私权益的救济为首要价值取向,以第三方的实际人身和财产损失为主要赔偿范畴;公法层面以《环境损害和预防法》为核心,强调企业和个人经营者的预防义务,注重环境修复和风险预防,赔偿范围主要包括预防措施费用和环境的恢复费用.德国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不强调对污染企业的苛责,旨在通过合理的赔偿金额设置,让企业能够改善生产模式,保证私权益得到及时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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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污染的一般特点出发,运用构造的理论模型,可以找满足帕累托最优条件的最佳污染水平。这一分析的实际应用受到了来自环境福利功能评价、动态因素、环境状度量、时间因素及认识原因等方面的制约。现实中的环境管理都是通过政策手段实施的,最常见的有税收、补贴、污染权、赔偿及直接管制等。以效率为准则,代助福利经济学的成本--效益(果)分析法,通过不同政策下环境的边际损害与边际控制费用的比较分析,可以地各种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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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中国立法现状和船舶污染实践,在制定完善船舶污染事故赔偿法时,应着重研究如下十个问题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船舶碰撞中油污损害的连带责任、船舶污染赔偿的立法适用范围、归责原则、责任人、油类与船舶的定义范围、赔偿范围、责任限制、强制保险、基金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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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环境保护资金不足的现状,很多学者从增加财政支出,提高环境服务价格,引入市场供给等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本文认为解决环保资金不足的关键在于界定干系人对于环境物品的供给责任,为环境保护资金的分担提供依据。通过对公共物品理论、污染者付费原则和财政理论的研究,本文认为政府与消费者环境责任的划分取决于公共物品的属性,纯公共物品应由政府负担,准公共物品可以部分地消费者负担;政府与企业的污染治理责任划分应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企业对污染治理负主要责任;政府供给模式与私人部门供给模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供给效率,在市场成熟的领域不妨将具体任务外包给私人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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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ISO14000认证》2008,(1):9-10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可以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环境污染受害者又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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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的提出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实行十几年了,它是应用经济规律管理环境的一种手段,实践证实是一种较可行的环境污染损失的经济补偿方法。排污行为造成了外部的不经济性,即对环境外部造成损害,为此,对排污者按其污染状况征收排污费符合污染者支付的原则广PPP”原则)。但目前我国排污收费政策、标准不合理,单一浓度收费、单因子收费,收费标准偏低,按照现行物价的水平,我国排污收费标准仅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50%左右,有些项目的收费不到污染治理成本的10%,不利于污染治理、环境质量的控制和改善。2分析过程排污收费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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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保险的内涵排污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往往会给周围环境以及他人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排污企业常常需要支付巨额资金赔偿受害人。而如此巨大的赔偿金和治理费用对企业来说往往是难以承受的,于是环境责任保险应运而生。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它要求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按一定的保险费率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时,就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环境责任保险的意义重大环境责任保险对企业主要有三点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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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丹麦人重视污染治理,坚决执行"污染者赔偿"的法律规定。企业也普遍意识到违反污染法只会自伤,不仅会被绳之于法,而且会被民众和市场抛弃。污染对企业和社会都无益处。但是,污染法一般只在法律实施后才会生效。面对多年前发生,但因采取新技术才发现的污染案,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谁来承担清除污染的费用?2018年1月,丹麦科技大学的研究人员在一份新出台的研究报告中指出,丹麦南部Grindsted一带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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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er Pay Principle)是环境规制的主要原则.理论上该原则能实现环境外部性的内部化,从而激励污染者采取社会最优的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