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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层层转包的工伤认定实质上是劳动关系的确认。对此,《中国劳动》2005年第1期、第4期作了一些讨论。这是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工伤案件中最头痛的,也是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经常败诉的一个问题。其症结在于法院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同志在理论上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对这一问题,高法有明确的司法解释,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1条第二款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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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是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如果申请人对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条例》对工伤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了司法救济,但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也就是复议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许多工伤认定结论是正确的,但也有一些由于认识的不同,有些工伤认定结论在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中被法院撤销。审判实践中法院始终坚持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条件应作宽泛的理解,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应严格掌握,在适用时应作适当的限制性解释。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一谈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条例》有关机动车事故伤害具体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看法。[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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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中因琐事生非,互殴致伤。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非工伤。经过两轮行政复议和诉讼,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劳动保障部门非工伤的认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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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为职工上了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2008年我单位一职工受伤,我们立即为该职工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商业保险赔偿。很快,劳动保障部门就做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并支付了工伤待遇。但是,商业保险公司在知道劳动保障部门支付了工伤待遇后,以报销单据不能满足要求为理由,拒不支付保险赔偿。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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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职工祁某于2004年5月15日在某机械厂遭受事故伤害,之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七级。双方就祁某的工伤待遇协商未果,祁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立案受理后认为,申诉人祁某发生事故伤害后已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被诉人某机械厂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应当依法支付申诉人的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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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往往提交不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特别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更是如此。此时用人单位为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关系未确定的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而是告知劳动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而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否受理该类案件在实务中存在很大分歧。有观点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如需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中解决,即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附属职权。有观点则认为,当事人要求确认工伤认定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受理后,如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此属于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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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于1999年7月到某市某集团公司工作,该公司末与方某依法订立劳动合同。2003年11月3日21时许,方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前往上班的必经路上与该市公交公司26路公交车发生碰撞致伤。交管部门认定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规定,方某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该公司没有为方某上报进行工伤认定,并于2005年12月停发了方某工资等待遇。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方某申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于2004午8月5日获得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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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47岁的杨某是江苏某集团公司的职工,于1986年11月11日上午上班时,因行车主钩钢丝绷断,被坠落的数10公斤的主钩砸伤,后经医院给予左前臂截肢手术治疗。杨某的单位对他的工伤事实从未否认,但一直未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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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中因琐事生非,互殴致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非工伤。经过两轮行政复议和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非工伤的认定决定。[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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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类似案例二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其难点在于,由于高速运动的细小铁屑不能让人用肉眼观察到,而且因个体生理状况眼睛受伤后的疼痛和发炎症状不一定及时、明显和剧烈地表现出来,同时难以使得现场人员观察到。待到申请工伤认定之时,更是时过境迁。对这样的受伤情形,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收集到证据是非常有限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当劳动保障部门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是工伤出示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工伤时,劳动保障部门遂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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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06,(7):31-32
建筑工程的层层转包是建设部明令禁止的,从建筑法上讲作为自然人的“清包人“(俗称包工头)是没有劳务承包资格的,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建筑行业却大量存在自然人分包劳务工程,由其招用劳动者完成工程任务的情况。对于“清包人”承包劳务而发生的一些问题,典型的是其所雇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处理,由谁来承担事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一类案件在不同地区,甚至在同一地区同一法院都存在作出不同判决的现象。以下两个案例均是自然人分包建筑劳务工程.其雇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一个发生在江苏省(案例一).一个发生在四川省(案例二).两起工伤事故中受伤害劳动者均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江苏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四川的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同是建筑行业劳务分包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就清包人的法律规制问题,我们约请了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法院、企业(发包人)、劳动法专家等对这个问题展开了讨论。[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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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林某就职于某公司,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林某于2010年3月5日下班途中被车辆撞伤,花去医疗费用数万元,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没有为林某申报工伤,林某于2010年5月7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劳动保障部门于2010年7月7日同意认定原告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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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的事实认定是整个工伤救济程序的核心。2009年《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劳动保障部门行政调查职权的法定性和义务性,但是它没有明确劳动保障部门在履行该项职权时的条件和法律责任。增强劳动保障部门在案件事实调查核实方面的主导性作用是非常必要的,《征求意见稿》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对伤害事故的提前介入,但没有为用人单位确立提供证据的义务,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举证责任模式。它应当适当吸收听证调查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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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女,1955年10月出生,于2004年8月首次被招用到一私营企业,企业依法为其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2005年2月,陈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压伤,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2005年10月,陈某年满50周岁,达法定退休年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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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高某到本镇某村一个体经营者(系未经工商注册)王某家中做安全网工作,在干活时手指被击伤,经治疗手指被切除一截。住院时,申诉人垫支400元医疗费,治疗终结后王某因拒绝支付医疗费及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双方发生争议。仲裁委受理后根据有关规定首先委托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伤残进行工伤认定,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雇工方“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不具备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不适用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其适用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范围”为由,没有给予工伤认定,并将仲裁委的委托书退回,由于没有工伤认定书,仲裁委遂作出“当事人请求工伤待遇,证据不足,驳回申诉”的仲裁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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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由此可见,调查取证是工伤认定的关键环节。如何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呢?作为从事工伤保险工作的实践者,笔者认为,在接到企 相似文献