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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的原因劳动争议的发生是因为当事人对对方的主张,存在不同的意见而引起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就要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应当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来表述事实,阐述主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完全不知道事实经过的中立的第三方,只能按照对立双方提供的证据确认一个法律上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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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的原因劳动争议的发生是因为当事人对对方的主张,存在不同的意见而引起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就要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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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护监察行政诉讼的证据涵义 (一)什么是劳动保护监察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审判一切案件的基础。只有查清事实,才能正确、合法、及时地审判劳动保护监察行政诉讼案件。要查清事实,必须有确凿的证据,只有借助证据才能查明和证明案件的事实。 所谓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它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劳动保护监察行政诉讼的证据,就是能够证明劳动保护监察行政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亦即能够证明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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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不规范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也随之大量存在,劳资双方掌握的证据资源又明显失衡,用人单位在证据掌握上存在明显的优势,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古罗马法中有“主张与举证永不分离”的格言,我国民事法律也规定了当事人有承担真实举证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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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制度变迁小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就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规定变迁总结,以提示安防领域企业潜在的劳动争议,为当事人了解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规则和提供证据方式.证据直接目的是为了查清事实,但证据往往会造成利益诉求的最终障碍,应当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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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 损害赔偿纠纷不断增多,很大一部 分当事人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和 在诉讼中如何举证,使自己的权益 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 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当事 人在起诉或者应诉时要向法院提 交必要的证据,具体说包括两个方 面:一是指举证责任的承担,即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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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 ,各种劳动争议案件日渐增多。如劳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劳动报酬纠纷以及下岗职工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更显得尖锐和对立。但对于这类纠纷有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正当保护时 ,却不知到哪里告状 ,更不知道这类案件应具备的条件和它的时效性是如何规定的 ,现做如下介绍 :一、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收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 ,人民法院的收案范围主要是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 ,以及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决定发生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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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当事人不服仲裁委不受理决定的救济李晓斌笔者作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曾先后接待过数位手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不予受理决定书》来访的当事人,他们表示不服决定,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济。坦率地讲,当事人这一要求于理于法总不过分,但法院苦于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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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快立案、快办案、快结案,体现公平、效率,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简易程序》《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实施便民劳动仲裁意见》.山东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在案前调解、立案、审理和仲裁文书的制作与送达等全过程中实施19条便民措施,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仲裁便利和知情权,体现劳动仲裁的人文关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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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纳为证据,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渠道因此被阻隔,导致交通事故实践中,当事人合法权益主张的困难,与和谐社会构建原旨冲突颇多,因此,有必要设立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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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卞某2009年入职某汽车生产企业从事机械工艺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2800元。合同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后,因受市场需求影响,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并签发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经济补偿金方面,用人单位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工资2800元计算,卞某主张按照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4200元计算,双方发生争议。卞某于2012年2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于3月12日开庭审理了此案。需要说明的是,当地省政府于2012年2月29日下发了《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并于3月1日起执行,将原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950元调整到了11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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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朱某于2012年9月10日到被申请人T公司工作,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申请人朱某任设计院院长,年薪人民币40万元,每月发1\12,试用期3个月,每月发1\12的80%,试用期满补齐,按福州当地标准办理社会保险等。2013年4月15日,因被申请人丁公司未为申请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米某提出与被申请人T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4月16日,申请人朱某与被申请人T公司结清工资。2013年6月5日,申请人朱某向罗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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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时效的概念 仲裁时效是权利人通过申诉程序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护其劳动权利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权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劳动权益予以保护,对义务人应履行义务予以裁决强制执行。如果权利人不主张权利,在申诉时效届满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权利人的劳动权益不再加以保护。对义务人的义务,也不再强制履行。 二、目前国家对工伤争议仲裁时效的有关规定。 根据劳办发[1996]28号文第一条规定: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处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的规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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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6月11日,刘某入职某电子公司任专案助理工程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11年12月10日止,实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上午8:00至12:00,下午13:20至17:20,约定加班加点工资以850元为基数计算。2009年7月28日,刘某以个人发展为由申请辞职。离职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某电子公司欠付其加班费,被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刘某起诉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加班费4116.75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