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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理配置长江流域政府间事权,是《长江保护法》中法律制度体系建构及其展开的核心理论问题。作为以水为核心物质要素构成的空间,长江流域的事权具有特殊性。需要基于一定的空间观,从层级、内容、空间、性质四个维度,对这一特殊空间进行识别以确定事权的"范围",进而在政府间进行事权立法配置。既有立法基于一元空间观,将长江流域视为"水系空间"。导致事权的立法配置存在流域层级事权虚化、弱化,仅针对单一"水"要素,对流域特殊性问题缺乏针对性事权配置,片面强调事权关系的单向服从等问题。当前,长江流域已成为长江经济带建设的空间基础和物质支撑。这为长江流域空间识别的重构理论,提供了一种特殊的驱动力。鉴于,国土空间布局是落实长江经济带功能定位及各项任务的载体。本文认为,长江流域应从一元空间观下的"水系空间",升级为多元空间观下"以水为核心要素的国土空间"。据此,《长江保护法》在法律制度体系构建及展开的过程中:①为中央、流域、地方三个层级分别配置相应的事权,重点是重构长江流域管理体制,为流域管理主体配置相应的流域层级事权。②顺次建立流域规划、水安全保障、生态保护与修复、水污染防治、涉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五类基本法律制度。③针对长江流域特殊的"点"、"线"、"面"问题,设计流域特殊性法律制度对政府间事权给予配置。④在各级、各类政府间合理配置权威型、压力传导型、合作协商型、激励型等四类事权,形成配套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长江保护法》已列入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并已启动了立法工作。但各方面对《长江保护法》的性质定位、价值取向、制度架构等一些关键问题还缺乏基本共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长江经济带建设需要"中医"方案的理念,《长江保护法》的制定也需要通过对涉及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各项法律制度进行"体检",发现各种"风寒"症状、找到"经脉"淤堵点、研究"脏腑"调理方,确保出台一部以中医整体观为指引、以"治未病"为价值取向的高质量法律,为实现长江经济带建设的"良法善治"提供基础。本文认为:①已有涉及长江经济带建设的立法涉及多层级、多机关、多法律关系,各种规范的出台背景、价值取向、核心内容、制度体系缺乏协同性,所导致的权利冲突是造成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恶化的制度原因,必须妥善解决。②解决现存的权利冲突,需要为长江保护专门立法,而为长江立良法的前提是确定长江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应通过法律语言的转换,具体化流域安全、流域公平、流域可持续发展的立法价值取向。③长江保护立法是在一定价值取向指引下对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等立法资源的配置过程,从立法技术和方法上,应注重优化立法资源,厘清长江保护法的基本概念,合理借鉴国外经验,明确立法技术路径;按照发展与环境综合决策原则,合理配置政府事权,建立实现"绿色发展"决策体制;建立以实现绿色发展为目标的多元共治机制,广泛鼓励公众参与。  相似文献   

3.
在概念清单中,流域只是一个"边疆概念";在规范丛林中,流域法规范只是散见于政策文本与法律规范的一种"稀有物种";在法治类型中,流域法治只是一个被忽视的"边缘现象"。尽管现行政策、法律规范中流域元素的权重不断提升,但在法学理论上,对于流域一词的描述和理解都十分薄弱,流域法治研究与实践仍整体落后。从已有经验来看,对于如何实现流域、跨流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与统筹,始终缺乏充足的心理认同、切实经验与法治应对。由于生态文明的顶层设计、经济社会的现实需求以及法治的实践回应,流域、流域法规范以及流域法治等,已经从法治的边缘正式走向了中心地带。欲构建流域法治,实现长江流域空间的法治化,必须:①立足"流域"、"流域法治"、"长江流域立法",流域空间的自然单元、社会经济单元与管理单元等多元属性,决定了流域的法律属性,赋予流域空间法律的色彩与基因,奠定了长江流域立法新法理的逻辑起点。②流域法律关系作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构造与具体类型,更为复杂、多元与综合。流域法律关系本质——流域空间的法律化和法律的流域空间化,蕴含着长江流域立法新法理的变革要素。③各国流域治理过程中流域法治的勃兴,昭示着法治类型的空间转向。长江流域空间与抽象法治的化合结晶,塑造了长江流域立法新法理的理论依归。④从流域到流域法治、从流域立法到长江流域立法的逻辑与展开,构建了从流域法治到长江流域立法实践的法理基础。完成从事理到法理的转变,有助于推动流域法治的转型与创新。  相似文献   

4.
关于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评价及立法取向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为了保护我国的自然资源,克服资源危机,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框架,但该框架在体系结构、法律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上还存有缺陷。因此,有必要完善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充实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内容  相似文献   

5.
黄河流域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经济地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基于黄河流域的自然生态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必须走流域协同治理之路。黄河流域协同治理面临现实挑战,现有管理体制和涉水法律,难以有效解决其面临的水资源短缺、水生态脆弱、水环境超载、水灾害严峻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等问题。建立黄河流域的协同治理体系,需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流域协同治理重要论述为指引,在治理架构上从涉水管理转向流域治理,构建主体功能与定位明确的协同治理体制;在治理模式上从科层管理转向多元共治,建立汇聚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的协同治理机制;在治理手段上从威权管制转向衡平治理,综合运用行政管控、市场调节和社会参与等多种措施。在立法保障上,应尽快制定"黄河法"以综合调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事务,修改完善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构建以"黄河法"为核心的协同治理法律体系,建立权责明晰的流域协同治理体制和各方参与的流域协同治理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6.
黄河流域生态本底脆弱、系统环境超载、水沙关系失衡、水资源匮乏,其症结在于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粗放式发展模式下人地关系的矛盾。迫切需要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法治化,从生态环境严格保护、经济社会布局优化调整、流域内各行政区统筹协调等多个层面对流域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进行调整和规范。文章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战略出发,探讨推进“黄河战略”相关立法工作的策略选择,具体分析了“黄河战略”相关立法的需求、原则、框架和关键。首先,强调了解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生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间矛盾的现实需求,指出了现有体制机制难以有效解决黄河流域系统性保护和治理问题的实际障碍;其次,从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适应性四个方面,分别阐述了此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相关立法的根本原则;接着,构建了以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流域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高度价值认同的流域文化共识为牵引,以流域高水平保护和治理为手段,以流域空间管控和流域协调机构两大机制为抓手的理论框架,识别出那些区别于长江等其他流域保护立法的特色问题作为立法关键;最后,结合我国流域管理法缺位、涉水四法功能割裂、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等现实特征给出此次立法定位的思考及建议。  相似文献   

7.
略论我国长江渔业资源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我国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角度出发,全面阐述了我国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着重在立法上从不同层面直接或间接地加大了长江渔业资源的保护力度,初步形成了长江渔业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从而有效遏制了长江渔业资源不断遭到破坏的趋势,最大限度保证其可持续利用。阐述了长江渔业资源现状、地位及破坏长江渔业资源的几种因素、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肯定长江渔业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在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指出其不足之处。长江渔业资源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及立法工作的不完善,决定了长江渔业资源保护法律体系还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随着长江渔业资源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地位的不断提高以及国家立法力度的加大,长江渔业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也必将日趋完善。  相似文献   

8.
中国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期间提出了CO2排放力争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双碳"目标的确立提出了艰巨而紧迫的立法任务。由于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因此,中国未来气候变化立法的监管领域在关注国内监管空间和已有立法的同时,还应注意其国际面向的监管空间和衔接。气候变化法律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国际上还没有通过一部气候变化法即可解决全部碳排放问题的成功先例。气候变化法律监管空间宏大,涉及领域和问题复杂多样。所涉及的领域和问题都与应对气候变化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这决定了气候变化立法包含以实现气候政策目标为主要目的的直接立法和对气候目标实现具有支持、阻碍影响的间接立法两种类型。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应采用双阶体系构造模式,即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模式。直接立法包括气候变化的框架法和专项立法,间接立法包括所有间接影响气候政策目标实现的相关法律。直接立法解决应对气候应对的目标、碳预算、管理体制、实施机制等较为集中的问题。间接立法则因为气候变化监管措施跨领域、跨部门和行业,应拓展至能源法、经济法、农业法、环境法、民商法等领域。直接立法和间接立法的有关法律制度应密切配合,彼此呼应,构成一个完整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以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双阶模式构建中国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是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并以此从不同的路径实现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的成功编纂拉开中国法典化时代的序幕,为各部门法法典化提供时代契机与立法氛围。既有的立法模式下自然资源法呈现整体缺乏系统性、法律文件数量庞杂、体系结构失衡、内容矛盾冲突、应有规范空白或缺失等诸多负面表征。既有立法模式引发的诸多负面表征仅是自然资源法律体系面临问题的表象,并不能直指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真正的症结。自然资源法的各类负面表征可以归结为自然资源法律复杂化。解决自然资源法律复杂化是根治自然资源法诸多负面表征的关键,也是自然资源法更换立法模式的内在动因,能够实现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系统化的立法模式是根治问题的良药。法典化立法模式从立法技术和立法体例上可以实现自然资源法的系统性重塑,自然资源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具备法典化改造的现实可行性。自然资源法的系统性功能则需要通过自然资源法典的实质性构建得以实现。适度法典化模式是所有编纂模式中最值得参考且风险较低的模式,基于此种模式在自然资源立法方面缺乏实践,因此自然资源法典的具体编纂还需要在本土实践下进行探索和创新。将生态整体主义作为环境法典的逻辑基础,既是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内在逻辑性的体现,也是生态系统运行规律在法律中的表达。自然资源法典应采用潘德克顿式编纂方法,编纂体例包含总则和分则。自然资源法典总则基于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等基本内容展开。分则分编的关键在于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类型化梳理,通过对人类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方式进行归类,可得到两种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类型:利用性自然资源关系和获取性自然资源关系。在两种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类型的基础上,以各类自然资源为分类标准编纂各编。  相似文献   

10.
中国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期间提出了CO2排放力争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双碳"目标的确立提出了艰巨而紧迫的立法任务。由于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因此,中国未来气候变化立法的监管领域在关注国内监管空间和已有立法的同时,还应注意其国际面向的监管空间和衔接。气候变化法律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国际上还没有通过一部气候变化法即可解决全部碳排放问题的成功先例。气候变化法律监管空间宏大,涉及领域和问题复杂多样。所涉及的领域和问题都与应对气候变化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这决定了气候变化立法包含以实现气候政策目标为主要目的的直接立法和对气候目标实现具有支持、阻碍影响的间接立法两种类型。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应采用双阶体系构造模式,即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模式。直接立法包括气候变化的框架法和专项立法,间接立法包括所有间接影响气候政策目标实现的相关法律。直接立法解决应对气候应对的目标、碳预算、管理体制、实施机制等较为集中的问题。间接立法则因为气候变化监管措施跨领域、跨部门和行业,应拓展至能源法、经济法、农业法、环境法、民商法等领域。直接立法和间接立法的有关法律制度应密切配合,彼此呼应,构成一个完整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以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双阶模式构建中国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是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并以此从不同的路径实现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  相似文献   

11.
生态保护法属于环境保护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 ,我国生态保护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但还不十分完善 ,与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本文针对生态保护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以促进我国生态保护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秦岭-大别造山带的盆-山体系演化及其区域环境效应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造山带和盆地,作为在时-空演化和构造动力学系统中有关联的构造体。不仅在空间上相互依存,而且在深部结构、物质迁移及动力学机制上密切相关。首先利用磷灰石裂变径迹实验手段。分析了秦岭-大别造山带的隆升与剥露速率,运用构造变形组合分析和构造-热模拟相结合得出主要地质事件,并着重揭示出中新生代秦岭-大别造山带存在多阶段的差异隆升与剥露现象,得出一个定性和定量后造山剥露过程的区域演化模式。然后,在综述中新生代秦岭-大别造山带演化过程及其区域环境效应的基础上,以长江三峡的形成和长江水系变迁的关系,以及三峡工程的兴建及其导致洞庭的变迁为例,探讨了盆-山体系演化过程对地貌景观的变化、水系变迁、生态环境演替以及流域系统演变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生态流量保障的重难点在于流域生态流量不足问题的妥善解决。生态流量不足基于产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型”和“人为型”。“人为型”生态流量不足的根源在于《水法》第4条规定的三生用水关系未得到妥善处理,实质上是水资源分配和管理不合理所致。具体表现为水资源保护理念镶嵌在制度表层、生态流量缺乏核心制度保障、流域规划匮乏强效监督机制、流域水资源分配信息公开不足、末端行政考核制度偏重水质管控、生态用水制度顶层设计与地方实施间落差巨大等。流域立法作为立法体系的中间环节,对上位法具有填补协调功能,对地方立法具有引领指导作用。建议在流域立法过程中,通过制度设计解构流域生态流量保障现存的制度困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成流域特有保护理念到实体制度的转型。二是基于流域生态修复、水资源生态红线管控制度的开展以及有效衔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需要,建立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制度体系不可或缺。三是基于流域规划对三生用水的初始分配性,将生态流量供给纳入流域规划体系中,从水资源分配初始阶段保障生态流量,同时强化流域水资源规划制度的监督机制,健全规划制定的程序性规范,明确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人员的构成规则、方式及模式。四是依法加深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五是完善行政考核制度体系强化对生态流量供给的考核。  相似文献   

14.
海域征收从法律属性上应属于公益征收行为,公共利益之考量必然成为海域征收中无法回避的前置性问题。"公共利益"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概念,无论在学说还是判例上,它一直被作为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尽管我国《宪法》、《物权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征收必须始于公共利益之目的,但由于法律对公共利益内涵或范围缺乏明确界定,海域征收实践中又缺失有效的程序规制和司法监督,极易导致相关行政部门在"征海"决策中借公共利益之名谋取海域增值利益、侵害海域使用人合法权益。我国海域征收既缺失对公共利益内涵及其外延范围的具体立法界定,又缺少关于公共利益认定的必要的正当程序规制。因此,在法律层面解决对公共利益语焉不详并辅之以必要程序规制,是从源头上阻断政府部门非法征海、保护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必要选择。基于我国当前海域征收中公共利益立法界定所存在问题的分析和域外关于公共利益界定立法例的考察,提出完善海域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立法路径:对公共利益内涵化基础上,采取渐进立法方式对公共利益加以类型化以明晰其外延范围;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征收审查委员会,改变海域征收中公共利益认定主体不清或由行政权主导海域征收中公共利益认定的现状;遵循正当程序要求,确立并完善海域征收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海域征收决策公正透明的程序化保障机制。二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是有效解决当前我国海域征收实践中公共利益界定问题的可行立法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5.
生态潜力是衡量多种生态因子综合配合效果的指标。金沙江流域(云南段)从上游到下游地貌类型多样,地形、土壤物化特性差异明显,导致流域内各地貌单元的生态潜力值空间分布特征不一样。GIS的强大空间分析功能,为流域内复杂的生态潜力空间分布规律研究提供了快捷的分析工具。利用ArcGIS空间分析软件,在植被分类图的基础上,对金沙江流域(云南段)生态潜力进行三维透视、空间变异规律等研究。并在此基础上,选取土壤因子,分别对流域内不同地貌单元的生态潜力与土壤空间分布相关性进行了对比研究。结果表明,流域的生态潜力总体上往西北方向递增;变异函数分析得出流域内的生态潜力具有各向异性特点,且生态潜力沿流域走向具有很好的空间自相关性;土壤类型在生态潜力的空间分布特征上具有一定的控制作用。研究中所使用的GIS技术与方法,特别是三维透视与变异函数的应用,为其它地区的类似研究提供了参考;另外,计算得出的金沙江流域生态潜力的分布规律,为该区域的生态保护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6.
资源安全问题是国际社会和我国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资源安全是在某种状态下资源供给与需求相均衡的一种状态。我国资源立法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但并未确立资源安全的立法指导思想。资源是提升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在经济全球化下,我国资源安全问题面临着严峻挑战,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进行资源安全立法,构建资源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本文介绍了全球资源危机和我国所面临的资源安全形势,分析了国外资源安全立法动态,提出了我国资源安全立法的模式选择,并对资源安全(基本法)进行了框架结构设计。  相似文献   

17.
中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水资源不足和水质污染引起的水危机已经成为许多地区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制约因素.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平衡环境、社会和经济多元利益,寻求先进的法律机制来调节平衡、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一种共识.开展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是实现流域上下游之间等相关方利益公平的关键所在.但由于我国缺乏生态补偿立法和相应的制度安排,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目前仍面临许多问题: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进展缓慢、法律制度滞后、部分法律法规彼此之间矛盾和相互冲突、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缺位、立法模式不适合当今流域生态环境问题解决等.本文通过对我国有关涉水法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一些有关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的对策,以期对中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推进和进一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8.
在人与环境的关系中,不但要尊重并认同环境要素的内在价值、尊重并保护整个生态系统的完整和良好状态,更要保护人类的健康。只有“人”与“环境”都受到了保护,都不因对方而受到损害,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关系和命运共同体。环境健康权是环境健康利益的权利表达,也是健康权与环境权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上的全面对接和融合的结果,反映了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环境健康权的损害往往表现为环境要素、环境功能与公众健康的共同损害,环境要素的损害是因,环境功能和公众健康的损害是果。通过规范人们的环境行为,保护公众免受环境有害因素侵害、预防环境要素的损害,维持和改善生态功能,是保障环境健康权的应然路径。国际环境法制已将公众健康从保护对象提升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司法适用。保障环境健康权也成为我国环境法制的新趋向,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仍缺失对环境健康权的宣示,也缺乏更多、更完备的环境健康权保护制度设计。在生态文明新时代,我们应该赋予《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新的历史使命,让它成为保障环境健康权的一道制度城墙。通过吸收国际环境法制发展成果和借鉴我国《环境保护法》等先进立法经验,我们应将保障环境健康权确立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最终立法目的,建立全覆盖的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许可制度和人工繁育重点野生动物用途管制制度,针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开发、利用、消费行为,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保障环境健康权的野生动物分类制度和从源头到末端的交易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19.
为了解决多种环境要素交织情形下生态整体性保护问题,《长江保护法》提出了生态系统整体性和生态空间系统性的导向和理念。文章基于《长江保护法》视角,利用其颁布时间前后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运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对湿地产权制度与传统产权制度之间的非适应性以及解决方案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湿地产权制度囿于传统产权制度固有的结构性缺陷,已经在实践中造成了制度价值偏离、制度功能失位、制度实施阻滞等诸多问题,但是在基本原则的选择、内部事权的配置以及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上存在制度完善的新可能。进一步讨论发现,湿地产权制度应当明确生态价值在湿地产权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利用生态系统整体性视角调整湿地产权管理模式,完善湿地产权制度对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方式。具体的制度纾解路径是:第一,湿地产权制度应该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进行贯彻;第二,湿地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和湿地产权生态信息可以绑定后进行公开;第三,湿地产权的自然资源边界和内部行政管理职责边界需要统筹规划;第四,湿地产权制度理应与“河湖长制”形成制度联系;第五,湿地产权信息应当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相关联;第六,湿地产权制度务必明确...  相似文献   

20.
中国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立法略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国际河流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国际河流的利用主要分为国际河流的航行利用和国际河流的水资源利用2个方面。我国对国际河流的利用主要表现为对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利用。完善我国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立法非常重要。它可以确保我国既充分、合理,又合法、有据地利用国际河流水资源,消除国际舆论中“中国水威胁论”的不良影响;缓解国内水资源日益紧张的局面;发展流域经济;保护当地生态环境。运用综合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立法情况和对外谈判进行探讨。检视我国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立法理念不协调;国际河流水资源污染防治立法视野狭隘;双边或多边区域性专项水协定缺失等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应采取调整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立法理念;坚持“公平利用”原则,维护我国权益;健全双边或多边的区域性专项水协定体系;拓宽立法视野,兼顾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和保育;保护国际河流水环境等措施,规制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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