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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引言 73/78防污公约(MARPOL73/78)附则Ⅱ于1987年4月6日开始实施。任何装有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必须备有由船旗国主管机关批准的程序和布置手册,是公约附则Ⅱ的要求之一。本文评述了该手册的标准格式,讨论了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货舱清舱试验及其试验成果的应用。 二、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的规定 经国际海事组织于1985年修正过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附则Ⅱ,由控制船舶作业过程中排放散  相似文献   

2.
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78),包括5个技术附则: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或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公路及铁路槽罐车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其中附则Ⅰ和Ⅱ为强制性附则,缔约国加入MARPOL73/78吋,必须加人附则Ⅰ和Ⅱ;附则Ⅲ、Ⅳ和Ⅴ为任选附则,缔国可以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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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的现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及其1985年修正案,于1987年4月6日生效,同时对我国生效。关于附则Ⅱ的执行,根据交通部“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的通知”的精神和该公约的有关规定,现在执行的具体管理是:《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  相似文献   

4.
MARPOL73/78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制定于1973年11月2日,在1978年国际防污染会议上通过的《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仍保持附则Ⅱ全文不变。附则Ⅱ是一个涉及面广,有毒液体物质繁多,防污技术要求和管理都相当复杂的附则,曾几度推迟生效。其原因之一是附则Ⅱ要求过于复杂,使船员负担过重,致使船员不愿意执行。二是过于依靠港口接收设备。而由于散装有毒液物质种类繁多,港口接收设备技术复杂,投资大,使用效率低,港方不愿意建  相似文献   

5.
73/78公约的附则Ⅴ已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 同附则Ⅲ、附则Ⅳ(有关包装物质污染和船舶生活污水污染)一样,附则Ⅴ也是任选附则。所谓任选附则是指接受公约正文的各国政府,只有义务执行关于油污染的附则Ⅰ和关于有毒液体物质造成污染的附则Ⅱ。结果,许多国家推迟接受三个任选附则,附则Ⅴ在制定15年后才生效。 现在,附则Ⅴ终于生效,这是迄今为止在防止垃圾污染海洋方面迈出的最大一步。在近几十年中,垃圾污染海洋的问题日益严重。在度假海滩经常可见成堆的垃圾(其中  相似文献   

6.
劳光军 《交通环保》2001,22(3):48-48
IMOMEPC第 4 3届会议 ,于 1999年 7月 1日以MEPC 78( 4 3)号决议通过了MARPOL 73/ 78附则I第 2 6条的修正案。同时 ,MEPC 78( 4 3)号决议还通过了MARPOL 73/ 78附则II新增第 16条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的修正案。两个修正案均于 2 0 0 1年 1月 1日生效。对于散装化学品船要求该应急计划不迟于 2 0 0 3年 1月 1日适用。1  1999年 (附则I第 2 6条 )修正案1999年 (附则I第 2 6条 )修正案正文如下 :在原第 ( 2 )款后增加以下新第 ( 3)款 :“对于也适用本公约附则Ⅱ第 16条的船舶 ,该计划可与…  相似文献   

7.
国际海事组织制订并通过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MARPOL73/78)的两个强制性附则,附则工防止油污染规则已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已于1987年4月6日生效。在其他任选附则Ⅲ、Ⅳ、Ⅴ、尚未生效之际,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制订了长期(至1994年)和近期(1988—1989年)的工作计划。主要是使已生效的公约进一步完善和便于实施,并在以后七年中促使尚未生效的附则生效。  相似文献   

8.
本文系联邦德国汉堡环境保护局K·HOCHREITER先生于1987年5月,在伦敦国际海事组织(IMO)有关实施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的讨论会上,对“散装液体有毒物质的岸上接收设施”这一专题所撰写的论文。文章就建立岸上接收设施、处理地点选择、规划及处理方法:废水处理的法律、合同、认证、收费等作了介绍。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已于1987年4月6日对我国生效。本文可供有关部门和同志参考。  相似文献   

9.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22届会议,于1985年12月2至6日,在伦敦国际海事组织总部召开。45个国家和联合国海洋学委员会派了代表,3个政府间组织和15个非政府间组织派了观察员出席了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在上次会议商议“73/78防污染公约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此外,“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程序和安排标准”,以及“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等的基础上,  相似文献   

10.
港口提供充分接收设备,对于保障船舶执行73/78防污公约规定至关重要。随着公约附则Ⅰ和Ⅱ的实施,各缔约国政府对港口提供充分接收设备的必要性己引起普遍重视,尤其对附则Ⅱ要求的接收设备更为关注。国际海事组织根据附则Ⅱ修正案的规定,重新编写了“港口提供含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和混合物充分接收设备的指南”(下简称“指南”),以帮助各港口评估对接收设备的需求,满足到港船舶的需要,不致造成不当的迟延。现将上述“指南”及上海港实施情况概要介绍如下,以供同行们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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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8防污公约被认为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为重要的一个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它由国际海事组织(即原来的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于一九七三年制订、一九七八年修订。该公约有二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目前共有三十五个会员国和一个准会员参加了该公约。公约五个附则中,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和附则Ⅱ——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已于一九八三年十月二日生效,但后者的执行日期较前者推迟了三年。其它三个附则,即:防止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以及防止船舶垃圾规则为任选附则(即可参加亦可暂不参加),目前尚未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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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73/78附则Ⅱ已于今年4月6日生效。按有关规定“散化船”应备一本附则Ⅱ的“程序和布置”手册。否则不能取得“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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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运输已在我国开展,品种、运量日益增加(参见交通环保1987年第6期,19页)。虽然“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已于1987年在我国生效,但在执行国际防止海洋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Ⅱ的有关条款时,各国均遇到不同的问题。由于这些条款不仅要求政府部门考虑这些条文的实施,并要解决实施中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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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环保会原则上同意调整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的实施日,使其与正在考虑中的各种修正案的生效日取得一致。调整后,预计比原定生效日(1986年10月2日)推迟数月之久。确切日期将在21次环保会上在考虑对该附则的全部修正案后,再作决定。目前,这项工作正由散化分委员会负责进行。 最近几年,已经同意或考虑过的附则Ⅱ修正案包括: 1.检验与发证要求,使其与附则Ⅰ一致起来; 2.简化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程序和安排  相似文献   

15.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21届会议,于1985年4月22日至5月1日,在伦敦国际海事组织总部召开。48个国家和联合国开发署派了代表、3个政府间组织和13个非政府组织派了观察员出席了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审议73/78防污染公约的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程序和安排标准,以及修订“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以使在今年12月初召开的22届环保会上正式接受这些修订文本。海上环境保护的地区性合作问题,在4月29日至5月3日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环保司)和联合国环境署联席会议上作了专题讨论。现将环保会议概要介绍于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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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8国际防污公约附则Ⅱ已于1987年4月6日生效。各蹄约国政府对港口提供充分接受设备的必要性非常关注,我国尤其如此。 为了探讨各缔约国在贯彻执行附则Ⅱ过程中存在的问题,IMO组织于1987年5月13日至15日在伦敦专门召开了一次有毒液体物质接收设备研讨会。从本期起,本刊将陆续选载在这次会议上发表的部分论文资料,供有关方面参考。  相似文献   

17.
IMO批准《73/78防污公约》的1997议定书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张志刚 《交通环保》1998,19(2):32-34
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大会于1997年9月15日至9月26日在伦敦召开。这次缔约国大会批准了《73/78防污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该议定书为《73/78防污公约》新增了一个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73/78防污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增加的新附则,主要包括有关船舶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发动机产生的氮氧化物质和硫氧化物质的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蒸汽回收处理。船用焚烧炉的使用以及船用燃油质量的控制等方面的规定;为实施上述规定而对船舶的检验、发证和控制等方面的规定。1997年议定书还包括了该议定书的批准、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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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78”)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据最新消息,美国政府于1987年12月30日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接受MARPOL73/78附则Ⅴ的文件。使参加附则Ⅴ的国家达31个。其拥有商船吨位占世界商船位吨的53.33%,达到生效条件。根据公约第15条的规定,附则Ⅴ将于12个月后生效,即1988年12月31日起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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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以来,各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对非公约缔约国的船舶,必要时应运用公约的一些要求,以保证不给予这些船舶较为优惠的待遇”促使世界主要海运国家相继加入了公约。截止1985五7月1日,加入73/78防污公约的国家已达37个,从而促进了公约附则Ⅰ在国际上的广泛实施。 国际海事组织大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对船舶及其排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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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际海事组织第十七届大会上通过了关于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的第A.719(17)号决议,将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事项列入了国际海事组织的工作目标清单,并且提出了一些禁止或减少不同种类的大气污染物质的目标日期。这次会议通过该决议还同意制定一个新的有关防止大气污染的新的附则列入到MARPOL 73/78公约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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