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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新水污染防治法对“行政代履行制度”的规定部分解决了长期制约环境监察执法的行政强制权缺位问题,有利于督促违法者尽快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而“行政拘留”和“双罚制”作为环境执法手段在新法中的适用,则既是对现行环境保护立法的突破,又是对我国现行环境执法手段的创新。然而,这些有利于环境监察执法的规定也从队伍、装备、执法程序、处罚保障等方面,对环境监察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一、环境行政处罚及其特点环境行政处罚是环境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实施的制裁。通过对违法者的依法处罚,达到教育惩戒违法者、警戒他人,制止已有违法行为的继续、预防新的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因此,环境行政处罚是保障环境法律、法规切实得到贯彻的必要手段;也是环境行政执法中适用最广的执法手段,也是容易引起争议,容易"惹官司"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同于其他环境管理行为的特征,作为一种法律制裁,又有不同于其他制裁的自身特点。1.处罚主体及客体的行…  相似文献   

3.
廖佩红 《环境》2008,(2):62-65
编者按:对排污单位来说,有法不依的一个原因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如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成为我国环境法制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此文以环保执法中常见的三类违法行为为例深入分析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构成,针对违法成本低的原因,分析研完提出通过完善环境立法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理论成本和通过加强环境执法提高环境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成本的对策建议,为完善环保立法和加强环保执法提供了参考.  相似文献   

4.
石全坤 《环境导报》2003,(24):48-48
体现执法的规范性 规范执法是搞好环境执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环境执法迎难而上的突破口。 适用法律要准确。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使用法律法规必须准确无误,不能有丝毫马虎。例如 某化工厂的废水超标排放,造成水环境污染。如果这种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一般地域,可以对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如果发生在太湖,则使用《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因为这个条例不仅与国家的法律体系一致,而且更具体,更便于操作。  相似文献   

5.
行政处罚的首要也是最主要的功能应是惩戒功能,即处罚违法行为,使违法者受到经济上的制裁和社会的负面评价.但单纯的制裁并小能使违法者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和自觉守法,处罚只是手段,教育才是最终目的.因此,执法者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相似文献   

6.
当前,学习江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要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工作中,抓好落实。1把思想统一到“三个代表”上来,充分认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江总书记在讲到继续为实现党的基本路线和历史任务而奋斗中指出:“要推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使人们在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改善生态环境和美化生活环境,改善公共设施和社会发展福利设施。努力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订后,在环境犯罪的立法体例、犯罪主体、定罪处罚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刑法》在立法模式构成、犯罪客观要件、处罚和可操作性以及与环境资源法规中的刑法规范相协调等问题上还存有诸多缺陷。因此有必要从上述几方面入手,完善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8.
环境损害是环境污染或破坏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根据损害对象不同,环境损害可以分为环境人身损害、环境财产损害和环境自身损害。我国环境损害相关立法忽视了对环境自身损害的救济,并且没有区分环境人身损害与环境财产损害。应当确立环境损害责任的三元立法,原因在于:对环境本身的损害应当救济,而传统环境侵权法难以实现。环境人身损害与环境财产损害具有不同性质,应当实施不同的规则,而且确立环境侵权的二元规则,更加有利于对人身权的救济。环境损害责任三元立法的内容是:首先确立造成环境自身损害应当承担责任,责任内容为过错责任。其次将环境侵权分为环境人身损害和环境财产损害,环境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环境财产损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相似文献   

9.
法律责任是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而对国家、企事业单位或受害者个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简言之,违法者必须承担强制性的某种法律上的责任,由国家执法机关对其实施相应的法律制裁。就我国环境法制体系和环境司法实践而言,与环境法制中的法律制裁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可分为三大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夏光 《环境》2008,(1):47-47
环境优先是指环境质量应作为区域内各项工作的基本衡量标准,在其他工作与环境要求有冲突的时候,要服从环境保护的要求。“环境优先”的提法是在日本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公害防治立法实践中出现的,1970年日本修改了《公害对策基本法》等项法律,删除了“维护生活环境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条款,实际上是否定了“经济优先”原则,确定了“环境优先”原则。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内部发展不平衡的地区,非常需要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环境优先可以威为推动这一转变的有效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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