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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我国环境治理中的一个必不可少而又唯一的作为依法居中裁判者对政府和企业等主体实施监督的职能部门。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环境治理中的这种特殊的"监督者"角色定位有所淡化,有向"规制者"逐渐偏移的倾向。应当注意克服这种倾向,维护法院的"监督者"规范定位。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实现法院监督功能的回归,在坚持法院监督独特性的同时兼顾环保事业特殊性对法院监督的新要求,实现法院监督功能的优化和提升。具体措施包括:打破司法与行政联动的路径依赖,理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关系,遵循职权有限原则,积极回应社会重大环保关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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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未呈井喷式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对原告的起诉激励机制。经济学的有限理性假设以及共有物品理论为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构建了理论模型。美国在环境公民诉讼中规定了公益律所与法律服务机构、败诉方负担规则、告发人诉讼规则,印度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规定了调查委员会制度、信函管辖制度、执行监督机构制度。通过对美、印两国具体激励机制的借鉴,我国可以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法院调查取证能动性、构建胜诉取筹制等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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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联合签订《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实施意见》。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袁征指出,“此次环境公益诉讼三方合作协议的签署,开创了起诉人、检察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联动的全新环境公益诉讼模式。”这是广东乃至国内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一次全新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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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和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的各种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应对的应该是基层法院和地方环境执法部门缺乏执法意愿和执法能力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应该发挥补充环境执法、促进环境法律制度创新的作用,而非替代环境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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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理论上被误读及实践中被误用的现实,集中表现为其混乱的概念及过分夸大的制度功能。通过梳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脉络,可发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行政诉讼属并列关系,实践中司法机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上开始从克制走向能动,但对该制度的功能依然应作理性认识。从监督行政的视角,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应定位于对环境行政作有限监督,其对环境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在合法性、合理性及目的性上则有所不同。而且,从成本收益上考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并非绝对最佳。故在未来的制度构建中,应充分关注其核心可诉范围,同时从整体主义视角就环境行政公益维护体系作出统一规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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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的《清洁空气法》与其他的主要环境法规一样,都有一种被称为“公民执行”或“公民诉讼”的特殊规定。这是美国环境法的一项创造。依照这种规定,公民(包括公民团体)成为特殊的执法主体。公民虽不能像行政机关那样直接对污染者采取强制措施,但可通过诉讼,借助法院的司法监督,来推动环境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关于公民执行或公民诉讼的法律规定,由《清洁空气法》所首创。它包括了通过司法审查程序,对联邦环保局或州政府的环境行政立法活动,进行监督以及直接对污染者起诉。《空气清洁法》第304条对公民执行或公民诉讼作了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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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20世纪70年代源于美国的一种新的诉讼形态。具体而言,就是原告并非出于自身利益受到侵害,而是以环境的社会公益可能受到侵害为目的,以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者或许可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政府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请求判决停止开发利用行为或宣布行政许可无效的诉讼。具有代表性和开拓性的环境公益诉讼是1972年在美国发生的塞拉俱乐部诉内政部部长莫顿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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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2015,43(3)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理论上被误读及实践中被误用的现实,集中表现为其混乱的概念及过分夸大的制度功能.通过梳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脉络,可发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行政诉讼属并列关系,实践中司法机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上开始从克制走向能动,但对该制度的功能依然应作理性认识.从监督行政的视角,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应定位于对环境行政作有限监督,其对环境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在合法性、合理性及目的性上则有所不同.丽且,从成本收益上考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并非绝对最佳.故在未来的制度构建中,应充分关注其核心可诉范围,同时从整体主义视角就环境行政公益维护体系作出统一规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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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将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首次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也是浙江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确立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人"的原告地位丰富了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司法的诉讼实践,同时开启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新模式。履行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重要前提,证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事实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实质要件,环境生态污染损害赔偿的认定与赔偿金额的确定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从诉讼主体权限、诉讼成本、赔偿金使用与监督以及扩展诉讼请求类型等方面予以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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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发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遭遇起诉尴尬,被宁夏两级人民法院裁定以不符合原告资格为由而不予受理,是中国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面临障碍的一个缩影,说明了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在历史语境、法律适用与立案受理以及区域法院之间存在认定偏差,需要加强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实践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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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题资格的规定放宽公民诉讼主体资格是在美国发展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前提。在普通法体系下,某个人只有当其法律利益直接地受到不利影响时才能起诉至法院。这个限制允许那些钱财、健康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人通过法院寻求损害赔偿。这样,大部分的环境诉讼可以划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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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主要目的不是通过诉讼解决环保问题,而是增加公众监督的手段和途径。通过公益诉讼,一方面加大了对企业的监督,加大了对政府环保责任的监督,另一方面,对全民也是一个法制宣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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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首次提出了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为环境健康损害惩罚性赔偿提供了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要对其具体的适用进行探讨以指导包括公益诉讼在内的司法行为。本文从公众健康损害预防、健康损害赔偿补充、健康损害维权监督三个方面分析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必然性与意义,按照主体身份与客体要件的维度对具体适用范围边界进行了阐释,并从被侵害人民事诉讼、公益诉讼、行政救济三种路径分析了该条款在司法与执法实践中的适用路径,以期为后续的落实与执行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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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顺利通过,标志着环境污染案件公益诉讼"双轨制"的确立。目前,我国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立案、审判规则已基本明晰,但执行阶段的规则尚不具体,这会导致实践执行过程中存在模糊不清之处。本文力图通过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试点中形成的既有程式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检视,对执行程序进行剖析,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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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害案件往往呈现出环境公私益相互交织的特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间存在着分离救济、利益保障以及审理顺位的问题,无法对环境公私益进行整体有效维护。因此,需采取相应对策予以解决:一是探索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融合审理模式,二是扩张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三是明确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审理顺位选择。为了协调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间的关系,平衡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笔者提出了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融合的具体实施方案,以最大限度兼顾环境公益和私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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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有着现实的实践意义。其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方式,并适用于环境的保护这个专门的领域,很好地为监督环境提高公民的参与度。本文以环境公益核心研究分析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有效措施,使资源可持续的利用和社会可持续的发展得到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