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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已在我国广为运用,因此,对企业、团体、法人和公民个人来说,了解行政复议的有关知识是十分必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环保行政复议案件的提起,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不能予以立案。那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提起环保行政复议呢?一、申请环保行政复议的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申请环保行政复议是环保行政行为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并不是任何人都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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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是国家环保行政机关依据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时使用的一种文书。从行政诉讼的观点来看,它既是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被监督管理单位某一项查处事项具体行政行为的终结,也可能是产生环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引发点。因此,本文想就此浅谈一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中行政诉讼观点的运用。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中运用行政诉讼观点的必要性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地位,要求必须运用行政诉讼观点。在环保行政处罚程序中,环保行政处罚决定既是查处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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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法人或公民实施的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环保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法和其它环境法律、法规,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和个人,有批评、警告、责令赔偿损失、停产治理、罚款直至关闭、行政处分等行政处罚权。这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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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已经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成为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并已引起环境管理部门和理论界的广泛讨论。明确环保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至少有两个基本问题必须回答。其一是环保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被提起诉讼;其二是环保机关对污染赔偿纠纷所作的处理决定能否被起诉。一、环境机关的哪些行为可以被提起诉讼环境行政诉讼应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保机关为被告,这一点是肯定的。但环保机关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为被起诉的理由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的规定,除了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可以被起诉外,公民或组织不服环保机关对某种问题采取的一些强制措施,都可依法以环保机关为被告提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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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友利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0(4):24-27
现行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阻碍了其在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方面作用的发挥,应当扩大享有环境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人员范围,规定环境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增强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提高复议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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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强化了环境的监督管理,加强了法律责任,有很强的操作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必须实施法律制裁。该法针对不同性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相应规定了必须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一、行政责任在环保法中的行政责任,是指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规定拥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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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6)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我国现行海洋生态环境刑事程序立法规定行政机关设置存在重叠交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惰于向司法机关移交刑事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证据衔接存在障碍等问题。在未来的刑事程序法律制度设计中应当以中国海警局、海事法院作为侦查、审判海洋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机构,并完善相关主体的司法衔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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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作为国家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除了由环境保护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外,还涉及到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多部门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其中涉及最多的是公安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中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从而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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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完整的大气保护制度,更好地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将其付诸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对造成大气污染,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 (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大气法》的规定,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大气法》规定的对违法者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惩罚措施,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1、行政处罚:是指根据《大气法》的规定,由专门的国家行政机关(环保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铁道部门、渔业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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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司墨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2)
《刑法》第338条表面上规定污染环境罪需要以环境行政法及其相关国家规定为前置条件,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依赖于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因而污染环境罪具有完全行政从属性,属于行政犯,"违反国家规定"即为从属性标志。然而,陆续出台的环境犯罪司法解释确立了污染环境罪的自然犯特征,本罪并非纯正的行政犯,在部分情形下即使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应当将行为纳入刑罚的处罚范围。因此,本罪中"违反国家规定"应作分类解释,以便合理规制不同类型的污染环境行为,避免刑法过早介入或滞后惩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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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杂志1988年第6期发表了易先良同志的《环保局应能成为被告》一文。本人读后,觉得在环保局是否应该成为被告的问题上,有同易先良同志商榷的必要。易文对我于1988年3月15日在《中国环境报》上发表的《环保局不应是被告》一文中所提出的一些基本观点予以质疑,并指出我的观点是:“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易文还认为:“在此类诉讼中,环保局可以是被告,如果不把环保局作为被告,那么只会助长行政机关的官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