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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除名.依据国务院1982年4月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8条的规定.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对该职工有权予以除名。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指依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实施后以及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后,都没有相关规定废止《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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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逐利行为的多样性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特征之一,纷繁复杂的各种社会矛盾,其核心就是利益矛盾。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直接关系着劳动者和企业投资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劳动过程对生产要素配置的要求决定了企业是企业投资者与职工追求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共同体,同时劳动者和投资者对劳动利益追求的差异又使得劳资矛盾是劳动关系与生俱来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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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改制、重组、产业结构等各方面的调整,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于是因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工资、保险、福利、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等劳动争议日益增多。究其缘由,绝大多数是因为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做得不规范所引起的。就企业应该如何加强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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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企业用工日趋多样化、劳动关系呈现复杂化。特别是去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资纠纷、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如何加强和改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既维护职工的权益,又保证企业的发展,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劳动保障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一方面,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分析企业在用工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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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为法定解除。从性质上讲,法定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权人只需在具备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将解除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送达对方当事人,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法定解除是劳动合同最为重要的解除方式,对劳动关系双方尤其是对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劳动者一方影响甚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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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来,《劳动法》极其有效地推动了劳动关系市场化,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规范,新型劳动制度、劳动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保证。以法定最低劳动标准与契约自由相结合的方式规范和调整市场化的劳动关系,既有效地保护了劳动关系弱势一方——劳动者的权益,为职工组织起来建立工会和通过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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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未作重大调整,而是主要通过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权、终止权的调整,平衡了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和劳动合同终止制度,这使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际价值相差无己。因此,用人单位与其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不如提高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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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刘某,男,52岁,原湖南省桑植县粮食局下属单位粮贸公司职工。2000年6月,该县粮食局在全县粮食企业推行以“两个置换”为主的改革,通过对职工进行一次性补偿安置,职工买断工龄。刘某符合买断工龄给予一次性安置条件,便按期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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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主管部门任命.张某担任了曙光电机厂的厂长。但因经营理念和工作万式小能适应市场经济运作模式,其主管部门从保护干部出发.并征得本人同意.决定让张某担任该厂的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企业的技术工作。同时,重新任命了新的厂长。在工作中,张某因企业转产问题与厂长发生分歧.从而影响了企业转产时机.厂长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认为,自己是主管部门任命的总工程师.厂长无权代表企业解除其劳动关系。于是向某市劳动保障局举报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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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功能,主要是用来供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订立并开始履行的情况下.互相对对方进行考查,在发现对方的状况不符合自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将可能使自己处于不利时,及时、方便地解除劳动合同,消灭劳动关系。鉴于我国《劳动法》在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设计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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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企业在招聘员工之后,通过实际工作考核员工的阶段。在试用期内企业应全方位地对员工加以考核,以确保员工确实是符合岗位要求的。而一旦企业发现员工不能达到自己的要求时,可在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与在正式的劳动关系中的解除相比,试用期内的解除条件要稍低,企业应合理依法操作。但试用期内的解除也并非是企业随随便便就可以让员工走人的,必须做到程序和内容的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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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公司职工缪某在检查施工质量时,被一滑下的钢梁砸中胸部倒地受伤致残,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为六级伤残,公司在收到有关缪某伤残等级鉴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再次鉴定中请和复查鉴定要求。公司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缪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中诉,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就医的交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共计2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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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顺全工伤之后单位两次通知其上班,但他未上班,也未向所属公司报告病况及出示相关的医疗证明,后公司以长期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邹顺全以职工在医疗期内,除非有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主张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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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职工在伤病治愈或医疗终结后,有可能伤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而且可能会在今后的求职中存在一定困难,可能会在工作岗位或工资待遇上受到影响。所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不再负担工伤职工再次病发的医疗费用。劳动合同解除后,工伤职工为了生活都会再次就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受伤部位需要再次治疗的补偿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再次就业遭遇困难的补偿费用。因此,无论什么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都应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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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0年12月21日申请劳动仲裁,称2005年7月进入某纺织公司工作,任仓库管理员。2010年4月,公司宣布因经营发生困难,需要精简人员,将与一部分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4月12日,双方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公司于2010年5月1日前向张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但之后张某多次向公司索要,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辞。故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并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加付50%的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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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3年来,改变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增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在劳动合同订立、解除方面,增大了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力度。该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赋予了劳动者针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两项权利,即继续履行权和要求赔偿权。但实践中,不少私营企业,特别是一些小型的加工制造、劳务用工企业,管理不规范,用工随意性大的弊端仍然非常突出。老板的一句话往往就可以决定劳动者在企业的命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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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原系某食品公司职工,1993年与该食品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由于生产经营困难该公司决定于1998年10月8日停产,该公司于停产前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关系并由车间口头通知张某,未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未给张某办理社会保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