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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污染和由此引起的环境侵权与维权纠纷,在许多地方已成为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侵权责任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确立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规则,是排污单位的紧箍咒,是污染受害人的护身符,同时也是环保部门调处污染纠纷的新法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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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起固体废物民事侵权纠纷,最终是通过行政调解程序解决的,引发了我们的思考:通过“打官司”来解决纠纷无疑是有效的也是最后的一种救济途径,然而,是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只能或者是必要用诉讼来解决呢?这就是我们要讨论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途径的问题。案情介绍去年某日,A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经环保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近20只装有氯苯胺废液的铁桶卖给了一家无经营许可证的废品收购站。该收购站在处置过程中铁桶破裂,导致废液外泄,有多名工人当场轻微中毒。当地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作出有效处理。而后,经中毒工人的请求,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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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显著以及公民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目前我国环境纠纷数量呈现激增的趋势,环境侵权案件数量也随之逐年增多。及时妥善处理好这些环境纠纷,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受害人的合法环境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环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在诉讼和审理过程中出现了"维权难"的现象,具体表现为立案难、举证难、赔付难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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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彦华 《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2012,(2):22-23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传输对于我们获取信息资源带来了巨大的便利性,与此同时在相关领域也出现了一些违法现象,最具代表性的是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状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笔者认为改善数字化传输法律关系、信息资源传输法律保护原则和信息资源传输法律保护途径等方面,能更好地对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传输给予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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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环境污染和由此引起的环境侵权与维权纠纷,在许多地方已成为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侵权责任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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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问题日益严峻,使得环境侵权救济问题受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共同关注与重视.民法资源理念的引入、无过错责任的确立以及侵权救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更好的解决环境侵权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环境法与民法本质价值上的冲突,导致环境侵权调整的对象与救济方式上存在差异.为克服民法在面对环境问题的各种局限,应加强民法与环境法之间的沟通,探索构建环境侵权二元化救济制度和环境侵权损害多元填补机制,最大化保障个人利益与环境公益的双重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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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河南省平顶山市19户村民诉高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理经过,探讨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运用,指出在实践中还要注意对于环境生态利益等公益的关注和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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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跨境侵权,具有公益性、国家利益性和较大经济影响性等特点,这与传统"私主体"性质浓厚的一般跨境侵权不同,从而导致了跨境环境侵权在法律适用上的特殊性。侵权行为地法是跨境环境侵权的核心法律适用原则。此外,国际上新形成的立法经验可用于完善跨境环境侵权领域的法律规定,并应对种类不断变化、数量日益增多的跨境环境侵权案件,这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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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环境方面的侵权和诉讼纠纷不断增多。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环境侵权更需要立法加以保障并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而传统的救济方法难以达到这一目的。为此,有的学者提出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种新型制度。本文拟从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概念出发,着重讨论其诉讼主体范围以及制度设计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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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纠纷是指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和赔偿金额等问题的意见或者见解不一致而发生的争执。环境污染纠纷发生后,受害方的当事人往往要积极地寻求处理的途径和方式,以求得自己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的权益得到补偿。正确选择和确定纠纷处理的途径和方式,对于降低处理成本、提高维权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环境保护法》第41条概括地规定了两种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途径:一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有关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文仅就前者陈述浅见:1.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概念和特征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据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的活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有如下特点:1.1行政处理程序应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环境保护法》第41条2款明确的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2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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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环境意识提高,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正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损害赔偿纠纷,如何正确处理和解决好这类纠纷已成为普遍关心的问题。大量实践表明,通过行政机关处理这类纠纷是一条便捷有效的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由此可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是一种法定程序,这一程序因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只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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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及其司法救济途径——兼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作为保护环境权利与解决纠纷的衡平机制,它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对司法救济的需要.在运用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纠纷时,存在利益衡量的问题.作为环境法的法意基础,环境权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社会性权利,有权提起环境诉讼,维护公共利益是环境权从理论到实践的基本标志.本文通过论述环境权理论及其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运用,并对原告资格的适度放宽、举证责任的合理配置、诉讼费用公平负担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以期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也是公众环境权获得程序上的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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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以保护公民环境权和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成为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的新型机制。2010年,信宜市政府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9·21"信宜紫金矿业溃坝事故中受灾灾民索赔的案件就属于一起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对该案的处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对于保障公民环境权、实现环境正义发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